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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5 56592.60 2428.30 0.99 12.83 0.01
2026-01-14 57209.72 5206.38 1.67 21.71 0.84
2026-01-13 55237.72 4315.17 0.83 10.79 0
2026-01-12 55716.96 4545.72 0.83 10.94 0
2026-01-09 55536.30 2567.12 0.83 10.79 0
2026-01-08 56459.50 2227.51 0.83 10.74 0.33
2026-01-07 55916.94 3155.17 0.64 8.29 0
2026-01-06 56101.76 2665.77 0.64 8.34 0.14
2026-01-05 57289.51 4297.95 0.83 10.71 0
2025-12-31 56491.26 2024.29 0.83 10.5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上市公司 1 27036.00 29.407
2 其他 4 11568.62 12.583
3 社保 2 1526.59 1.660
4 基金 14 951.71 1.035
2025-06-30 1 上市公司 1 27036.00 29.505
2 其他 5 14337.50 15.647
3 基金 223 7700.97 8.404
4 社保 1 3900.01 4.256
2025-03-31 1 上市公司 1 27036.00 29.505
2 其他 5 13693.87 14.945
3 基金 24 3868.13 4.221
4 社保 1 3800.01 4.147
2024-12-31 1 上市公司 1 27036.00 29.505
2 其他 9 14122.26 15.412
3 基金 143 9175.08 10.013
4 社保 1 3719.38 4.059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1 27036.00 29.505
2 其他 4 13875.41 15.143
3 基金 18 5846.98 6.381
4 社保 1 3719.38 4.0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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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227 12.88 12.88 0 15.70 202.2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116 10.39 10.41 -0.19 137.93 1433.0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11.41 11.41 0 18.40 209.9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309 13.52 13.33 1.43 14.82 200.3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929 14.73 14.98 -1.67 101.18 1490.3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7 15.04 15.30 -1.70 30.00 451.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云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海华
公告日期 2023-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毛永强)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毛永强
公告日期 2021-09-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新义,徐燕高,李建军,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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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处罚对象:

高海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63号
当事人:高海华,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海华操纵“摩恩电气”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海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高海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海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海华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高海华控制使用5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组织多个账户同时下单,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虚假申报、对倒等方式交易“摩恩电气”“盾安环境”“环球印务”“闽东电力”“闽东电力”“豫能控股”“东方锆业”“章源钨业”“征和工业”“双飞股份”“天迈科技”“华骐环保”“晋控电力”“因赛集团”等22只次股票,违法所得共计128,391,009.4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高海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高海华提出没有主观故意、应扣除部分违法所得、没有罚款支付能力、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处罚过重等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我会对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126,056,292.79元,并处以252,112,585.58元的罚款。
二、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334,716.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合计没收高海华违法所得128,391,009.43元,并处以274,112,585.58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高海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海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毛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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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24

处罚对象:

毛永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号(毛永强)
当事人:毛永强,男,1996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毛永强内幕交易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毛永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4月,盾安环境原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精工)拟转让其持有的盾安环境股权。
2021年10月中旬,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获悉盾安环境股权拟被转让情况,格力电器时任投资管理部部长助理章某虎对盾安环境开展初步尽调工作。
2021年10月20日,章某虎与盾安环境时任董事长姚某义联系,沟通盾安环境股权处置情况,并商定会同券商开展现场考察。
2021年10月25日,章某虎等人前往盾安环境开展尽调;次日格力电器完成《盾安环境投资建议初步分析》报告。
2021年10月28日,章某虎将《DAHJ投资建议初步分析》等有关材料发送给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员工徐某雨,将其拉入“Dunan”微信群,安排其在格力电器总部配合开展工作。
2021年10月30日,姚某义等8人前往珠海与格力电器、券商开展洽谈,就交易可行性、交易对价、交易决策时效性等进行沟通。徐某雨为当天会务人员。
2021年11月10日,盾安环境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称盾安精工决定将质押给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公司股份进行协议转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公司股票自11月10日停牌。此后,各方开展持续洽谈,逐步确定具体交易方案和交易条款。
2021年11月16日,盾安环境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格力电器召开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格力电器收购盾安环境事项,双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同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精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同日晚间,盾安环境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称格力电器拟受让盾安精工所持公司29.48%股份,并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39亿股股票;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格力电器;由于格力电器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姚某义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盾安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于2021年11月16日晚间。徐某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1年10月28日。
二、毛永强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股票
(一)毛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雨关系密切
2019年6月,毛永强与徐某雨确认情侣关系;2021年3月起两人共同居住,平时一起上下班,沟通联系频繁,关系密切。
(二)毛永强交易“盾安环境”股票情况
2019年12月18日,毛永强通过手机平安证券APP开立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325219316708,后加挂子资金账号325219412481(以下简称“毛永强”证券普通账户)。2021年10月26日,毛永强在平安证券河南分公司开立证券信用账户,资金账号325299902768(以下简称“毛永强”证券信用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65463572,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6496837。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永强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毛永强”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盾安环境”股票60,300股,成交金额共计433,174元,累计卖出17,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28,238元。2021年11月17日,毛永强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剩余42,8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7,169元。经计算,交易获利81,575.31元。
(三)毛永强交易“盾安环境”行为明显异常
1.具有首次买入特征。“毛永强”证券普通账户和证券信用账户自2019年12月18日以来从未交易过“盾安环境”股票。
2.交易时点与徐某雨知悉内幕信息的过程高度匹配,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且资金量随着内幕信息确定性的增强持续放大。
2021年10月28日,徐某雨知悉内幕信息。“毛永强”证券信用账户于次日(10月29日)起开始买入“盾安环境”股票,当日买入金额15,374元。
2021年10月30日(周六),徐某雨负责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谈判会务工作。“毛永强”证券信用账户于次一交易日(周一,11月1日)买入“盾安环境”股票,当日买入金额合计147,816元;11月4日买入金额合计189,512元,资金量持续放大。
3.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第一,毛永强首次买入“盾安环境”股票即使用较大资金量买入,交易期间“盾安环境”股票逐日持仓市值占比均在40%以上。第二,停牌前股价波动仅少量卖出,持股态度坚决;复牌后卖出态度坚决。2021年11月8日股价涨停,毛永强仅卖出占当日持仓量13.5%的股票;2021年11月9日再次涨停,未卖出;2021年11月17日“盾安环境”股票复牌后,毛永强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剩余42,800股全部卖出,卖出态度坚决。
(四)毛永强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毛永强对其交易“盾安环境”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毛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雨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毛永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毛永强违法所得81,575.3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4月21日

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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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27

处罚对象:

姚新义,徐燕高,李建军,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
市店口工业区;
姚新义,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军,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徐燕高,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
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盾安环境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
损3.6亿元至4.5亿元。 2月27日,盾安环境披露《业绩快报》,预— 2 —
计净利润为-3.74亿元。 4月10日,盾安环境披露《2020年度业绩
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9.67亿元。盾安环境4月23
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9.99亿元。盾安环境《2020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
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差异巨大,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盾安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12 条的规定。
盾安环境董事长姚新义、总裁李建军、财务负责人徐燕高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盾安环境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新义、总裁
李建军、财务负责人徐燕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3 —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7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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