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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0020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27691.89 2205.06 6.44 88.81 0.37
2024-03-26 27703.19 4063.72 7.91 112.08 1.33
2024-03-25 28213.20 3610.43 7.29 107.89 0.44
2024-03-22 28487.22 6101.74 7.73 118.66 0.38
2024-03-21 31810.79 4800.06 13.20 213.18 0
2024-03-20 33738.75 7935.50 13.47 219.83 0.04
2024-03-19 32154.02 9062.05 13.43 220.39 0.90
2024-03-18 34260.30 15344.32 13.43 231.94 1.60
2024-03-15 31293.95 14294.04 11.83 197.68 1.29
2024-03-14 27642.25 8464.03 12.23 188.34 1.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3 86.67 0.232
2023-09-30 1 其他 1 4246.52 11.411
2 券商 1 1195.25 3.212
3 上市公司 1 471.00 1.266
4 信托 1 375.36 1.009
2023-06-30 1 其他 1 4246.52 11.411
2 券商 1 1375.81 3.697
3 上市公司 1 471.00 1.266
4 信托 1 375.36 1.009
5 基金 12 180.09 0.484
2023-03-31 1 其他 1 4246.52 11.413
2 上市公司 1 471.00 1.266
3 信托 1 375.36 1.009
4 券商 1 338.44 0.910
2022-12-31 1 其他 1 4246.52 11.413
2 上市公司 1 471.00 1.266
3 信托 1 375.36 1.009
4 社保 1 325.36 0.874
5 基金 16 192.14 0.51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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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1 10.45 9.58 9.08 57.47 600.56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1 13.87 15.89 -12.71 60.55 839.83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12-13 14.37 15.65 -8.18 146.12 2099.7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12-04 12.74 14.88 -14.38 117.73 1499.88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11-17 13.19 14.71 -10.33 113.70 1499.7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7-24 13.11 13.15 -0.30 71.00 930.81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处罚((苏锡)应急罚[2021]132号)
发文单位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都住建处决字[2022]第03号)
发文单位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费新毅,黄伟兴,黄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奇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费新毅,黄伟兴,黄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6-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伟兴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伟兴

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处罚((苏锡)应急罚[202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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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6

处罚对象:

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应急罚【2021】132号),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就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行为对天奇重工罚款1.25万元,就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行为对天奇重工罚款2.5万元,合计罚款3.75万元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都住建处决字[2022]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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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6

处罚对象: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9日,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住建处决字【2022】第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就未经招标人同意情况下将中标项目中部分主体、关键性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分包给第三方的行为对力帝机床处违法分包工程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4.05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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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8-16

处罚对象:

费新毅,黄伟兴,黄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8-16来源:
                 〔2019〕2号
 
 
 
当事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黄伟兴,男,1958年10月出生,时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天奇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黄斌,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天奇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费新毅,女,1973年7月出生,时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奇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2012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批复有效期6个月。2012年12月,天奇股份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2013年4月,经中间人张某宇联系,黄伟兴与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发展)议定由浙江发展出资454,000,000元参与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具体模式为以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其中浙江发展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由张某宇、黄斌负责寻找资产管理公司和劣后级投资人。为保证天奇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成功,通过黄斌和费新毅多方沟通联络,黄伟兴借用杭某峰名义认购财通基金定增2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财通基金定增21号)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10,900,000元;借用王某名义认购汇添富定增双喜添富牛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添富定增双喜添富牛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12,100,000元;借用华某烨名义认购天弘基金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弘基金定增1号)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18,000,000元。
 
黄伟兴为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黄斌、费新毅为主要执行人,购买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的资金来自黄伟兴实际控制账户及关联人账户。
 
二、黄伟兴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21号等3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
 
2014年7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财通基金定增21号陆续减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计减持12,800,000股,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3.99%。
 
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间,汇添富定增双喜添富牛1号陆续减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计减持12,800,000股,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3.99%。
 
2015年1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天弘基金定增1号陆续减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计减持16,000,000股,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98%。
 
上述减持行为由黄伟兴决策,并交代黄斌具体落实。具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卖出时间由黄伟兴一方决定,再通过张某宇通知蒯某超和浙江发展向资产管理人下达交易指令。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减持采取二级市场直接挂单交易和大宗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为黄伟兴一方居间促成。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
 
2014年年末,天弘基金定增1号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将其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况告知天奇股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四十条规定,“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及其他特别条款”。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按照上述规定,如实披露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况,未如实披露天弘基金定增1号的主要内容,包括天弘基金定增1号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资产管理费用,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等相关内容,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黄伟兴,时任天奇股份董事,是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斌时任天奇股份董事,且为上述行为的主要执行人,知悉整个违法事实却放任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费新毅时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参与协助寻找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名义投资人,知悉黄伟兴借用劣后级份额投资人的名义、实际出资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实,负责组织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却放任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我局认为,黄伟兴故意隐瞒其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为。鉴于上述行为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已认定并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一部分,我局不再对此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天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黄伟兴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罚款;
 
三、对黄斌、费新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13日

天奇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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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8-12

处罚对象:

费新毅,黄伟兴,黄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3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17010号、苏证调查字2017011号、
苏证调查字2017012号、证调查字2017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伟
兴、时任董事黄斌、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费新毅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
证监罚字【2019】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伟兴、黄斌、费新毅: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
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2012年11月29日,证监会核准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批复有效期6个月。
2012年12月,天奇股份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2013年4月,经中间人张泽宇联系,黄
伟兴与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发展”)议定由浙江发展出资454,000,000
元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具体模式为以资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其中浙江发
展认购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由张泽宇、黄斌负责寻找资产管理公司和劣
后级投资人。为保证天奇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成功,通过黄斌和费新毅多方沟通联络,黄伟
兴借用杭炎峰名义认购财通基金定增2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财通基金定增21号”)
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10,900,000元;借用王平名义认购汇添富定增双喜富牛1号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汇添富定增双喜富牛1 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
12,100,000元;借用华旻烨名义认购天弘基金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弘基
金定增1号”)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18,000,000元。 
黄伟兴为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黄斌、费新毅为主要执行人,购买相关资产管理计划
劣后级份额的资金来自黄伟兴实际控制账户及关联人账户。 
二、黄伟兴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21号等3只资管计划的情况 
2014年7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财通基金定增21号陆续减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
票,合计减持12,800,000股,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3.99%。 
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间,汇添富定增双喜富牛1号陆续减持所持全部天奇
股份股票,合计减持12,800,000股,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3.99%。 
2015年1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天弘基金定增1号陆续减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
合计减持16,000,000股,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98%。 
上述减持行为由黄伟兴决策,并交代黄斌具体落实。具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卖出时
间由黄伟兴一方决定,再通过张泽宇通知蒯慧超和浙江发展向资产管理人下达交易指令。上
述资管计划减持采取二级市场直接挂单交易和大宗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为
黄伟兴一方居间促成。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
况 
2014年年末,天弘基金定增1号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黄伟兴作为天奇股
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将其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况告
知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实
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
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
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信托资产处理
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及其他特别条款。”天奇股份2014
年年报未按照《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第四十条的要求,如实披露天奇股份实
际控制人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况,未如实披
露天弘基金定增1号的主要内容,包括天弘基金定增1号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
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资产管理费用,
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等相关内容,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黄伟兴,时任公司董事,是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其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斌时任公司
董事,且为上述行为的主要执行人,知悉整个违法事实却放任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发生,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
责任人员。费新毅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参与协助寻找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名义投资
人,知悉黄伟兴借用劣后投资人的名义、实际出资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实,负责组
织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却放任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我局认为,黄伟兴故意隐瞒其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 号持有天奇股份股票
16,000,000股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行为。鉴于上述行为是我局2018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认定违法
行为的一部分,我局拟不再对此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天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黄伟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黄斌、费新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
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
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
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
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
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关于对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伟兴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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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8-06-20

处罚对象:

黄伟兴

关于对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伟兴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日期: 2018-6-20
经查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股东黄伟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黄伟兴借用他人名义以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的资管计划包括财通基金定增2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汇添富定增双喜富牛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天弘基金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上述资管计划合计持有天奇股份股票4,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6%。
截至2015年3月,上述资管计划已陆续减持完毕所持天奇股份股票。黄伟兴作为3只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行为的实际决策人,未如实向天奇股份披露自己为上述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实际持有人,且在拥有天奇股份权益的股份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停止减持行为。
黄伟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8.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黄伟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黄伟兴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黄伟兴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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