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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0020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9-04-12 27765.21 891.62 0.61 1.70 0
2019-04-11 27696.25 1375.40 0.61 1.74 0
2019-04-10 27791.58 1610.05 0.61 1.75 0
2019-04-09 27602.22 1272.77 0.61 1.71 0
2019-04-08 28099.59 1143.15 0.61 1.70 0
2019-04-04 27804.93 972.42 0.61 1.74 0
2019-04-03 28302.02 1399.20 0.61 1.74 0
2019-04-02 28331.03 1261.75 0.61 1.74 0
2019-04-01 28578.39 1291.20 0.61 1.73 0
2019-03-29 28555.25 1029.46 0.61 1.6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7 64819.54 36.988
2 信托 1 7366.48 4.204
2023-06-30 1 其他 7 64819.54 36.988
2 信托 1 7366.48 4.204
2023-03-31 1 其他 7 64819.54 36.988
2 信托 1 7366.48 4.204
2022-12-31 1 其他 7 64819.54 36.988
2 信托 1 7366.48 4.204
2022-09-30 1 其他 7 64819.54 36.988
2 信托 1 7366.48 4.2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11-29 1.49 1.49 0 1080.70 1610.2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9-10-18 1.28 1.35 -5.19 2036.38 2606.57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芜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海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11 1.46 1.40 4.29 2250.00 3285.0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9-06-12 1.54 1.52 1.32 3529.44 5435.3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8-30 3.00 3.10 -3.23 658.05 1974.1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14 5.70 6.16 -7.47 658.05 3750.89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9-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德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华亭,涂崎,王冬雷,王建国,王晟,郝亚超,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德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华亭,涂崎,王冬雷,王建国,王晟,郝亚超,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德豪: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冬雷,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华亭,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晟
公告日期 2020-02-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华亭,王冬雷,邓飞,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T德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9-14

处罚对象:

李华亭,涂崎,王冬雷,王建国,王晟,郝亚超,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2005 证券简称: ST 德豪 编号: 2021—88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存
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4)。
2021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
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 2号), 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35)。
2021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6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或公司),住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 1308 号。
王冬雷,男, 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广
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王晟,男, 1967 年 9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广
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李华亭,男, 196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
京市海淀区。
郭翠花,女, 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执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涂崎,男, 1977 年 7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王建国,男, 1956 年 3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
郝亚超,女, 197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独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河西
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王建国、郝亚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
崎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德豪润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 2018 年年报
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10 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
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 LED 芯片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属
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3
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 2018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 2018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 2018 年度利润,导致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德豪润达少计提 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 2018 年度
利润 2,910,586,411.77 元
根据 LED 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 2018 年底, 德豪润达 LED 芯片
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部分资产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10,586,411.77 元,虚
增 2018 年度利润 2,910,586,411.77 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95,000,000.00 元
2017 年 6 月, 地方政府部门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 LED 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
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 1.25 亿元。蚌埠三颐分
别于 2018 年 2 月、 2018 年 4 月收到该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的 1,000 万元、 1,500 万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 10,000
万元。经查,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德豪润达已得知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停止拨付政
府补助,该剩余 10,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全额计提坏
账准备。德豪润达在 2018 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
备 5,000,000.00 元,少计提 95,000,000.00 元,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95,000,000.00
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 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
元
2018 年 8 月 10 日,就美国 Lumileds 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4
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
费用,德豪润达须向 Lumileds 补偿研发费用 6,600 万美元。德豪润达 2018 年报
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 2019 年 5 月 10 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
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某毅应向原告
Lumileds 支付 6,600 万美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
规定,该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预计负债 452,971,200.00 元(按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汇率1 美元=6.8632
人民币计算),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452,971,200.00 元。
2019 年 8 月 30 日、 2019 年 11 月 18 日,德豪润达相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对 2018 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结果与我局调
查结果一致。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10,586,411.77 元,少计提其他应收
款坏账准备 95,000,000.00 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452,971,200.00 元,合
计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3,458,557,611.77 元,导致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德
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德豪润达相关公告、 2018 年年报、相关会议纪要、决议、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明细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
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王晟,时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
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
用。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
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 LED 芯片
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 2018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王5
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 应
当具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
未提出异议。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
应当具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
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对于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是其他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
(一)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
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
1.德豪润达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 导致 2018 年
年报涉嫌重大遗漏情形。理由: 总裁办公会无权决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德豪
润达未作出关闭芯片工厂的有效决议; 在总裁办公会后未实施关闭芯片工厂的具
体操作;已在 2018 年年报中对 LED 芯片业务情况作出分析, 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德豪润达因疏忽导致 LED 芯片业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范围确定出现失误,
从而导致在 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上出现少计提的情形, 但已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后及时作出会计差错调整, 补充计提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
资产减值准备。
3.德豪润达对政府补助存在合理期待, 不存在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虚增 2018 年度利润情形。
4.德豪润达不存在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虚增 2018 年度利润情形。理由:
陪审团的初步裁决尚不构成德豪润达的现时义务;德豪润达在国内已经提起针对
性诉讼,该等诉讼最终可能赔偿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各方共同签署的和解协议最
终确定的和解金额与初步裁决结果不同。
德豪润达全部申辩意见如上,认为不应被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意见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意见。6
1.王冬雷的申辩意见: (1) 未在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不直接参与德豪润
达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没有完全控制力, 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关闭 LED
芯片工厂的内容未实际执行。(2) 2018 年底及 2019 年初曾经多次向管理层及会计
师事务所建议 2018 年年报应当对 LED 芯片业务全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 公
司内部对 LED 芯片业务发展判断存在较大分歧, 因疏忽导致在确定 LED 芯片业务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上出现失误, 出现少计提情形。(3) 在政府补助的其
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2.王晟的申辩意见: (1) 不是德豪润达实际控制人, 虽是董事长,但因身体
原因, 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对公司涉及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等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 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关闭 LED 芯片工厂的内容
未实际执行。(2) 在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
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3.李华亭的申辩意见: (1) 本人不能决定德豪润达的重大事项, 总裁办公会
会议纪要关于关闭 LED 芯片工厂的内容未实际执行。(2) 在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
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
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4.郭翠花的申辩意见: 在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
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
忠实履职。上述事项的财务处理及其结果经过评估师和专业会计师的审计 取证确
认,基于其复杂性及专业性,对此予以认可并支持是勤勉尽责履职的表现。综上,
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5.涂崎的申辩意见: (1) 担任德豪润达董事会秘书期间, 积极完成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2)在2018年年报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及分析中如实披露了 LED 芯
片业务的经营情况; 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的业绩预告修正及 2019 年 2 月 28 日的
业绩快报中公司都对 LED 芯片业务作出风险提示,已经勤勉尽责, 忠实履职。(3)
在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应收款坏账准备计
提及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 申辩人认为7
不应被处罚。
6.王建国的申辩意见: (1)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态度端正,符合法定减免责
任的条件。(2) 对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不知情, 不存在主
观过错。(3) 任职期间已经积极全面履行了董事职责,不存在任何未勤勉尽责的
情形。(4) 作为独立董事, 没有信息披露违法的动机和意图, 不应被认定为其他
责任人员。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7.郝亚超的申辩意见: (1) 本人非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具备判断“很可能败
诉"的专业能力;是否会败诉是法律问题, 但是否确认为预计负债, 是会计处理
事项。(2)《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第十五条, 对未决诉讼规定了
“如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可豁免披露” 的情形。(3) 对于该案的其
他三项事项, 不存在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 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4) 已经勤勉
尽责, 履行了关注、提出意见的义务。(5) 任职时间短, 不可能全面了解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较短,无法对所涉事项进
行了解并形成基本判断,只能信赖管理层和中介机构的判断。(6) 作为外部董事,
缺乏信息披露违法的动机和主观过错, 不应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7) 积极配
合调查工作,态度端正,符合法定减免责任的条件。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
罚。
经复核,针对当事人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关于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问题。 LED 芯片产能、芯片工
厂关闭情况等在案证据显示, 德豪润达在总裁办决议未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实际推
进了关停芯片工厂的相关工作,并在德豪润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承认了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系列动作。综上,
公司应按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完整披露。
2.关于少计提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问题。 综合分析 2018
年底 LED 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
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2018 年底德豪润达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
资产属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司应当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公司对上述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因减值测试
范围不完整,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准确。疏忽、内部分歧不是公司少计提 LED8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的免责事由。
3.关于少计提政府补助的坏账准备问题。在案证据显示, 德豪润达在 2018 年
年报披露前, 已经知悉地方政府部门停止拨付 1 亿元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获取书面文件不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必须条
件,德豪润达应在知悉该地方政府部门停止拨付政府补助时计提坏账准备。
4.关于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第四条的规定, 美国未决诉讼事项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三个条件, 德豪润
达应当在 2018 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 452,971,200.00 元。 关于德豪润达提出的
在中国提起针对性诉讼,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问题,在中国提起的针对性诉讼与
美国的未决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预计负债金额。关
于和解协议最终确定的和解金额与初步裁决结果不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相关责任人在上述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
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作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
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
尽责的证明。
2.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
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由,
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错误,
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9
旦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使上述人员并未组织、策划、主动参与、积极
实施违法行为,因其所负有的勤勉义务及保证责任,除非能够确定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否则,应当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
责任。此外,配合调查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4.我局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责任人配合调查、涉案程度、
岗位职责、专业背景、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情况。
5.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未能提出充分证
据已切实勤勉尽责。
综上所述,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冬雷、王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
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建国、郝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安徽证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认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 第 14.5.1 条、第 14.5.2 条、第 14.5.3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 公司董事会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10
以此为戒,加强内控,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

ST德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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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09

处罚对象:

李华亭,涂崎,王冬雷,王建国,王晟,郝亚超,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1—35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存
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4)。 
2021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
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号),现将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
涉嫌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
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
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变化,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决议事项
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存在重大
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 
(一)德豪润达少计提LED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2018年度
利润2,910,586,411.77元 
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为消除
2018年年报“LED芯片业务相关股东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保留事项影响,公司聘
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
日对公司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根
据中联国际评估结果,公司对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的各项减值进行了确认,
并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补充计提LED芯片
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910,586,411.77元。根据LED芯片行业外部环
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
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
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10,586,411.77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
95,000,000.00元 
2017年6月,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
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LED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
3 
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1.25亿元。蚌埠三颐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
收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的1,000万元、1,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10,000万元。经查,2018年年报披露前,
德豪润达已得知蚌埠高新区财政局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其他应收款无法收
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的规定,应
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
坏账准备5,000,000.00元,少计提95,000,0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
95,000,000.00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
元 
2018年8月10日,就美国Lumileds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
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
费用,德豪润达须向Lumileds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德豪润达2018年报
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5月10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
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刚毅应向原告
Lumileds支付6,600万美元。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将该诉讼事项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
务报表,调增预计负债452,971,2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1美元=6.8632
人民币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所涉
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
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少计提其他应收
款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合
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8,557,611.77元,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德
豪润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德豪润达相关公告、2018年年报、相关会议纪要、决议、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明细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德豪润达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少计提资
4 
产减值准备、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导致披露
的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情形。 
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
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王晟,时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
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
用。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
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LED芯片
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王
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具
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提
出异议。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
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违法行
为提出异议。对于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德豪润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冬雷、王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
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建国、郝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
5 
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享有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王建国、郝亚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关于发布<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但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 
2、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ST德豪: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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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2-10

处罚对象:

王冬雷,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 德豪               编号:2021—21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芜湖
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芜湖德豪投资”)的通知,具体内容摘要如下:2017
年公司启动定向增发项目,增发认购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国际)
要求芜湖德豪投资以及实控人王冬雷先生为信托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为保证上
市公司持续发展及定向增发的顺利实施,芜湖德豪投资及王冬雷先生与华鑫国际
签署了相关协议。现芜湖德豪投资及王冬雷先生因对该次定向增发股票的认购方
华鑫国际给予增信担保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实际控制人王冬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
况: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王冬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民终 251 号、(2020)京民终 252 号、
                                   (2020)京民终 253 号
  案号                             (2021)京 02 执 138 号、(2021)京 02 执 139
                                   号、(2021)京 02 执 14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1 年 01 月 29 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法院的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及在执行判决中
将芜湖德豪投资及王冬雷先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存在异议,现芜湖德豪投
资及王冬雷先生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相关申诉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
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2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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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30

处罚对象:

李华亭,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晟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王晟,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亭,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30日,*ST德豪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补充计提坏账准备9500— 2—万元,将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亏损5.81亿元更正为亏损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ST德豪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亏损6.68亿元更正为亏损39.67亿元,并更正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净利润的变动额为33.86亿元,变动幅度为85.35%。*ST德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德豪董事长王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对*ST德豪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德豪总经理李华亭、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对*ST德豪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晟、总经理李华亭、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晟、李华亭、郭翠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德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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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2-12

处罚对象:

李华亭,王冬雷,邓飞,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
区燕南路1308号; 
王冬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
董事会秘书; 
李华亭,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时任董
事; 
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邓飞,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副总经理兼
时任董事会秘书。 
 
 
— 2 — 
经查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7月至9月,因*ST德豪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ST德豪8.2177亿元募集资金被银行划扣,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
的41.73%。同时,*ST德豪违规使用募集资金0.31亿元支付公司
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事项*ST 德豪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8.5277亿元。 
二、2018年2月12日,*ST德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ST德豪使用不超过9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
期后,*ST德豪未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90,000万
元归还至*ST德豪募集资金专户。 
*ST德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条、第6.3.8条的规定。 
*ST德豪时任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冬雷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
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德
豪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豪总经理兼时任董事李华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 3 —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
*ST德豪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豪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德豪上述违规事实负
有重要责任。 
*ST 德豪时任执行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飞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德豪上述第一
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董
事会秘书王冬雷、总经理兼时任董事李华亭、执行副总经理兼财
 
— 4 — 
务总监郭翠花、时任执行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飞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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