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李华亭,涂崎,王冬雷,王建国,王晟,郝亚超,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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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1—35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存
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4)。
2021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
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号),现将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
涉嫌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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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
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
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变化,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决议事项
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存在重大
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
(一)德豪润达少计提LED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2018年度
利润2,910,586,411.77元
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为消除
2018年年报“LED芯片业务相关股东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保留事项影响,公司聘
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
日对公司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根
据中联国际评估结果,公司对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的各项减值进行了确认,
并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补充计提LED芯片
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910,586,411.77元。根据LED芯片行业外部环
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
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
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10,586,411.77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
95,000,000.00元
2017年6月,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
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LED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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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1.25亿元。蚌埠三颐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
收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的1,000万元、1,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10,000万元。经查,2018年年报披露前,
德豪润达已得知蚌埠高新区财政局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其他应收款无法收
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的规定,应
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
坏账准备5,000,000.00元,少计提95,000,0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
95,000,000.00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
元
2018年8月10日,就美国Lumileds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
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
费用,德豪润达须向Lumileds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德豪润达2018年报
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5月10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
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刚毅应向原告
Lumileds支付6,600万美元。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将该诉讼事项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
务报表,调增预计负债452,971,2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1美元=6.8632
人民币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所涉
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
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少计提其他应收
款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合
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8,557,611.77元,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德
豪润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德豪润达相关公告、2018年年报、相关会议纪要、决议、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明细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德豪润达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少计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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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减值准备、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导致披露
的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情形。
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
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王晟,时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
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
用。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
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LED芯片
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王
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具
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提
出异议。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
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违法行
为提出异议。对于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德豪润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冬雷、王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
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建国、郝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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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享有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王建国、郝亚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关于发布<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但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
2、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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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