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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0018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6-08 79539.36 40942.49 5.46 107.02 0
2026-06-05 95635.34 57218.09 5.46 108.54 0
2026-06-04 109550.46 52785.19 5.46 120.61 0
2026-06-03 96298.13 37924.48 5.46 109.64 0
2026-06-02 81332.11 48462.23 5.46 99.64 0
2026-06-01 77366.52 48062.16 5.46 96.37 0
2026-05-29 61890.27 29196.28 5.46 89.38 0
2026-05-28 62513.30 21531.11 5.46 85.67 0
2026-05-27 64888.60 18587.74 5.46 85.94 0
2026-05-26 62133.45 20409.03 5.46 90.3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96335.87 63.139
2 基金 3 505.06 0.331
3 QFII 1 386.00 0.253
2025-12-31 1 其他 3 96945.20 63.538
2 基金 57 1192.66 0.782
2025-09-30 1 其他 2 95264.42 62.436
2 基金 1 272.07 0.178
2025-06-30 1 其他 2 95190.11 62.388
2 基金 17 359.59 0.236
3 QFII 1 336.64 0.221
2025-03-31 1 其他 3 95823.70 62.803
2 基金 1 289.30 0.1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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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402 12.66 12.66 0 398.56 5045.7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00722 4.13 4.13 0 100.00 41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0308 3.76 3.76 0 201.26 756.7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20190104 3.11 3.11 0 201.26 625.9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1214 3.66 3.22 13.66 264.43 967.81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1116 3.10 3.45 -10.14 215.05 666.6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豫能控股:关于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德忠,李军,李琳,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海华

豫能控股:关于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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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5-27

处罚对象:

余德忠,李军,李琳,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19 号
关于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
业路东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24-26 层;
余德忠,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军,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琳,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1页
豫能控股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关于筹划参股投资暨关
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称,豫能控
股正在筹划参股投资其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河南投资集团)下属控股企业先天算力(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天算力),并联合河南投资集团以先天算力为收购主
体,收购郑州合盈数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合盈)控股
权。交易对方拟将其下属的数据中心(IDC)资产注入新设立的郑
州合盈。《首次公告》披露至 3 月 9 日,豫能控股的股价累计涨幅
为 132.99%,多次触及异常波动,并触及严重异常波动。
豫能控股在《首次公告》中未披露拟参股投资的预计金额、
预计持股比例、先天算力目前规模较小,以及是否实际参与先天
算力、郑州合盈具体运营等后续安排等情况,对数据中心业务发
展具体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就数据中心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
充分提示风险。豫能控股参股投资算力资产首次公告相关信息披
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豫能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豫能控股董事长余德忠、总经理李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豫能控股董事会秘书李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第2页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德忠、总经理李
军、董事会秘书李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6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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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处罚对象:

高海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63号
当事人:高海华,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海华操纵“摩恩电气”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海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高海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海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海华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高海华控制使用5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组织多个账户同时下单,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虚假申报、对倒等方式交易“摩恩电气”“盾安环境”“环球印务”“闽东电力”“闽东电力”“豫能控股”“东方锆业”“章源钨业”“征和工业”“双飞股份”“天迈科技”“华骐环保”“晋控电力”“因赛集团”等22只次股票,违法所得共计128,391,009.4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高海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高海华提出没有主观故意、应扣除部分违法所得、没有罚款支付能力、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处罚过重等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我会对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126,056,292.79元,并处以252,112,585.58元的罚款。
二、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334,716.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合计没收高海华违法所得128,391,009.43元,并处以274,112,585.58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高海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海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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