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mart Control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1138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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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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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360,0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年2月1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3,440,000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
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
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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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上海跃好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及自承诺人取得新增股份(即
完成承诺人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8月
25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企业的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
计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
或全部公司股票;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
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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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道歉。”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上海跃好外,公司持股5%
以上的股东含泰创投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
计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
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
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三一集团、大地投资、施建祥作出如
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承诺人取得公司新增股份
(即完成承诺人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11月11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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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镇江汇芯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承诺人取得公司新增股份
(即完成承诺人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12月21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外,其他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春松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
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
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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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持股份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孙玉洁作出如下
承诺:
“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
2、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
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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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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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中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
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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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
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上海跃好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及自承诺人取得新增股份(即完成承诺人取
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 8 月 25 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
“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企业的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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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25%;其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
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上海跃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含
泰创投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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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
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三一集团、大地投资、施建祥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及自承诺人取得公司新增股份(即完成承诺人
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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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本人
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镇江汇芯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及自承诺人取得公司新增股份(即完成承诺人
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将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刘春松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