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广州洪兴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天税--所简罚(2019)150706号),对广州洪兴逾期申报2016年4月至6月个人所得税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缴纳方式为当场缴纳。鉴于:(1)根据广州洪兴的说明及缴纳罚款的银行凭证,广州洪兴已积极整改,缴纳了前述罚款;(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已出具证明,除上述处罚外,广州洪兴无其他行政处罚情况;(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洪兴2016年逾期申报税务事宜仅被处以200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