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公司被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以“未按规定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由对发行人子公司国能长源武汉青山热电有限公司出具《铁路行政处罚决定书》(铁行罚字[2024]第37号),处以116,000元罚款。
《铁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认定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第四类第47条规定,该处罚属于较轻阶次,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该违法行为未导致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不良后果,发行人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不存在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发行人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