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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0009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 64.05 0.186
2023-09-30 1 其他 3 10549.71 30.669
2 基金 2 317.43 0.923
2023-06-30 1 其他 4 10555.71 30.686
2 基金 9 750.12 2.181
2023-03-31 1 其他 3 7229.13 23.590
2022-12-31 1 其他 4 7390.64 24.117
2 上市公司 2 469.36 1.532
3 基金 3 61.14 0.2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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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6-03 7.74 8.58 -9.79 60.27 466.49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0-01-16 9.09 9.88 -8.00 25.00 227.25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17-05-10 16.72 17.15 -2.51 50.00 83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春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汉渝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23 16.39 16.39 0 130.61 2140.7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20 16.28 16.28 0 50.30 818.8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19 16.28 16.28 0 73.07 1189.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8-0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济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并停产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安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叶良刚,李志顺,李立,胡秋生,郑早亮,陈义华,项和合,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济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济药业:澄清公告
发文单位 武穴市环保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08-01-15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廖清江

广济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并停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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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8-02-27

处罚对象:

叶良刚,李志顺,李立,胡秋生,郑早亮,陈义华,项和合,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并停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9月19
日披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并停产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56)。
    近日,公司收到咸宁市人民政府下发给咸宁市安监局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湖
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下称“批复”),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公司”)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果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事故调查工作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和处
理意见。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
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
    二、调查报告
   (一)事故损失
    惠生公司加成车间发生爆炸后起火,建筑物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无人员伤
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2.68万元。
   (二)事故原因
    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pp材质管道老化,接头处产生裂口,管道废气中的
易燃物质发生泄漏,导致周围易燃气体密集,遇监控视频配电箱内继电器开间合
过程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引发火灾。
   (三)事故性质认定
     惠生公司“9.18”爆燃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早亮,惠生药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由市安
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百分之
三十的罚款。
   (2)李立,惠生药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重
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李志顺,惠生药业安环部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
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叶良刚,惠生药业设备部主管,对废气回收管道老化未及时发现与维修
更换,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
经济处罚。
   (5)胡秋生,惠生药业安环部当班安全主管,在工作过程中巡查不仔细、安
全意识不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
处分和经济处罚。
   (6)陈义华,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主任,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
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项和合,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当班班长,在工作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巡回
检查不及时,未及时发现车问及车间周边安全隐患,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责令惠
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惠生药业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实施经济处罚 20 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惠生公司要深刻吸取 \"9.18\" 事故教训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
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
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政同贵、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
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结合重
点工艺、设备、岗位、时段等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
单位、整改时间、整改责任、整改投入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惠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惠生公司必须按照《安全生产
法》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惠生公司主要
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要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覆盖到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
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公司和惠生公司将按照批复的意见落实相关处理建议。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事故的后续进展情况,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7 日

广济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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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8-01-15

处罚对象:

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 2018-0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
司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 孟州公司” )报告: 孟州公司于近日收到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下称“焦作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决字【 2017】 第40号),决定对孟州公司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孟州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孟州市大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专旭
注册资本: 2.5 亿元
经营范围: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按照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名称和有效期
限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
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股东情况:广济药业持股 96%,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
二、处罚事项
2017年10月25日, 经焦作市环保局对孟州公司2号锅炉出口烟气进行监测,
烟尘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豫环许可焦048号)的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30日,焦作市环保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
先〔 2017〕 34号)告知孟州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7年11月8日, 焦作市环保局对孟州公司下达了《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河南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 2017〕 305号) 相关规定, 焦作市环保局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产30%,锅炉负荷不超过24.5t/h;
2、给予行政罚款三十万元行政处罚。
孟州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
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焦作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孟州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孟州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
预计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会对孟州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孟州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及孟州公司将立即进行整改,加强对现有标准工作流程自查,进一步完
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管理工作,确保达标排放,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公司
也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和监督,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四、其他
孟州公司环保整治及相关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

广济药业: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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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5-07-01

处罚对象: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注意到,2015年6月26日,《消费日报网》、《凤凰网财经》相继刊登了一篇题为《上市公司湖北广济药业长年非法向湖里排污》的文章,并经部分网站、股票行情软件信息进行了转载,文章主要涉及内容如下:
  传闻如下:广济药业将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湖里,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
  二、澄清说明
  该问题被曝光后,公司积极与武穴市环保局沟通,研究整改方案,并按武穴市环保局要求立即整改。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属实。经调查,本公司污水处理部门确实存在将经过初步处理的部分生物发酵维生素B2(核黄素)工业废水向武山湖排放的问题。
  (一)排污事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将生物发酵法生产维生素B2经过初步处理后排入到武山湖。今年3月份,武山湖因建设湿地公园项目的需要,要求本公司停止向武山湖排放废水,本公司随即启动减排,迅速制定停产搬迁计划,并加快产业园维生素B2新生产线的建设进度,在尚未完全停止排放的情况下,武山湖员工向相关媒体反映了本公司的废水排放问题。
  (二)环保部门意见及本公司采取的措施
  2015年6月26日,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武穴市环保局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武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听告字[2015]第11号)。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接到武穴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听告字[2015]第21号):责令本公司拆除排水泵排污设施,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本公司积极响应,结合维生素B2生产线搬迁,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迅速启动整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已全部完成整改事项。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维生素B2产品生产线已按搬迁计划于2015年6月27日停止生产,并加快了该生产线整体搬迁至新产业园区工作进度,目前,生物产业园区正在高标准、严要求地建设和完善新生产线及污水处理系统,一旦符合要求即恢复维生素B2生产。
  公司将以本次环保现场检查为契机,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内部检查,加大环保培训力度,增强全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完善公司环保制度建设,加强环保设施投入力度,确保环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运行效果和内部循环利用率,做到达标排放。把保护环境、预防污染、节约能源作为全员生产经营的重要课题来抓。以宣传贯彻新环保法为突破口,以ISO14001环境体系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三、其他说明
  由于本公司做好了核黄素生产线整体搬迁的相关安排,且在停产之前备有一定的库存量,公司的本次停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核黄素产品的销售造成重大影响。
  四、必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1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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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08-01-15

处罚对象:

廖清江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廖清江先生名下深市证券帐户于2008年1月4日买入本公司股票1600股,2008年1月7日卖出400股。经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廖清江先生所持公司其余1200股股票已被按规定冻结,其本次股票交易行为未获取赢利(亏损750.28元),上述交易是在廖清江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亲属误操作完成的。
    廖清江先生此次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此廖清江先生深表歉意;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各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再次认真学习、深入理解监管部门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管理规定,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公告。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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