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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0009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8990.03 876.11 24.67 337.98 4.58
2024-04-16 9616.91 477.91 21.45 267.05 3.21
2024-04-15 9805.03 287.67 20.55 269.20 2.17
2024-04-12 9878.40 731.39 18.83 248.56 0.02
2024-04-11 9820.04 592.07 22.42 304.02 0.53
2024-04-10 9946.99 810.21 24.13 321.17 0.19
2024-04-09 9874.02 412.31 25.39 345.81 2.39
2024-04-08 9704.68 700.94 23.15 312.52 3.83
2024-04-03 9304.78 696.60 19.60 264.40 1.32
2024-04-02 9438.33 892.49 20.08 280.12 0.3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6 20614.53 45.076
2 基金 64 926.53 2.026
3 信托 1 838.16 1.833
2023-09-30 1 其他 5 20859.15 45.611
2 信托 1 838.16 1.833
3 基金 1 7.76 0.017
2023-06-30 1 其他 6 21963.43 48.427
2 基金 137 2584.04 5.698
3 信托 1 838.16 1.848
2023-03-31 1 其他 5 21120.08 46.568
2 基金 16 1729.08 3.812
3 信托 1 838.16 1.848
2022-12-31 1 其他 8 22391.80 49.372
2 基金 144 4236.22 9.340
3 信托 1 838.16 1.8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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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24 19.31 19.31 0 16.00 308.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3-31 21.31 23.37 -8.81 285.00 6073.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22 26.76 26.76 0 11.10 297.0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2-01 24.80 26.29 -5.67 65.00 161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8-30 25.27 28.15 -10.23 220.00 5559.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4 13.86 13.86 0 316.76 4390.2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0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叶茂杨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茂杨
公告日期 2021-09-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茂杨

关于对叶茂杨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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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4

处罚对象:

叶茂杨

关于对叶茂杨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叶茂杨,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摩托”)
股东叶茂杨存在以下选规行为:
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叶茂杨使用多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钱江摩托股票。2016年7月26日,账户组合计持股23,445,923股,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5.17%,首次超过5%。2018年8月31日,账户组合计持股66,575,521股,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14.68%。2016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31 日,账户组累计买入钱江摩托50,362,889股,成交金额846,733,890.94元;累计卖出 7,233,291股,成交金额116,081,728.68元,买卖金额合计962,815,619.62元。
叶茂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6年7月26日合计持有钱江摩托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持股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5%时,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叶茂杨的上述行为选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造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叶茂杨给予公开遗责的处分。
叶茂杨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叶茂杨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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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9-23

处罚对象:

叶茂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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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时间:2021-09-23 来源:
   当事人:叶茂杨,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茂杨涉嫌超比例持股、限制期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茂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叶茂杨控制的账户组基本情况
  叶茂杨实际控制其本人、蒋某良、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托乾丰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等17个主体名下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叶茂杨账户组)。
  二、超比例持股及限制转让期交易情况
  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叶茂杨控制使用叶茂杨账户组交易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摩托)股票。2016年7月26日合计持股23,445,923股,占总股本的5.17%,首次超过5%。2018年8月31日,账户组最高持有钱江摩托66,575,521股,达到钱江摩托总股本14.68%。2016年7月27日(超比例后次交易日)至2018年8月31日,叶茂杨账户组累计买入50,362,889股,成交金额846,733,890.94元;累计卖出7,233,291股,成交金额116,081,728.68元,买卖金额合计962,815,619.62元。在此期间,叶茂杨账户组净卖出(日内卖出大于买入)钱江摩托1,080,755股,成交金额18,225,577.1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数据、相关产品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叶茂杨实际控制叶茂杨账户组,在2016年7月26日合计持有钱江摩托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亦未在持股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5%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叶茂杨继续买卖钱江摩托,鉴于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叶茂杨在限制期内交易钱江摩托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叶茂杨超比例持股钱江摩托未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叶茂杨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钱江摩托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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