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3号当事人:夏某秀,女,197X年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夏某秀内幕交易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某秀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夏某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2年下半年,华神科技实际控制人黄某良初步考虑对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博浩达)进行资本运作。2022年10月底,华神科技李某等人向黄某良汇报关于四川博浩达资本运作可选择独立IPO或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两种方案路径。2023年3月2日,黄某良拜访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正式确定上市公司华神科技对四川博浩达实施并购重组。2023年3月20日,华神科技召集中介机构主要项目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6月4日,中介机构对四川博浩达开展尽调工作。2023年6月7日晚间,华神科技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10月20日,华神科技披露《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综上,华神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四川博浩达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7日。王某学、李某、刁某雷参与了上述拟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二、夏某秀内幕交易“华神科技”夏某秀为华神科技下属制药厂常务副总经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学、李某、刁某雷等人存在联络接触,自认听到华神科技即将收购四川博浩达的消息。其控制、使用“夏某秀”西南证券账户,于2023年6月7日合计买入“华神科技”60,000股,成交金额307,384元。其买入“华神科技”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买入金额较历史交易明显放大,买入意向坚定,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神科技”盈利10,804.1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夏某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夏某秀违法所得10,804.19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