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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退(0007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3 18374.55 28.077
2020-12-31 1 其他 3 18374.55 28.077
2020-09-30 1 其他 3 18374.55 28.077
2020-06-30 1 其他 3 18374.55 28.077
2020-03-31 1 其他 3 18374.55 28.07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3-07 3.82 4.07 -6.14 166.72 636.86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3-06 3.67 3.90 -5.90 122.00 447.7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3-05 3.56 3.79 -6.07 130.00 462.8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1-17 3.10 3.28 -5.49 280.43 869.3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1-16 3.15 3.35 -5.97 771.84 2431.3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1-15 3.21 3.41 -5.87 771.84 2477.6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伊浩风,冯文杰,刘一民,刘晓疆,吴晓白,唐万川,唐万新,姚炯,孙琛,孟江波,张业光,张海军,李晓振,杨寿军,楼新芳,王厚斌,王礼春,王茜,贺东亮,邓娟娟,邹书航,陈序才,高立用,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胜元,李冲峰,李喜刚,李鑫,王志强,金申燕,钮秉义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晓疆,吴晓白
公告日期 2021-05-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晓疆、吴晓白)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晓疆,吴晓白
公告日期 2021-05-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伊浩风,冯文杰,刘一民,刘晓疆,吴晓白,唐万川,唐万新,姚炯,孙琛,张业光,李晓振,楼新芳,王厚斌,王茜,邹书航,陈序才,高立用,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伊浩风,冯文杰,刘一民,刘晓疆,吴晓白,唐万川,唐万新,姚炯,孙琛,孟江波,张业光,张海军,李晓振,杨寿军,楼新芳,王厚斌,王礼春,王茜,贺东亮,邓娟娟,邹书航,陈序才,高立用,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
江大道 178 号;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
工业园,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 18 号 163 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杨寿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孟江波,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王礼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志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喜刚,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金申燕,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冲锋,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鑫,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贺东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海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胜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钮秉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晓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晓白,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姚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冯文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邹书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晓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立用,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序才,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厚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邓娟娟,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一民,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楼新芳,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伊浩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唐万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 3 —
张业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唐万川,《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斯太退未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
及 2021 年一季报。斯太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公告称无法按
期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一季报。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斯太退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显示, 2015 年 6 月
至 9 月,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实
际收取武进管委会应当支付给斯太退的 8050 万元奖励款,常州誉
华为斯太退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
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常州誉华未向斯太退归还占用的
资金。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斯太退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
— 4 —
下:
1.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9,433.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433.96 万元,虚增净利润 7,075.47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4
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2015 年虚减营业外收入 8,05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8,050
万元。
3.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867.9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867.92 万元,虚增净利润 14,135.79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6
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自 2013 年底至 2017 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多种方
式取得了斯太退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
退的实际控制人。斯太退 2014 年—2016 年年报关于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斯太退在 2013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冯文
杰为斯太退实际控制人。 2012 年 11 月 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披露,冯文杰是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实际控制人。 2015 年 12
月 1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冯文杰是斯太退控股股东
英达钢构的控股股东,上述年报和权益变动披露文件信息披露不
真实。
斯太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1.4 条、
— 5 —
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斯太退董事杨寿军、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
事张海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 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孟江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
任。
斯太退独立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时任独立董事刘
胜元、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
监姚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董事李晓振,
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时任监事王
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副总经理楼
— 6 —
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常州誉华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11 条、 4.2.1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披露的前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重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
唐万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四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寿军、董事兼代理董
事会秘书孟江波、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事张海
— 7 —
军、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姚炯、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
董事李晓振, 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
时任监事王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
副总经理楼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四、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
光、唐万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元、独立
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
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 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吴晓白给予公开认定其在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
职务的处分。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
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寿军、孟江波、王礼春、贺东亮、张海
军、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
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楼新芳、伊
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斯太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 8 —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刘胜元,李冲峰,李喜刚,李鑫,王志强,金申燕,钮秉义

— 1 —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
江大道 178 号;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
工业园,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 18 号 163 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杨寿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孟江波,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王礼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志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喜刚,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金申燕,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冲锋,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鑫,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贺东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海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胜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钮秉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晓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晓白,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姚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冯文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邹书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晓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立用,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序才,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厚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邓娟娟,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一民,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楼新芳,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伊浩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唐万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 3 —
张业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唐万川,《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斯太退未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
及 2021 年一季报。斯太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公告称无法按
期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一季报。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斯太退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显示, 2015 年 6 月
至 9 月,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实
际收取武进管委会应当支付给斯太退的 8050 万元奖励款,常州誉
华为斯太退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
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常州誉华未向斯太退归还占用的
资金。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斯太退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
— 4 —
下:
1.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9,433.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433.96 万元,虚增净利润 7,075.47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4
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2015 年虚减营业外收入 8,05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8,050
万元。
3.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867.9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867.92 万元,虚增净利润 14,135.79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6
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自 2013 年底至 2017 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多种方
式取得了斯太退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
退的实际控制人。斯太退 2014 年—2016 年年报关于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斯太退在 2013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冯文
杰为斯太退实际控制人。 2012 年 11 月 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披露,冯文杰是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实际控制人。 2015 年 12
月 1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冯文杰是斯太退控股股东
英达钢构的控股股东,上述年报和权益变动披露文件信息披露不
真实。
斯太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1.4 条、
— 5 —
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斯太退董事杨寿军、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
事张海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 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孟江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
任。
斯太退独立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时任独立董事刘
胜元、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
监姚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董事李晓振,
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时任监事王
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副总经理楼
— 6 —
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常州誉华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11 条、 4.2.1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披露的前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重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
唐万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四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寿军、董事兼代理董
事会秘书孟江波、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事张海
— 7 —
军、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姚炯、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
董事李晓振, 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
时任监事王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
副总经理楼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四、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
光、唐万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元、独立
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
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 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吴晓白给予公开认定其在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
职务的处分。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
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寿军、孟江波、王礼春、贺东亮、张海
军、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
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楼新芳、伊
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斯太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 8 —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刘晓疆,吴晓白

— 1 —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
江大道 178 号;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
工业园,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 18 号 163 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杨寿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孟江波,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王礼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志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喜刚,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金申燕,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冲锋,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鑫,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贺东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海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胜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钮秉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晓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晓白,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姚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冯文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邹书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晓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立用,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序才,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厚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邓娟娟,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一民,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楼新芳,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伊浩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唐万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 3 —
张业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唐万川,《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前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斯太退未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
及 2021 年一季报。斯太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公告称无法按
期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一季报。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斯太退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显示, 2015 年 6 月
至 9 月,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实
际收取武进管委会应当支付给斯太退的 8050 万元奖励款,常州誉
华为斯太退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
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常州誉华未向斯太退归还占用的
资金。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斯太退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
— 4 —
下:
1.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9,433.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433.96 万元,虚增净利润 7,075.47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4
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2015 年虚减营业外收入 8,05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8,050
万元。
3.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867.9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867.92 万元,虚增净利润 14,135.79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6
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自 2013 年底至 2017 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多种方
式取得了斯太退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
退的实际控制人。斯太退 2014 年—2016 年年报关于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斯太退在 2013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冯文
杰为斯太退实际控制人。 2012 年 11 月 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披露,冯文杰是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实际控制人。 2015 年 12
月 1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冯文杰是斯太退控股股东
英达钢构的控股股东,上述年报和权益变动披露文件信息披露不
真实。
斯太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1.4 条、
— 5 —
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斯太退董事杨寿军、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
事张海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 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孟江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
任。
斯太退独立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时任独立董事刘
胜元、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
监姚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董事李晓振,
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时任监事王
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副总经理楼
— 6 —
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常州誉华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11 条、 4.2.1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披露的前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重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
唐万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四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寿军、董事兼代理董
事会秘书孟江波、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事张海
— 7 —
军、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姚炯、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
董事李晓振, 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
时任监事王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
副总经理楼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四、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
光、唐万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元、独立
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
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 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吴晓白给予公开认定其在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
职务的处分。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
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寿军、孟江波、王礼春、贺东亮、张海
军、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
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楼新芳、伊
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斯太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 8 —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晓疆、吴晓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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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28

处罚对象:

刘晓疆,吴晓白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市场禁入 ; 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晓疆、吴晓白)
文  号: 〔2021〕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晓疆、吴晓白)
  〔2021〕6号
   
  当事人:刘晓疆,男,1967年3月出生,时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或者公司)董事长,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吴晓白,男,1957年5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刘晓疆、吴晓白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2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刘晓疆、吴晓白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斯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5年4月30日,斯太尔公告《2014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4年度营业收入74,073.20万元,利润总额2,249.98万元,净利润984.69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1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二)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
  2016年3月18日,斯太尔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利润总额-20,490.32万元,净利润-19,493.88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太尔)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斯太尔2015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事项,造成虚减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三)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年4月28日,斯太尔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6年度营业收入35,640.67万元,利润总额7,680.42万元,净利润4,374.78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虚增利润总额18,847.7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斯太尔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为公司控股股东,冯某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某新、张某光、唐某川通过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取得了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斯太尔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审计报告、账务资料、银行单据、合同或协议文件、工商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斯太尔时任董事长刘晓疆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2014年至2016年度财务造假,并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2014、2015年度财务造假,并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吴晓白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刘晓疆、吴晓白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1.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江苏斯太尔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2.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的问题。该笔奖励款是武进高新区管委会给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奖励款,因签署合同的工作失误,大股东未作为合同一方。
  3. 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问题。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交易真实、有效,具有商业实质,且相关民事纠纷尚在法院审理阶段,不宜直接认定为“虚构”。即使认定为政府奖励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4.关于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的问题。刘晓疆和吴晓白仅与唐某新相识,并不受唐某新等控制。
  5.关于追责时效的问题。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
  6.关于当事人的责任。刘晓疆和吴晓白在上市公司管理工作中存在部分错漏和瑕疵,但不存在“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根据斯太尔与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4年6月10日、9月10日、11月15日斯太尔向武进高新区管委会申请拨付专项扶持的资金报告,武进高新区财政局转账至武进开发总公司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收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证明江苏斯太尔的1亿元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实为武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的规定,前述1亿元专项扶持资金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同时,鉴于常州斯太尔作为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2014年并没有正式开始运营,其与柴油发动机项目相关的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前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递延收益而非2014年度当期损益。
  2.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的问题。刘晓疆、吴晓白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8050万元项目奖励基金。同时,公司内部相关邮件、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
  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
  首先,我会认定斯太尔2016年将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款包装为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技术许可收入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支持。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江苏中关村管委会为招商引资,以技术许可费的形式向斯太尔预先支付了2亿元附条件的政府奖励资金。为确保上述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溧阳当地银行,使用资金需经过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控集团,系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的平台公司)同意,并由江苏斯太尔提供转账支票作为担保。2017年,江苏中关村管委会在获悉唐某新团队承诺的投资项目可能无法落地时,为确保2亿元资金能安全退回,与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张某光)补签了回购协议,斯太尔董事会也出具了回购方案。后经多次向唐某新团队催款,江苏中关村管委会方面至2018年4月已收回3,000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证明,2016年12月6日江苏斯太尔与苏控集团签订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协议为虚构业务,其收取的2亿元实为预收政府奖励。
  其次,相关当事人称江苏斯太尔与苏控集团的技术许可纠纷尚在审理之中,我会不应认定该技术许可业务为虚构业务。我会认为,当事人将民事争议解决与行政责任追究这两项不同范畴的履职行为相混淆,其主张不能成立。况且,根据斯太尔2020年12月28日公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江苏斯太尔与苏控集团的技术许可协议是为招商引资需要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江苏斯太尔应返还苏控集团2亿元,进一步佐证了我会的事实认定。
  4.关于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的问题。
  首先,根据唐某新与其工作团队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唐某新、唐某川、张某光作为其团队的核心成员,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其中唐某新负责战略运营、业务管理、项目报批、人员选用,负责找项目和上市公司,确定上市公司和项目后推荐团队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张某光负责投资人管理和市值管理,决定哪些投资人参与项目及分配认购额度,负责投资人关系维护。唐某川负责投后管理,带领行政团队,经办投资人认购后一切法律、财务方面的相关工作。
  其次,斯太尔2013年非公开发行由唐某新、唐某川、张某光主导,并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根据唐某新及其工作团队的询问笔录、资金流转等证据,斯太尔2013年非公开发行的对象系经唐某新、唐某川、张某光等人和投资人谈判确定。除了天津硅谷天堂恒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其他参与2013年斯太尔定向增发的机构和唐某新团队约定项目收益(定向增发股份减持后扣除利息后的收益)五五分成。英达钢构对斯太尔作出的业绩承诺最终由唐某新团队承担。2015年至2017年,唐某新团队通过英达钢构已向斯太尔实际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的业绩补偿款。
  最后,唐某新、唐某川、张某光能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唐某新派出的刘晓疆、吴晓白管理团队具体负责斯太尔的经营管理。唐某新主要负责斯太尔的三年规划和核心竞争力,斯太尔管理团队将经营方案报给唐某新同意后,再按程序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保证按照唐某新的战略意图实现该项目预期盈利和增长。2015年6月,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常州斯太尔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支付给唐某新团队控制的银行账户。2016年至2018年,在与江苏中关村洽谈斯太尔2亿元政府奖励款及后续处理中,张某光、唐某新、唐某川等人直接参与谈判、签订回购协议、提供履约担保,实际支付回购款3,000万元。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唐某新、唐某川、张某光于2013年底至2017年底为斯太尔实际控制人。上述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我会不予采纳。
  5.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斯太尔2014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处罚时效应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时起算,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6.关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根据在案证据,刘晓疆、吴晓白作为唐某新、唐某川、张某光派驻斯太尔的董事和管理层,时任斯太尔董事长、总经理,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隐瞒了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事实,在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处于核心地位,认定其“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晓疆、吴晓白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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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4

处罚对象:

伊浩风,冯文杰,刘一民,刘晓疆,吴晓白,唐万川,唐万新,姚炯,孙琛,张业光,李晓振,楼新芳,王厚斌,王茜,邹书航,陈序才,高立用,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1-05-24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刘一民、楼新芳、伊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
经查, 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斯太”)控股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4.2.12条规定的行为。
刘晓疆作为*ST斯太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吴晓白作为*ST斯太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姚炯作为*ST斯太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孙琛作为*ST斯太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冯文杰作为*ST斯太董事及名义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
邹书航作为*ST斯太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李晓振作为*ST斯太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高立用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陈序才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王茜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王厚斌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刘一民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楼新芳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伊浩丰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唐万新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行为。
张业光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规定行为。
唐万川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拟公开认定刘晓疆、吴晓白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职务。
前期,我所已向*ST斯太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要求其送达相关当事人。因*ST斯太回复称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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