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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0007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5748.55 21.795
2024-06-30 1 其他 3 5748.55 21.795
2024-03-31 1 其他 3 5748.55 21.795
2023-12-31 1 其他 3 5748.55 21.795
2023-09-30 1 其他 3 7778.50 29.4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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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0 6.90 6.96 -0.86 50.00 345.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20 6.90 6.96 -0.86 50.00 34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20 6.90 6.96 -0.86 50.00 34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19 7.00 7.15 -2.10 40.00 280.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19 7.00 7.15 -2.10 40.00 28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19 7.00 7.15 -2.10 49.96 349.6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储小晗,吴刚,王坚,闫清江
公告日期 2024-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储小晗,吴刚,唐逸,牟春华,王坚,王承波,罗希,谭昌彬,闫清江,陈婷婷,魏晓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唐逸,罗希,陈婷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哲清,吴巍,吴木军,徐艺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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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7-31

处罚对象:

储小晗,吴刚,王坚,闫清江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7-3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储小晗、王坚、闫清江、吴刚:
经查明,储小晗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西发)原实际控制人,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1条第三项、第4.2.12条规定的情形。
王坚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情形。
闫清江作为ST西发时任董事、董事长,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情形。
吴刚作为ST西发时任董事,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储小晗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王坚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闫清江、吴刚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335)

*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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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6-08

处罚对象:

储小晗,吴刚,唐逸,牟春华,王坚,王承波,罗希,谭昌彬,闫清江,陈婷婷,魏晓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公告编号:2024-
08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希先生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37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3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2024〕7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坚、闫清江、魏晓刚、储小晗、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罗
希、唐逸、牟春华、陈婷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
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西藏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西藏发展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1、关联关系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涉案期间,闫清江曾任西藏发展董事长、董事,魏晓刚曾任西藏发展董事、财务总监,
闫清江整体负责调配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色)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调度,魏晓刚根据闫清江安排管理天地绿色、
拉萨啤酒在成都的银行账户。王坚持有某境外上市公司权益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
司境内经营实体西藏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天地绿色、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
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采购信息统计和财务记账。牟春华在前述境外上市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地绿色担任董事,受王坚和闫清江安排负责管理调配天地绿色、拉萨啤酒
在拉萨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负责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财务用印审批。西藏发展时
任董事会秘书、西藏发展和拉萨啤酒部分员工社保挂靠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大川高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由拉萨啤酒成都办事处保管,公司多家银行
开户资料填写的财务联系人为魏晓刚。大川高新、青稞啤酒银行网银 U 盾由西藏发展、拉萨
啤酒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大川高新由王坚、闫清江等控制。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福地饮品)曾由福地产业 100%持股,拉萨啤酒提供资金给福地饮品归还贷款。此外,
上述公司还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关联、人员任职交叉等情形。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好物)是罗希控制的公司,罗希任西藏发展、拉萨啤酒董事长。
    根据 2005 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天地绿色、大川高新、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产业、福地饮品、西藏好物是西藏发展
的关联法人。
    2、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至 2019 年,天地绿色、青稞啤酒、大川高新、福地产业、福地包装、福地饮品等
6 家西藏发展关联方与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具体如下:2016 至
2019 年,发生关联交易 137,484.39 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 万元、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26%、259.95%、311.00%、4454.71%。通过上
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22,996.51 万元、11,600 万元、
7,694 万元。
    2021 年 3 月,拉萨啤酒与西藏发展关联方西藏好物签订总经销合同。2021 至 2022 年,
西藏好物与拉萨啤酒发生关联交易 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西藏发展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西藏发展 2016 年至 2019 年、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 2005 年
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有关承诺事项
       1.未按规定披露储小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8月西藏发展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2017年12月西藏发展和四川永成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 )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
款 1,500万元。2018年2月王承波召集西藏发展有关董事商议向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汶锦)借款事项,并以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西
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保证合同》,当日
四川汶锦将1.5亿元转入西藏发展, 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向四川汶锦出具了收据 。
2018年4月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800
万元。2018年5月,谭昌彬、吴刚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阿拉丁控股)签订《借款合同》 ,阿拉丁控股将8,000万元转入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
银河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西藏发展向永成实业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合计3,500万元 。通过上述借款和商业承兑汇票 ,储小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大额资金,2017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3,991万元,2018年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6,075.39万元。西藏发展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
程序 , 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
       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
 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的公司。西藏盛邦为西藏发展控股股东。根据 2005 年《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规
 定,西藏盛邦、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众志道禾是西藏发展的关联法人。涉案期间,西藏盛
 邦及罗希以直接借款、预付款合作、预付账款等名义发生关联交易且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
 展大额资金。具体如下:
       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 2020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
 别为 9,780 万元、8,780 万元、4520 万元。
       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 500 万元。通过上述
 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 2021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500 万元。
       2021 年,西藏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
 息转款 5,213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余额分别为 3,287.68 万元、2,804.81 万元。
       2021 年,拉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 1,500 万元,占拉萨啤酒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7%。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 2021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500 万元。
       2022 年 5 月,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 1,225 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
 保证金。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 2022 年上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225 万
 元。
       西藏发展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3.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
       2022 年 4 月,西藏盛邦、罗希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加入王坚等人与拉萨啤酒之间因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承诺为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绿
 色涉及拉萨啤酒合计 4.55 亿元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2022 年 5 月,西藏盛邦、罗希向拉
 萨啤酒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西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藏发展未在 2022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四
  条和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
  三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 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2019 年 3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
款 1 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展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73%。
上述担保事项,西藏发展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贷款使用,根据闫清江安排,牟春华安排人员在中信银
行为拉萨啤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就该银行账户管理签署《客
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中限制了贷款资金的用途,对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 年 3 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 1 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 10,032.00 万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
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占同期资产总额的 11.11%。
    2019 年 12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2.5 亿元,福地产业、拉
萨啤酒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
后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西藏
信托 2.5 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 年 1 月 1 日即原路
转回。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 2.50 亿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占同期资产总额的 27.68%。
    西藏发展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二、西藏发展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 6 月,相关人员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的
《纸箱采购合作协议》,魏晓刚安排人员开立并控制使用远征包装银行账户,从魏晓刚等控制
的拉萨啤酒银行账户向远征包装银行账户转账 3,800 万元,上述资金经过同样由闫清江、魏
晓刚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回拉萨啤酒形成资金闭环。上述事项无真实经济业务发生,实质
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发展将上述事项披露为对远征包装的预付款 1,800 万元、其他应
收款 2,100 万元,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同时上述其他应收款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8 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分别向西藏发展和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脉青枫)合计分配利润 9,500 万元,其中分配给金脉青枫的 9,500 万元由金脉青枫委托大川
高新代收。经查,分配利润时金脉青枫未向拉萨啤酒原股东 CARLSBERG INTERNATIONAL A/S(以
下简称嘉士伯国际)支付股权收购款,也未完成股权受让;嘉士伯国际仍为拉萨啤酒股东,分
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未取得嘉士伯国际派驻董事同意;金脉青枫与大川高新不存在委托代收
协议;闫清江等测算有 9,500 万元利润分配款可使大川高新当年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余额显著
降低。综上所述,上述利润分配不具备合法性要件,实质是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以
利润分配形式从账面冲销被占用资金,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上述行为导致西藏发展 2018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付款 6,243.70 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 3,256.30 万
元,虚增投资收益 9,500 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收款和少数股东权益 9,500 万元,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
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年6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
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
持有的西藏发展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兴。根据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 年年
度报告,北京中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资产)持有天易隆兴80% 股份 ,
中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投资)持有中联合资产40%股份,中国供销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中联合投资83.83%股份,其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为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经查,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西藏发展10.65% 股份
支付的9.7亿元资金中至少9.1亿元由储小晗直接筹集。中联合资产由中联合投资持股
40%,中能科华能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能科华)和北京华晟伟业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称华晟伟业)各持股30%,中能科华、华晟伟业与储小晗存在关联关系。 中联合
投资否认其为中联合资产控股股东,否认参与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2017 年 ,
储小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
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综上所述,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将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披露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四)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
    2017 年 8 月西藏发展向吴小蓉借款 2980 万。2018 年 2 月西藏发展向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4 月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
款 2,800 万元。2018 年 5 月,西藏发展向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2018 年 1 月和 6 月,
西藏发展向永成实业和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3,700 万元。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记账,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和
其他应付款 2,872.24 万元;2018 年中期报告少计其他应收款 29,330.00 万元,少计财务费
用 1,110.00 万元,少计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 2,842.93 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 26,740.00
万元,少计应付票据 3,700.0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
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
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八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 、 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 10.65%股权
被冻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
     西藏发展2018年2月向四川汶锦借款1.5亿元,2018年5月向阿拉丁控股借款8,000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占西藏发展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02%和10.14%。属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向四川汶锦1.5亿元借款西藏发展迟
至2018年11月披露,向阿拉丁控股8,000万元借款西藏发展迟至2018年9月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 股权被冻结
     2016年5月,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投泰康信托)向天易隆兴贷款4.50亿元。2016年11月,芜湖渝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称芜湖渝宾)通过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贷款2.50亿元,当日
天易隆兴与国投泰康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
月,芜湖渝宾通过国投泰康信托向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贷款3.20亿元,2017年6
月,天易隆兴向国投泰康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
述3笔贷款违约,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起诉并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2018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22日北京高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
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
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王承波和谭昌彬不迟于2018年4月28日知悉上述事项,吴刚不
迟于2018年5月24日知悉上述事项。2018年7月西藏发展才披露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
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藏发展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社保资料、银行账户
资料、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诉讼仲裁材料、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8
    我会认为,西藏发展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王坚,虽未担任西藏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决策指使相关人员开展拉萨
啤酒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且造成大额资金占用,其行为直接导致西藏发展信息披露违法
,是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清江,作为时任董事、董事长,未认真审核2016年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真实情况,
明知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然签字并承
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不担任西藏发展董事、董事长后,仍指挥相关人员
将拉萨啤酒资金转移到关联方,并造成大额违规占用,是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
告重大遗漏、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晓刚,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将拉萨啤酒资金转移到关联方,明知
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
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17年和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小晗,虽未担任西藏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是西藏发展2017年和2018年年度
报告重大遗漏、2016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对
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外,作为
当时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并领导实施涉案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手段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隐瞒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资金占用等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王承波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谭昌彬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
吴刚作为时任董事,按照储小晗指示行事,明知储小晗是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却未如实向
西藏发展提供,明知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王承波是西藏发展2017年和2018年年度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
报告重大遗漏、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
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昌彬、吴刚是西藏
发展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16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中期报告虚假
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罗希,作为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明知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关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西藏发展2020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西藏发
展实际控制人,指挥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隐瞒关联交易及资
金占用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陈婷婷,作为董事、总经理,直接负责西藏好物的销售管理,明知西藏发展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且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是西藏发展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牟春华,虽未担任西藏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参与拉萨啤酒与天地绿色
等关联方资金划转,并导致违规占用,其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西藏发展2016年
至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唐逸,作为董事、财务总监,知悉有关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审批,并在西藏发展相关
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西藏发展2020年至2022年年度
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重大遗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
制人分别罚款300万元、500万元。
    四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
    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对储小晗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
控制人分别罚款30万元、60万元。
    二 、对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储小晗隐瞒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组织策划并领导实施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王承波直接参与实施西藏发展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储小晗、王承波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
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储小
晗、王承波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王坚在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闫清江、魏晓刚
、谭昌彬、吴刚直接参与实施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
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对王坚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吴刚采取5年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
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罗希在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罗希采取10年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
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拟
对储小晗、王承波、王坚、罗希、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吴刚实施的市场禁入,你们
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
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
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
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
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积极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3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0-17

处罚对象:

唐逸,罗希,陈婷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96 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A
区 28-5;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
东一路 7 号西欣大厦 720-007 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罗 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婷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 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西发” 或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0 年 4 月和 8 月, *ST 西发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萨啤酒”) 分别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转款 2,594.55 万元、 7,522.51 万元, 日最高余额为
10,117.0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4.95%,
上述借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ST 西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2 月拉萨啤酒向*ST 西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 转款 1,500 万元, 2021 年 6 月拉
萨啤酒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盛邦控股对*ST 西
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1,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7%。
*ST 西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6.2.3 条、 6.2.5 条的规定。
盛邦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3 —
*ST 西发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罗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西发总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希,总
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罗希、陈婷婷、唐逸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西发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4 —
对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7 日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0-17

处罚对象: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96 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A
区 28-5;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
东一路 7 号西欣大厦 720-007 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罗 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婷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 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西发” 或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0 年 4 月和 8 月, *ST 西发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萨啤酒”) 分别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转款 2,594.55 万元、 7,522.51 万元, 日最高余额为
10,117.0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4.95%,
上述借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ST 西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2 月拉萨啤酒向*ST 西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 转款 1,500 万元, 2021 年 6 月拉
萨啤酒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盛邦控股对*ST 西
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1,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7%。
*ST 西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6.2.3 条、 6.2.5 条的规定。
盛邦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3 —
*ST 西发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罗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西发总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希,总
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罗希、陈婷婷、唐逸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西发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4 —
对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7 日

关于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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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26

处罚对象:

吴哲清,吴巍,吴木军,徐艺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 
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徐艺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吴哲清,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吴木军,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吴  巍,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2 — 
经查明,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
木军、吴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4 号),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
吴木军、吴巍作为交易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
名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上市
公司”)股票的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
月2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
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为5.54%,首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
的5%,但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
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2015年2月5
日,合计持有19,832,608股,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占总股本的
7.5192%。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
吴巍未按《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于持有西藏发展股份
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
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 3 —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
吴巍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26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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