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伍伟平,侯鸿斌,俞光荣,冯国辉,刘建荣,刘耀辉,叶安亮,吴云忠,周逵,廖经文,张永生,戴毅,戴金华,曾宗浪,朱永忠,李世平,李国权,杨凌波,王刚,王宏平,罗廷鉴,肖伟良,肖武建,谢春贤,谢晔,谷孝保,郭震宇,陈夏广,顾健,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了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安监罚[2018]支3号、(韶)安监罚[2018]支6号),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先生收到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安监罚[2018]支4号),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永生先生收到了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安监罚[2018]支5号、(韶)安监罚[2018]支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5日凌晨2时56分,公司7号高炉发生煤气泄漏事故,造成8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中毒,以下简称“‘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2018年2月9日23时10分许,公司7号高炉1号风口小套发生穿漏喷溅,事故造成1人死亡(非公司员工)、3人受伤,以下简称“‘2·9’高温灼烫一般事故”。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
(一)公司因发生“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相关规定,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公司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长刘建荣行政处罚,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永生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发生“2·9”高温灼烫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相关规定,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公司行政处罚,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永生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2018年2月13日,事故涉及的9名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和12名伤员
的医疗救治工作全部完成,相关家属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了相应赔偿。
(二)“2·5”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5.53万元,“2·9”事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142.91万元,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太大的影响。
(三)公司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在收到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后均已及时缴清了罚款,对公司利润影响很小。
(四)7号高炉已经恢复生产(具体见公司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7
号高炉恢复正常生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4),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