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719 号
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1 号,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4 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
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期间,大商集团一
致行动人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中兴
商业股份 859.93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3.08%; 2019 年 4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期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 485.48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1.74%;
2022 年 12 月 30 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
份 1,999.00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4.81%。本次权益变动前,
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20%;变动后,大商集团及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 13.85%,变动比例达 6.15%,大
商集团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
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大商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商集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