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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化(0006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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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5503.62 45.186
2 基金 1 500.00 0.636
3 QFII 1 174.79 0.222
2025-06-30 1 其他 3 17166.29 21.848
2 基金 38 896.30 1.141
3 QFII 1 210.44 0.268
2025-03-31 1 其他 2 16845.13 21.439
2 基金 3 396.21 0.504
2024-12-31 1 其他 6 17119.54 21.789
2 QFII 1 240.83 0.307
3 基金 26 184.31 0.235
2024-09-30 1 其他 4 35739.62 45.487
2 QFII 1 239.65 0.3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3 2.63 2.63 0 113.82 299.3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沈化: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代越,冷昭甲,孙泽胜,李忠,杨林,王大壮,黄殿利,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沈阳化工、孙泽胜等5人)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冷昭甲,孙泽胜,李忠,杨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沈阳化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冷昭甲,姜立辉,孙泽胜,李忠,杨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沈阳化工: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泽胜,李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T沈化: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28

处罚对象:

代越,冷昭甲,孙泽胜,李忠,杨林,王大壮,黄殿利,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20 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
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李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王大壮,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殿利,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第1页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代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
冷昭甲,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 号)、《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5〕3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ST 沈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 ST 沈化的全
资子公司。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
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
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
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 ST 沈化 2018 年
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
营业成本 1.3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30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80.44%,虚减存货 5.09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
虚增预付账款 3.42 亿元,虚减应付账款 2.97 亿元;2019 年年度
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2.04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 亿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0.95 亿元,占当期披
第2页
1.04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7 亿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6 亿元;2021 年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 1.48 亿元,虚减利润总额 1.48 亿元,占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虚增存货 2.91 亿元,占当期披露
总资产的 2.88%。
ST 沈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 ST 沈化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
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 ST 沈化董事
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 ST 沈化
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
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 ST 沈化会计工作,组织实施
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第3页
ST 沈化时任董事长、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王大壮,全面负责
ST 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
财务数据调整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19 年 3 月间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黄殿利,负责沈阳蜡
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
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
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监事、沈阳蜡化时任董事代越,未审慎关注沈阳
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第4页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
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
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针对 ST 沈化前期对 2018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
错更正涉及的部分违规事实,本所已于 2023 年 11 月对 ST 沈化和
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深证上〔2023〕1051 号),本次
不予重复处理。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
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给予公开认定五年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
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
第5页
忠,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大壮,时
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殿利,时任董事、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杨林,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
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
责人冷昭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沈化、孙泽胜、李忠、王大壮、黄殿利、杨林、代越、冷
昭甲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 ST 沈化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8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沈阳化工、孙泽胜等5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8

处罚对象:

冷昭甲,孙泽胜,李忠,杨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779                              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辽宁局发文日期                              176429576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沈阳化工、孙泽胜等5人)                                                                                  文号                              〔2025〕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沈阳化工、孙泽胜等5人)                                
当事人
: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沈阳化工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孙泽胜,男,
1971
年
6
月出
生,时任沈阳化工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
董事长、执行董事,住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李忠,男,
1969
年
7
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总会计师,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杨林,男,
1971
年
6
月出生,
时任沈阳化工董事、沈阳蜡化总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冷昭甲,男,
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沈阳蜡化财务处负责人,住址:
辽宁省
沈阳市铁西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
我
局
对
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孙泽胜、李忠、冷昭甲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沈阳化工、杨林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蜡化是
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
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29,914,
310.43
元
,虚增利润总额
129,914,
310.4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44
%
,虚减存货
509,093,316.68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
,
虚增预付账款
341,572,381.06
元,虚减应付
账
款
297,435,246.05
元
;《
2019
年年度报告
》
虚减营业成本
204,49
9,039.16
元
,虚增利润总额
204,49
9,039.1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
4
%
,虚减存货
95,200,598.29
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0
7%
,
虚增预付
账
款
4,906,840.59
元, 虚减应付账款
424,707,107.3
元
;《
2020
年年度报告
》
虚减营业成本
104,227,
790.91
元
,虚增利润总额
104,227,
790.9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
,虚减存货
586,977,348.95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
,虚增预付
账款
1,025,618,489.46
元;《
2021
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成本
147,757,481.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147,757,481.3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
,虚增存货
290,883,659.1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
。
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另查明,当事人
主动供述
相关
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
2018
年年度报告》
《
201
9
年年度报告》《
20
20
年年度报告》《
20
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
2005年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沈阳化工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沈阳化工
《
201
8
年年度报告》《
201
9
年年度报告》《
20
20
年年度报告》《
20
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
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
未能保证
沈阳化工
《
201
9
年年度报告》《
20
20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
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前述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
,
除依法采纳
李忠
的部分
陈述、申辩
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
,
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对姜某辉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局
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
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孙泽胜
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
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
组织实施
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李忠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
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202
5
年
11
月
25
日

沈阳化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10-01

处罚对象:

冷昭甲,姜立辉,孙泽胜,李忠,杨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公告编号:2025-03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先生、李忠先生、杨林先生、姜立辉先生、
冷昭甲先生: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
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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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129,914,310.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9,914,310.4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80.44%、虚减存货 509,093,316.68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虚增预付
账款 341,572,381.06 元,虚减应付账款 297,435,246.05 元;《2019 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 204,499,039.16 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499,039.16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95,200,598.2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07%,虚增预付账款 4,906,840.59 元,虚减应付账款 424,707,107.30 元;《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04,227,790.9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227,790.9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6,977,348.95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
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5,618,489.46 元;《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
147,757,481.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147,757,481.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虚增存货 290,883,659.1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沈阳化工已
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
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
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
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
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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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
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
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姜立辉,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
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
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
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姜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
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孙泽胜采取 8 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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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忠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
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
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
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按照《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上市公
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综上,结合公司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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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
及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系 2018 至 2021 年度财务指标虚假记载问
题,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及 2023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7),对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事先告知书》中所涉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
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公司对《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
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将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
整改,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培训学习,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
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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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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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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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1-15

处罚对象:

孙泽胜,李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51 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经查明,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 2 —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蜡化”)自查发现,沈阳蜡化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
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据此,公司对
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利润总额 1.08 亿元、 1.85 亿元、 0.46 亿元,
调整金额占调整前的比例分别为 67.18%、 26.55%、 8.53%。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忠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 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
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3 —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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