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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51 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经查明,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 2 —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蜡化”)自查发现,沈阳蜡化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
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据此,公司对
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利润总额 1.08 亿元、 1.85 亿元、 0.46 亿元,
调整金额占调整前的比例分别为 67.18%、 26.55%、 8.53%。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忠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 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
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3 —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