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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6630.93 29.907
2 上市公司 1 230.00 1.037
2024-06-30 1 其他 2 6603.92 29.785
2 上市公司 1 290.00 1.308
3 基金 2 4.88 0.022
2024-03-31 1 其他 2 6155.30 27.761
2 上市公司 1 290.16 1.309
2023-12-31 1 其他 3 5604.09 25.275
2 上市公司 1 242.12 1.092
3 基金 7 14.87 0.067
2023-09-30 1 其他 2 5553.69 25.048
2 上市公司 1 239.10 1.07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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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08 7.81 7.81 0 72.00 562.3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40705 8.00 8.00 0 34.00 27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31127 11.08 11.07 0.09 232.00 2570.56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3 13.26 15.06 -11.95 100.00 132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3 13.26 15.06 -11.95 122.15 1619.7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11.22 11.22 0 100.00 112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滨海能源: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建林
公告日期 2024-03-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林)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建林
公告日期 2023-08-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3]742号-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建林

滨海能源: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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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6-15

处罚对象:

王建林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50 号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2 号)查明的事实, 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
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 8 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票,
账户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首次达到— 2 —
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5%,为 5.2%,此后继续交易,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 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 8.61%。 2023
年 5 月 9 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5%,为
5.03%,此后继续交易,至 2023年 9月 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 10.96%,
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 11.09%。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达到滨海
能源总股本的 5%、达到 5%后每增加和减少 5%、以及达到 5%后每
增加和减少 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
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
票的事实; 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
海能源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
到 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 本所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及 2023 年 9 月 5 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
分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
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3 条第一款、第 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3 —
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建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滨海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 8240)。
对于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7 日—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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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19

处罚对象:

王建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林)
当事人:王建林,女,中共党员,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3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建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二、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
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三、王建林在限制期内转让“滨海能源”
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时未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在前述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40股,卖出成交金额294,504,908.96元,获利1,767,252.14元(扣除税费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深圳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和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限制期转让证券。
在听证及书面材料中,王建林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当事人并非有表决权的股东,对其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没有人提示或警示当事人关于限制期转让证券的有关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也仅告知当事人涉嫌短线交易,未告知其涉嫌限制期转让证券。当事人根据我局要求出具的承诺书中也仅被要求不再进行短线交易。因此,当事人仅构成短线交易,且短线交易所得收益2.6万元已上缴公司,不应再予处罚。
其三,当事人违法是由于不熟悉股票市场交易规则所致。2023年5月12日之后的限制期转让证券是由于受到误导,是在咨询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并得到可以自由买卖的答复后才卖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其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对公司及股民造成实质性损害,违法期间因亲属离世精神受到打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作出承诺后未再交易,且目前“滨海能源”浮亏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
综上,王建林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并成为“滨海能源”5%以上股东后,未按《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并非无表决权股东,而是表决权受限。我局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第二,关于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我局在调查中依法两次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多次就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和信息披露相关违法事实开展询问、调取有关证据。对于当事人交易行为同时构成限制期转让证券和短线交易的情况,依据竞合“择一重”原则仅对限制期转让证券作出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前期已向公司上缴部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事实,不影响我局对其限制期转让证券的认定与处罚。
第三,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主观故意。一方面,当事人作为证券投资者应自觉遵守各项交易规则,不知晓法律、不熟悉规则不是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经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上市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多次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且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并不知悉当事人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被误导的情形。另一方面,当事人控制并使用包括其本人在内共计8人11个账户交易“滨海能源”,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转移资金至非近亲属账户继续交易的情形,其本人在调查中亦承认使用他人账户是为规避持股5%以上股东的交易限制,足以证明其违法动机。
第四,关于量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考既往类案情况,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生活状况等,量罚并无不妥。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王建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00元罚款;
二、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3月14日

深证上[2023]742号-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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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17

处罚对象:

王建林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742 号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
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王建
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至 2023 年 1 月 5
日持有滨海能源 5.3%的股份。王建林成为滨海能源持股 5%以上股— 2 —
东后,于 2023 年 1 月 5 日至 1 月 11 日累计买入 198.38 万股,占
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0.89%,成交金额 2903.54 万元; 2023 年 1 月
11 日至 1 月 12 日,累计卖出 198.38 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0.89%,成交金额 2818.76 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入股票后
的六个月内。上述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的短线交易。同时, 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股份的比例达到 5%
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
卖滨海能源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王建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建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滨海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 8240) 。— 3 —
对于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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