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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6289.03 30.571
2 QFII 1 234.13 0.439
3 基金 1 2.43 0.005
2025-06-30 1 其他 1 15979.66 29.990
2 QFII 2 592.77 1.112
3 社保 1 286.30 0.537
4 基金 5 262.57 0.493
2025-03-31 1 其他 1 15979.66 29.990
2024-12-31 1 其他 1 15979.66 29.990
2 基金 2 3.96 0.007
2024-09-30 1 其他 1 15979.66 29.9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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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3 3.46 3.51 -1.42 147.79 511.3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1122 3.46 3.51 -1.42 100.00 34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1121 3.50 3.55 -1.41 100.00 35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1118 3.60 3.65 -1.37 200.00 720.0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1117 3.68 3.73 -1.34 200.00 73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1116 3.66 3.70 -1.08 200.00 73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惠天热电: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迪,徐朋业,李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朋业,李久旭,王雅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惠天热电: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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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21

处罚对象:

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公告编号:2025-9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 年 11 月 20 日,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
汇商贸”)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对此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的情况
1.被执行人: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2.执行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号:(2025)内 02 执恢 95 号
4.执行标的:23,197,592 元
5.申请人: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相关诉讼情况
2022 年 8 月 15 日,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矿业”)因与佳汇商
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8 月 25 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佳汇商贸向包钢矿业支付货款 176,852,569.60 元及相应利息(内容详见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4)》。2023 年 12 月 15 日,
双方签订《履行判决协议》,佳汇商贸按照《履行判决协议》支付包钢矿业钱款,2025
年 8 月 29 日还清本金 176,852,569.60 元、2025 年 11 月 14 日将《履行判决协议》中约
定的正常还款所应支付的利息 13,264,068.78 元及保全费 4800 元偿还完毕。
2025 年 11 月 20 日,佳汇商贸获悉被列入被执行人信息后,与包钢矿业进行了联络,
得知包钢矿业在 2025 年 11 月 14 日之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佳汇商贸支付逾期
付款损失 13,264,068.78 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933,523.4 元、保全
费 4800 元,合计 23,197,592 元。
同时,佳汇商贸获知包钢矿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向法院提交了变更申请书,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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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执行标的金额变更为 9,933,523.40 元(即核减了 2025 年 11 月 14 日支付的金额),
双方对该部分申请金额存在争议,后续佳汇商贸拟在收到法院文书后提起执行异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佳汇商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将对佳汇商贸在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资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督促佳汇商贸与各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妥
善解决上述被执行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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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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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09

处罚对象:

吴迪,徐朋业,李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 3〕390 号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吴迪,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朋业,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惠天热电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汇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法院传票,原告就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佳汇公司偿还货款19,185.2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5.40%。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已知悉前述诉讼事项,但迟至2023年1月31日才予以披露。
惠天热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7.4.1条的规定。
惠天热电董事长吴迪、总经理徐朋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惠天热电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惠天热电董事会秘书李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的规定,对惠天热电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迪、总经理徐朋—3—业、董事会秘书李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9日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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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30

处罚对象:

徐朋业,李久旭,王雅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
闹路 47 号;
李久旭,时任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朋业,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雅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报显示, 2019 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49.77 万元。公司未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3.1 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2019 年业绩预告,迟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才披露 2019 年度业绩
— 2 —
预告及业绩快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2.1 条、第 11.3.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久旭、总经理徐朋业、财务总监王雅静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惠天热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惠天热电时任董事长李久旭、总经理徐朋业、财务总
监王雅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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