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5号
当事人:叶某能,男,1953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某能、宁某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叶某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某能决策。2017年1月,经叶某能决策、宁某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至宁某喜名下,由宁某喜代持该部分股权。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间,“宁某喜”国金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其代持的45,688,125股宝新能源股票,交易总额为267,158,504.49元,交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1%。其中,违规减持比例1.1%,违规减持金额141,223,761.80元,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叶某能决策相关代持事项,对上述违规减持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的叶某能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某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