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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5 79228.08 1774.58 70.19 309.54 0.02
2026-01-14 79121.30 4262.52 75.19 332.34 0.07
2026-01-13 77957.23 3937.70 75.13 335.08 9.59
2026-01-12 78211.91 7901.42 69.70 312.26 6.21
2026-01-09 75139.83 1848.79 63.56 273.94 2.96
2026-01-08 76380.99 1785.19 60.61 260.02 4.97
2026-01-07 76135.06 1822.91 56.66 244.20 8.05
2026-01-06 76717.06 2873.94 48.72 209.50 0.10
2026-01-05 76478.36 2725.09 48.69 204.98 1.61
2025-12-31 75516.24 1728.90 47.15 197.56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45006.86 20.698
2 基金 11 10541.52 4.848
2025-06-30 1 其他 4 44206.49 20.330
2 基金 147 18775.52 8.635
2025-03-31 1 其他 3 42050.53 19.338
2 基金 5 8125.56 3.737
2024-12-31 1 其他 8 45577.68 20.960
2 基金 111 11487.34 5.283
2024-09-30 1 其他 8 53619.34 24.659
2 基金 15 4275.16 1.9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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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1 6.40 6.40 0 42.23 270.2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427 4.10 4.32 -5.09 600.00 24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溧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20 6.13 5.56 10.25 38.60 236.6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119 5.01 5.58 -10.22 47.00 235.47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8 5.48 5.51 -0.54 190.00 1041.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京基一百证券营业部

20210707 5.06 5.01 1.00 80.00 404.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京基一百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宁远喜
公告日期 2026-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5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华能
公告日期 2026-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华能
公告日期 2026-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宝新能源: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叶华能
公告日期 2026-01-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宝新能源:关于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华能,宁远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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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09

处罚对象:

宁远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6号
当事人:宁某喜,男,197X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某能、宁某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叶某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某能决策。2017年1月,经叶某能决策、宁某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至宁某喜名下,由宁某喜代持该部分股权。叶某能、宁某喜应向宝新能源如实报告持股信息,但二人均未告知该公司上述代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宁某喜未如实告知宝新能源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宁某喜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宁某喜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宁某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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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09

处罚对象:

叶华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5号
当事人:叶某能,男,1953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某能、宁某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叶某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某能决策。2017年1月,经叶某能决策、宁某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至宁某喜名下,由宁某喜代持该部分股权。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间,“宁某喜”国金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其代持的45,688,125股宝新能源股票,交易总额为267,158,504.49元,交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1%。其中,违规减持比例1.1%,违规减持金额141,223,761.80元,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叶某能决策相关代持事项,对上述违规减持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的叶某能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某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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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09

处罚对象:

叶华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4号
当事人:叶某能,男,195X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某能、宁某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叶某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某能决策。2017年1月,经叶某能决策、宁某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至宁某喜名下,由宁某喜代持该部分股权。叶某能、宁某喜应向宝新能源如实报告持股信息,但二人均未告知该公司上述代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某能未如实告知宝新能源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某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宝新能源: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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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1-08

处罚对象:

叶华能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公告编号:2026-00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7),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涉嫌信息
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华能先生立案。
2025 年 12 月 2 日,叶华能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0 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1
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4)。
2026 年 1 月 7 日,叶华能先生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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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2025〕24 号、〔2025〕25 号)。广东证监
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华
能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叶华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5,542,921.61 元,并处罚款 1000 万元。据悉,广东证监局同
时对宁远喜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违规人员,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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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关于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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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1-07

处罚对象:

叶华能,宁远喜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 8 号
关于对叶华能、 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叶华能,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宁远喜,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24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26 号) 及本
所查明的事实, 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叶华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丽华集团) 、 广
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新能源) 实际控制人, 宝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华能决策。 2017 年 1 月, 经叶华能决策、
宁远喜同意, 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 1.11 亿股宝新能源股权(约
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 5.11%) 协议转让至宁远喜名下, 由宁远喜
代持该部分股权。 叶华能、 宁远喜应向宝新能源如实报告持股信
息, 但二人均未告知公司上述持股情况。
叶华能、 宁远喜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第 1.4 条、 第 2.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第 17.2 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叶华能、 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宝新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 电话:
0755-88668399) 。
对于叶华能、 宁远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6 日
抄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 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7 日印发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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