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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9633.18 31.450
2 QFII 1 265.20 0.866
3 基金 1 215.57 0.704
2025-12-31 1 其他 5 9532.03 31.120
2 QFII 1 191.79 0.626
3 基金 10 167.23 0.546
2025-09-30 1 其他 3 9104.55 29.724
2 基金 1 4.81 0.016
2025-06-30 1 其他 3 9104.55 29.724
2 QFII 2 548.07 1.789
3 基金 3 176.94 0.578
2025-03-31 1 其他 1 1354.96 4.424
2 上市公司 1 664.09 2.1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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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2 7.62 7.71 -1.17 54.17 412.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015 6.67 6.68 -0.15 30.00 200.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6 8.66 7.91 9.48 152.00 1316.3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1229 8.65 8.08 7.05 156.00 1349.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0410 8.65 9.25 -6.49 149.47 1292.92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407 9.40 9.50 -1.05 150.00 141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高世茂、田磊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田磊斌,高世茂
公告日期 2026-04-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安林业: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许欣
公告日期 2026-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许欣)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许欣
公告日期 2026-04-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安林业: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安林业: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高世茂、田磊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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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6-16

处罚对象:

田磊斌,高世茂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833 号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高世茂、田磊斌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高世茂,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田磊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高世茂、田磊斌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1页
一、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评估执行不到位,未执行会计分录
测试,未对穿行测试样本中存在的内部控制运行偏差保持充分关
注,部分控制点测试样本量不足。
二、收入与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针对收入设计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林
木资产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及
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公司前后年度预付设备工程款减值计提方法不一致的情
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访谈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
职业怀疑。
四、持有待售资产、金融工具列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就公司拟出售基金份额是否满足持有待售条件作出审慎判
断,未关注拟出售基金份额存在的相关减值迹象,未就相关合同
负债和应收账款抵销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未就预收租金
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
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
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第2页
计师,在永安林业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上
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高世茂、田磊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高世茂、田磊斌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6 日
第3页

永安林业: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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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4-23

处罚对象:

许欣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22 号
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 号)查明的事实,许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
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
第1页
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
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
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许欣作为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
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
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许欣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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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1

处罚对象:

许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许欣)
当事人:许欣,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副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许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许欣作为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分管天风证券对接案涉永安林业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的资产运管部,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21日

永安林业: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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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4-03

处罚对象: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19 号
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
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中
骏蓝湾上城 7 号楼 401 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
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1页
2015 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福建森源
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
源家具)100%股权,交易金额为 129999 万元。苏加旭、固鑫投
资及相关方与永安林业签订《关于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
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承诺森源家具 2015 年
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1030 万元,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实现的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4545 万元,2015 年度、2016 年度与 2017 年
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40923 万元。当补偿事项触发时,苏
加旭、固鑫投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30 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通过自查发现森源家具 2016 年度、2017 年度部分收
入、成本和费用确认不准确,并对 2016 年度、2017 年度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永安林
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
告》,森源家具 2015 年度、2016 年度与 2017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
润少于业绩承诺累计净利润 40923 万元的金额为 3829.89 万元,
本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将触发相关主体进一步业绩补偿
义务的情形。
2019 年 6 月 10 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业绩承诺方苏加旭、固鑫投资尚需补
第2页
偿 463.42 万股、54.17 万股永安林业股份。若股份不足以补偿
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根据永安林业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永
安林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利润
补偿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2024 年 3 月 6 日,永安林业披
露《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苏加旭、
固鑫投资需补偿股票数量为 175.98 万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
按照股票价格 11.75 元/股的标准进行现金补偿。
截至目前,苏加旭、固鑫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苏加旭、固鑫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11.1 条第
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永安林业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第3页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 日
第4页

永安林业: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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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3-13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76 号
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 号)查明的事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
第1页
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
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
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8.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风证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3 日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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