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60 号
关于对黄红云、 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黄红云,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
涪陵新城区鹤凤大道 38 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
县乳城镇鹰峰西路 1 号D栋 102C,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2 —
经查明, 黄红云、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弘敏”)作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科股份” )股东,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减持股份未预先披露
根据金科股份 2022 年 5 月 21 日、 5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控
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公告》,金科股份
控股股东金科控股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有的部分
金科股份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5 月 24 日被强制平仓,减持
数量为 52,759,300 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 0.988%,减持金额
合计 20,155.64 万元,但金科控股未能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
定在首次减持金科股份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二、限售期减持股份
金科股份 2022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显示,金科控股、黄红云、广东弘敏、红星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一致行动协议并生效,上述股东合计持有金科股份比例增加至
29.3655%。金科股份 2022 年 5 月 21 日、 5 月 25 日、 6 月 24 日披
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达到 1%的公
告》及 2022 年 6 月 24 日、 6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部分
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及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显示,
黄红云、金科控股、广东弘敏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 23 日通— 3 —
过 集 中 竞 价交 易 及 大宗 交 易 方式 合 计减 持 金 科股 份 股 票
188,149,7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24%。其中,黄红云持有的
金科股份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强制平仓,减持比例为
0.469%,金科控股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
交易方式被强制平仓,减持比例为 1.002%,广东弘敏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金科股份股票,减持比例为 2.052%。
黄红云、金科控股、广东弘敏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
金科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2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黄红云、广东弘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黄红云、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
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4 —
对黄红云、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
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