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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0006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39170.32 657.33 27.77 148.31 0.45
2024-03-26 40102.74 637.50 31.14 169.11 0
2024-03-25 40338.87 1198.45 31.14 170.67 6.70
2024-03-22 40027.31 402.08 24.44 133.95 0.60
2024-03-21 40079.12 295.74 32.81 182.12 3.82
2024-03-20 40391.29 497.20 28.99 159.47 0.08
2024-03-19 40387.63 786.53 29.28 161.35 0.31
2024-03-18 40465.15 1293.82 37.59 206.02 7.89
2024-03-15 40081.85 2545.04 30.05 159.59 0.43
2024-03-14 38524.71 995.19 29.65 149.75 0.3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5 318.98 0.268
2 其他 1 12.65 0.011
2023-09-30 1 其他 6 44538.33 37.383
2 保险 1 2633.20 2.210
3 基金 2 18.44 0.015
2023-06-30 1 其他 7 43543.25 36.547
2 保险 1 2633.20 2.210
3 基金 27 1689.03 1.418
2023-03-31 1 其他 6 44095.36 37.012
2 保险 1 2633.20 2.210
3 基金 1 1.45 0.001
2022-12-31 1 其他 8 43804.73 36.768
2 保险 1 2522.16 2.117
3 基金 25 1507.83 1.2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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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7 5.50 5.34 3.00 2049.55 11272.5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东路华泰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民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21 8.13 8.74 -6.98 371.00 3016.23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1 8.13 8.74 -6.98 400.00 325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1 8.13 8.74 -6.98 492.00 3999.96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邹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1 8.13 8.74 -6.98 619.00 5032.4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1 8.13 8.74 -6.98 744.00 6048.72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7-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健华)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健华
公告日期 2017-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小平)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都小平
公告日期 2017-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志愿)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志愿
公告日期 2016-09-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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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9-13

处罚对象:

韩健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健华)
  〔2017〕3号
    当事人:韩健华,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韩健华内幕交易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焦作万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1日,焦作万方总经理周某良要求公司董秘贾某焰和财务总监杨某平研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要有现金分红,并且至少要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最低现金分红要求;在送股方面,三人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2013年9月底,杨某平和贾某焰再次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双方同意每10股派现金2.5元,但是对转股和送股数量没有达成一致,周某良表示要再研究一下。
    2013年10月20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三人就利润分配方案再次商议,并最终形成了每10股派现2.5元、送红股4股、转增4股的预案。
    2013年10月21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向董事长蒋某刚汇报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蒋某刚表示原则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要求召开董事会进行表决。
    2013年10月28日,焦作万方以通信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十二次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焦作万方公告披露了“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焦作万方于2013年10月29日披露的“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9月1日至10月29日。贾某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韩健华内幕交易情况
    韩健华与贾某焰两人在业务上有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多次通讯联络并见面会谈。韩健华在2013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5日先后分六笔转入由其实际控制的张某鑫证券银行账户440万元。其实际控制的张某鑫证券账户在2013年10月24日开始买入“焦作万方”股票,至2013年10月25日累计买入“焦作万方”股票500,000股,成交金额为4,880,977.9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韩健华卖出上述股票,共获利573,316.1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焦作万方相关说明、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韩健华积极配合调查。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韩健华与贾某焰多次联络并见面,其实际控制的张某鑫证券账户资金变化、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韩健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中,韩健华及其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与贾某焰的多次联络是因为双方代表公司在业务上有合作;见面是因为其在北京住院,贾某焰出差到北京前去探望。第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实际控制的张某鑫证券账户迅速增加到440万元,均有一定理由。第三,购买“焦作万方”股票主要是其因工作关系参加了对焦作万方旧发电设备调查等工作,获知了焦作万方因新发电机组投产,致使用电成本每度下降0.1元,将使焦作万方利润增加4亿多元,以及当时焦作万方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前期定增价格等原因。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听证会上,关于韩健华与贾某焰两人联络并见面的客观原因解释,并不能否认该二人联络并见面的客观事实存在。2013年10月23日,经多次电话联系,韩健华与贾某焰见面。见面的次日,韩健华即大量买入“焦作万方”股票,从9时47分到10时39分,下单9笔、买入365,400股。第二,当事人对其实际控制的张某鑫证券账户资金来源的解释,并不能否认该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本案内幕信息变化的基本一致。第三,焦作万方自发电项目的建设、投产以及对生产成本的影响,自2011年2月至2013年8月,焦作万方先后进行了10多次公告,早已为市场所熟悉。从焦作万方相关公告内容看,电价下降所致的利润大幅上升是公司反复公告确认且有明确金额和上升比例的公开内容。关于当事人认为当时焦作万方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前期定增价格,才大量买入,该理由无法解释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买入的行为。所以当事人的前述买入理由并不能合理解释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买入行为,也不能够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韩健华违法所得573,316.13元,并处以573,316.1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7年9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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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9-13

处罚对象:

都小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小平)
  〔2017〕2号
    当事人:都小平,男,1968年4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小平内幕交易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焦作万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1日,焦作万方总经理周某良要求公司董秘贾某焰和财务总监杨某平研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要有现金分红,并且至少要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最低现金分红要求;在送股方面,三人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2013年9月底,杨某平和贾某焰再次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双方同意每10股派现金2.5元,但是对转股和送股数量没有达成一致,周某良表示要再研究一下。
    2013年10月20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三人就利润分配方案再次商议,并最终形成了每10股派现2.5元、送红股4股、转增4股的预案。
    2013年10月21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向董事长蒋某刚汇报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蒋某刚表示原则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要求召开董事会进行表决。
    2013年10月28日,焦作万方以通信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十二次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焦作万方公告披露了“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焦作万方于2013年10月29日披露的“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9月1日至10月29日。贾某焰、杨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都小平内幕交易情况
    都小平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总经理,与焦作万方有多年合作经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3年10月21日,都小平先后与贾某焰、杨某平通讯联系,2013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都小平与贾某焰通话联系两次。2013年10月22日,都小平转入由其实际控制的孔某俊证券银行账户500万元。2013年10月22日,都小平利用孔某俊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焦作万方”股票,至2013年10月23日累计买入“焦作万方”股票503,000股,成交金额为5,047,758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都小平卖出上述股票,共获利85,973.4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焦作万方相关说明、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都小平与贾某焰、杨某平多次联络,其实际控制的孔某俊证券账户资金变化、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都小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都小平违法所得85,973.43元,并处以257,920.2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7年9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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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8-16

处罚对象:

田志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志愿)
【2017】1号
【2017】1号 时间:2017-08-16 来源:
当事人:田志愿,女,1950年11月出生,住址:兰州市新港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田志愿内幕交易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焦作万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1日,焦作万方总经理周某良要求公司董秘贾某焰和财务总监杨某平研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要有现金分红,并且至少要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最低现金分红要求;在送股方面,三人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2013年9月底,杨某平和贾某焰再次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双方同意每10股派现金2.5元,但是对转股和送股数量没有达成一致,周某良表示要再研究一下。
2013年10月20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三人就利润分配方案再次商议,并最终形成了每10股派现2.5元、送红股4股、转增4股的预案。
2013年10月21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向董事长蒋某刚汇报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蒋某刚表示原则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要求召开董事会进行表决。
2013年10月28日,焦作万方以通信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十二次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焦作万方公告披露了“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焦作万方于2013年10月29日披露的“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9月1日至10月29日。杨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田志愿内幕交易情况
田志愿为杨某平岳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田志愿承认其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2013年10月22日,田志愿通过其控制的徐某香证券账户买入“焦作万方”股票103,300股,成交金额为1,026,802元。2013年10月24日,田志愿证券账户买入“焦作万方”5,600股,成交金额为55,16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田志愿通过徐某香账户和其本人账户共买入“焦作万方”股票108,900股,成交金额为1,081,96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田志愿卖出上述股票,共获利45,351.6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焦作万方相关说明、公告,田志愿关于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田志愿积极配合调查。 
我局认为,田志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田志愿违法所得45,351.64元,并处罚款45,351.6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7年8月15日

关于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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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6-09-12

处罚对象:

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
    厦 1416 室; 
    刘坤芳,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 
    藏灵霞,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 
    黄楚淮,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奥高”)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5 月 19 日,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原第一大股东吉奥高与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锦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吉奥高拟将其持有的焦作万方 190,216,238 股股份(占焦作万方当时股份总数的 15.81%)转让给金投锦众。该协议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 60 日内,在上述 190,216,238 股股份完成变更登记的前提下,吉奥高有权要求金投锦众购买其持有的其余 21,000,000 股焦作万方股份。2016 年 5 月 21 日,吉奥高及其股东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天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拟将其持有的吉奥高99.5%股份转让给苏州天澳,在吉奥高持有的焦作万方 211,216,238股股份(占焦作万方当时股份总数的 17.56%)解除司法冻结后,吉奥高拟将其持有的焦作万方 211,216,238 股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苏州天澳。 
    2016 年 6 月 1 日,焦作万方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为吉奥高与金投锦众相关股权转让事项。2016年 6 月 25 日,吉奥高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吉奥高及其股东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与苏州天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对外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吉奥高及其股东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条和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吉奥高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刘坤芳、藏灵霞、黄楚淮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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