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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562 号
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6 号楼 5 层;
吴珺,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郭四野,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 —
2023 年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2.20 亿元到-1.30 亿元,预计营业收入为 1.08 亿元到 1.11
亿元。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84 亿元,营业收入为 0.58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且净利润为负,
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公司股
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进行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和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吴珺、财务负责人郭四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吴珺、
财务负责人郭四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9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