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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0006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11586.51 748.93 60.26 412.17 3.95
2024-04-24 11708.56 735.24 60.33 412.65 0.70
2024-04-23 12378.78 763.11 60.96 410.86 4.59
2024-04-22 12181.28 692.34 67.45 462.70 6.14
2024-04-19 11886.12 703.71 67.65 462.04 2.56
2024-04-18 12216.51 765.45 72.79 496.42 7.52
2024-04-17 12111.03 1087.14 76.15 526.19 5.35
2024-04-16 12302.67 812.36 82.26 556.07 7.68
2024-04-15 13552.66 1386.11 80.85 561.90 1.60
2024-04-12 13393.13 1336.62 83.16 577.95 0.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53553.94 49.130
2 基金 27 5440.99 4.991
2023-12-31 1 其他 5 51506.46 47.252
2 基金 67 5795.76 5.317
3 社保 1 1278.88 1.173
4 上市公司 1 377.57 0.346
2023-09-30 1 其他 6 52709.87 48.356
2 基金 3 3363.70 3.086
3 社保 1 1278.88 1.173
2023-06-30 1 其他 6 53427.89 49.014
2 基金 68 7548.31 6.925
3 社保 1 2235.16 2.051
2023-03-31 1 其他 6 52403.86 48.075
2 基金 5 2280.84 2.0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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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5-25 13.88 14.21 -2.32 500.00 6940.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7-05-25 13.88 14.21 -2.32 1000.00 1388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7-05-25 13.88 14.21 -2.32 1500.00 2082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枣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5-08-11 14.16 14.16 0 1800.00 2548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08-10 13.96 14.35 -2.72 1700.00 23732.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芸
公告日期 2022-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贞)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鲁贞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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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7

处罚对象:

曹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当事人:曹某,女,196X年X月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某内幕交易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建投能源”)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某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曹某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曹某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或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通过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数据,不晚于2022年9月2日知悉公司2022年三季度业绩预计将扭亏为盈的信息。该信息在2022年10月13日被公司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
二、曹某实际控制“杨某娟”账户
2022年8月,杨某娟将“杨某娟”账户(证券账号:01****13,资金账号03****03)交由曹某实际控制使用。
三、曹某使用“杨某娟”账户交易“建投能源”
2022年9月3日至10月12日,曹某使用“杨某娟”账户交易“建投能源”,累计买入135,000股,买入金额633,850.00元,累计卖出50,000股,卖出金额237,700.00元,交易获利52,554.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交易明细、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没收曹某违法所得52,554.22元,并对曹某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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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3

处罚对象:

鲁贞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贞)
当事人:鲁贞,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鲁贞内幕交易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鲁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初,建投能源财务管理部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预计公司前三季度业绩同比扭亏为盈。鲁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副经理,不晚于2022年10月3日知悉该内幕信息。2022年10月11日至12日,鲁贞与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提供三季度业绩预告数据的财务人员同处一个办公室办公。2022年10月12日,鲁贞调集资金,通过其本人账户(资金账户6666****4849),在收市前19分钟内突击买入“建投能源”21.76万股,买入金额998,784元。10月13日,建投能源披露《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扭亏为盈。10月14日,鲁贞将其账户内21.76万股“建投能源”全部卖出,成交1,158,494元,获利158,120.0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鲁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鲁贞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8,120.05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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