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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0005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25.85 0.060
2023-09-30 1 其他 1 18500.00 42.975
2 保险 1 215.04 0.500
3 基金 1 23.05 0.054
2023-06-30 1 其他 2 18709.64 43.462
2 基金 14 378.29 0.879
3 保险 1 181.04 0.421
2023-03-31 1 其他 7 18756.27 43.673
2 保险 1 381.04 0.887
3 基金 1 54.05 0.126
2022-12-31 1 其他 2 18501.68 43.078
2 基金 11 299.99 0.6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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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15 11.67 11.67 0 43.00 501.8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02 12.15 12.40 -2.02 120.00 145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02 12.15 12.40 -2.02 180.00 2187.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9-10-11 7.38 8.38 -11.93 122.30 902.57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中三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11 7.38 8.38 -11.93 203.71 1503.38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24 7.83 8.57 -8.63 200.00 156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5-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胡煜鐄
公告日期 2023-05-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甘化科工: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23)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胡煜鐄
公告日期 2023-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甘化科工: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胡煜鐄
公告日期 2015-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益武、李介苗)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益武,李介苗
公告日期 2015-08-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号(罗双跃)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双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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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26

处罚对象:

胡煜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3号
当事人:胡某鐄,男,198X年1月出生,时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胡某鐄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某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胡某鐄自2021年6月17日至今担任甘化科工董事长。胡某中系胡某鐄父亲,控制“胡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并委托陈某燕执行该账户部分具体交易操作。
截至2022年9月5日,胡某中持有“甘化科工”股票6,350,000股,均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2022年9月6日,“胡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0,200元。2022年9月7日,“胡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295,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胡某鐄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其父亲胡某中将其持有的“甘化科工”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胡某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5月19日

甘化科工: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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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5-25

处罚对象:

胡煜鐄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公告编号:2023-23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胡煜鐄
先生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2 号),
因其涉嫌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2023-05)。
    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长胡煜鐄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22)。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董事长胡煜鐄先生收到广东证监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胡煜鐄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
决定对胡煜鐄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董事长胡煜鐄
先生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
影响。
    2、胡煜鐄先生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 9.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
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3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2

甘化科工: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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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5-09

处罚对象:

胡煜鐄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公告编号:2023-22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胡煜鐄
先生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2 号),
因其涉嫌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2023-05)。
    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接董事长胡煜鐄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
罚字[2023]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胡煜鐄涉嫌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
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胡煜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胡煜鐄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至今担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胡成中系胡煜鐄父亲,控制“胡成中”
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并委托工作人员执行该账户部分具体交易操作。
    截至 2022 年 9 月 5 日,胡成中持有“甘化科工”股票 6,350,000
股,均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3%。2022 年 9 月 6 日,“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卖出“甘
化科工”股票 100,000 股,成交金额 1,350,200 元。2022 年 9 月 7
日,“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买入“甘化科工”股票 100,000 股,
成交金额 1,295,000 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
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胡煜鐄作为甘化科工董事长,其父亲胡成中将其持有
“甘化科工”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胡煜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董事长胡
                                2
煜鐄先生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
东证监处罚字[2023]9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益武、李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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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26

处罚对象:

张益武,李介苗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益武、李介苗) 
〔2015〕45号
当事人:张益武,男,1971年12月出生,广东省江门市国资委企业管理科科长。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南。
李介苗,女,1977年8月出生,系张益武配偶。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沙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ST甘化”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张益武、李介苗等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益武、李介苗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4年2月21日举行听证,张益武及李介苗的代理人参加了听证。2014年6月9日,我会作出对张益武、李介苗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9号)。张益武、李介苗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我会作出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程序存在瑕疵,于2015年4月7日确认我会对张益武、李介苗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正听证程序瑕疵,我会于2015年7月29日再次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向张益武、李介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1号),张益武、李介苗拒绝接收。我会于2015年8月7日向张益武、李介苗公告送达,张益武、李介苗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张益武、李介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益武、李介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0年10月5日,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形成《关于收购某某目标上市公司及资产重组的总体框架方案》。德力西与江门市政府方面第一次接洽是在2010年10月13日,但双方未达成共识;德力西于2010年11月1日形成《关于要求参与甘化重组有关问题的报告》并报送给江门市政府,该报告提及德力西拟参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的重组工作,将LED芯片制造业注入ST甘化等事宜。2010年11月17日,重组双方(即德力西和江门市政府、江门市国资委)第二次接洽,就德力西《关于要求参与甘化重组有关问题的报告》进行讨论;第二次接洽后,德力西的《20101121广东江门项目考察情况汇报1122(汇总稿)2010-11-23》显示,在该次接洽中江门市国资委总体认为德力西的方案与其重组想法有很多共同之处,暗示倾向与德力西合作。第三次接洽是在2011年1月1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1月13日下午收市后,江门市国资委通知ST甘化,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牌5个交易日;1月14日,ST甘化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月15日,ST甘化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ST甘化股票于同日复牌。德力西参与ST甘化重组一事,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重大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
二、李介苗夫妇内幕交易“ST甘化”的情况
(一)李介苗控制“林某某”账户
李介苗系张益武配偶,李介苗控制“林某某”账户。相关证据表明,其一,林某某与李介苗系同学。林某某从广州赶到李介苗居住的江门市,李介苗参与“林某某”账户的开户;其二,与“林某某”账户关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李介苗用林某某邮寄过来的身份证代为开立,开户申请上预留的电话号码与李介苗开立自己账户预留的电话号码一致;其三,李介苗一直保管林某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存折,林某某称除李介苗外,未将该银行账户转借他人;其四,“李介苗”账户在“林某某”账户交易“ST甘化”的设备上有大量交易;其五,李介苗、林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林某某”账户由张某君操作,但张某君在询问笔录中表现出明显缺乏证券交易方面的常识,也从未办理过资金存取业务;其六,“林某某”账户自2009年9月23日开始交易以来,与“李介苗”账户的交易品种、时间较为相似。
(二)张益武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及张益武夫妇共同筹集资金的情况
相关证据表明,张益武自2010年开始参与ST甘化战略重组的前期工作。2011年1月11日,张益武与德力西参与重组的人员共进晚餐,2011年1月12日张益武参与ST甘化重组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益武夫妇用以交易“ST甘化”的265,000元中有10余万元是张益武于2011年1月12日从其银行账户中取出给李介苗,由李介苗存入“林某某”账户。在2011年1月12日张益武参与重组谈判的次日,张益武的同乡张上雄的账户转账13万元至“林某某”账户,其中包括张益武大嫂刘某某账户通过“张某某”账户间接转账至“林某某”账户的5万元。
张益武在2011年1月11日、12日参与重组谈判前后与妻子李介苗有联络并共同筹集资金。李介苗于2011年1月12日-13日将所筹集资金分7笔存入“林某某”账户,每存入1笔资金前后都与丈夫张益武进行了联络。以上事实表明,张益武、李介苗存在内幕交易“ST甘化”的共同故意。
(三)张益武、李介苗交易“ST甘化”的情况
张益武2011年1月12日参与重组谈判,而李介苗控制的“林某某”账户于2011年1月12日和13日买入“ST甘化”54,800股,截至调查终止日前全部卖出,盈利149,624.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江门市国资委出具的说明、江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德力西出具的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ST甘化相关公告、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益武、李介苗交易“ST甘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益武、李介苗违法所得149,624.19元,并处以149,624.1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0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号(罗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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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8-18

处罚对象:

罗双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号(罗双跃)
  
  〔2015〕10号
  当事人:罗双跃,男,1958年10月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双跃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双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罗双跃”证券账户截至2014年12月9日持有“广东甘化”股票23,184,415股,占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总股本的5.235%,持股比例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2014年12月10日,“罗双跃”证券账户卖出“广东甘化”股票140,000股,买进50,200股,交易金额合计2,512,367.21元,持股比例减至5.215%。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广东甘化相关公告,电脑硬件信息,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罗双跃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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