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9-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
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
告﹝2019﹞3303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
处罚决定
2016 年 6 月,大古物流经人介绍认识朱亚宾、王保玉、
王彪三人,并由此三人充当中间人进行煤炭贸易。上游销货
方及下游购货方以委托授权书形式委托朱亚宾、王保玉与大
古物流开展煤炭贸易及货款结算。
经查,2016 年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通过朱亚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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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玉、王彪三人共取得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
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宝
显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 38 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 381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8,246,829.04 元,申报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 64,301,956.31 元。大古物流已于 2017 年 1
月 自 行 申 报 转 出 其 中 218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进 项 税 额
3,662,634.70 元。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
违法案件协查函证实,大古物流接受并抵扣的 3818 份增值
税专用发票中,由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450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325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195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
96,393,321.96 元、税额 16,386,864.34 元。
2016 年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向北京世纪汉徽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等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
了 品 名 为 “ 煤 ”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19 份 , 金 额
381,023,365.96 元,销项税额 64,773,971.98 元。
大古物流与上下游 58 家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银行
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两种。大古物流与 35 家上游企业、19
家下游企业共背书 162 份银行承兑汇票。经发行银行证实,
其中 73 份银行承兑汇票未签发、73 份银行承兑汇票无上下
游购销企业及大古物流背书记录,涉及金额 301,88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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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经查,银行电汇结算方式中,户名为王春光的账户先将
资金汇款给下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下游企业再
将资金打入大古物流账户,大古物流以货款名义将款项汇给
上游企业,上游企业收到资金后将款项集中打入北京京升泰
洋贸易公司后,再汇款至王春光个人账户。大古物流向 20
家上游企业支付的 121,055,234.29 元中有 89,435,290.07
元 形 成 资 金 闭 环 回 流 , 向 14 家 下 游 企 业 收 到 的
129,587,418.08 元中有 92,700,000.00 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经检查核实,在上述业务中大古物流不实际掌控煤炭的
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不能提供煤炭购销业务真实发生的
运输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支付的货款最终回流到王春光个
人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具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1)没有
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
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规定,大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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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2016 年接受北京宝显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 35 家企业 360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北京世纪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20 家企业开具 2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 538 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
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33 号)“纳税人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
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古物流取得的 3600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额,应转出进项税额 60,639,321.61 元。经计算,应追缴大
古物流 2016 年 7 月增值税 3,617,429.18 元、8 月增值税
17,817,639.80 元、9 月增值税 13,558,520.89 元、10 月增
值税 25,645,731.74 元,合计 60,639,321.6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
条 、 第 三 条 规 定 , 依 7% 的 税 率 , 本 次 查 补 的 增 值 税
60,639,321.61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 3%的征收率,
本次查补的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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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179.65 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 号)
第二条,依 2%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受票
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
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
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
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除追缴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4,244,752.51 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拟处少缴税
款 60%的罚款,即 38,930,444.47 元。
(二)大古物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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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古物流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
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大古物流罚款 38,930,444.47 元,大古物流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家
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应对措施及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
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古物流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接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检查情况做出的判断,需要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
程序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古物流将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
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归纳,在规定时间内就《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涉及事项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依
法维护自身权益。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需根
据税务行政部门最终处理结果确定。大古物流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持股 100%。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大古物流 2018 年末的资产总计为 3,172.16
万元,负债合计为 1,795.28 万元,净资产为 1,376.88 万元。
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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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时,可能导致大古物流破
产清算。如此情形出现,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
物流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将以出资额为
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
公司将持续关注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对子公司涉税事项引致的
风险予以充分关注,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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