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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00055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14581.95 1230.08 47.00 212.43 3.18
2024-04-24 14694.30 2316.88 70.54 322.36 28.31
2024-04-23 13274.19 130.01 42.62 188.80 0.60
2024-04-22 13301.62 182.69 44.16 194.73 0.94
2024-04-19 13214.88 361.48 43.76 198.22 1.29
2024-04-18 13181.78 294.17 42.68 188.21 1.82
2024-04-17 13018.52 168.42 42.81 196.06 1.60
2024-04-16 13123.49 261.96 45.37 189.64 1.57
2024-04-15 13080.76 296.62 46.63 211.69 2.23
2024-04-12 13057.88 167.54 45.25 209.03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77318.04 53.033
2 上市公司 1 7108.45 4.876
2023-12-31 1 其他 4 76693.17 52.605
2 上市公司 1 7108.45 4.876
3 基金 29 642.08 0.440
2023-09-30 1 其他 5 77385.89 53.080
2 上市公司 1 7108.45 4.876
2023-06-30 1 其他 6 77290.10 53.014
2 上市公司 1 7108.45 4.876
3 基金 26 716.33 0.491
2023-03-31 1 其他 4 77337.97 53.047
2 上市公司 1 7108.45 4.8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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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3-30 7.30 7.37 -0.95 110.00 803.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杭二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2-17 6.31 6.38 -1.10 100.00 631.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1-24 6.21 6.27 -0.96 100.00 621.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0-09-30 5.35 5.31 0.75 113.21 605.6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2010-03-29 5.44 5.53 -1.63 279.00 1517.7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0-03-29 5.44 5.53 -1.63 600.00 3264.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臧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5-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海霞,贾小东
公告日期 2020-05-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邹济达
公告日期 2019-10-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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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07

处罚对象:

冯海霞,贾小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5-07来源:
 
当事人:贾小东,男,1977年10月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冯海霞,女,1977年2月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贾小东、冯海霞涉嫌内幕交易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贾小东、冯海霞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4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贾小东、冯海霞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小东、冯海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2月1日,西部创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方案实施完毕后,宁夏国营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宁夏国营集团等承诺:此次交易完成后,西部创业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为完成业绩承诺,西部创业于2016年至2017年间一直在寻求重组项目。
 
因西部创业系宁夏自治区唯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李某华作为时任宁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对西部创业重组进程很关心。2017年2月底,在李某华协调下,时任西部创业董事长王某林和相关中介见面,期间中介口头向王某林推荐收购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境界),并于2017年3月2日向王某林提供了唐山境界简介材料,王某林对唐山境界的盈利情况表示满意,安排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接洽唐山境界项目。
 
2017年3月9日,西部创业王某林等人与相关中介在西部创业办公场所当面洽谈收购唐山境界有关事项,王某林认为唐山境界项目不错,要求时任公司总经理柏某带队前往唐山境界考察。
 
2017年3月20日至22日,西部创业柏某等一行人实地考察、调研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实际控制人黄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讨唐山境界股权收购事宜。2017年3月24日,王某林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认为唐山境界不错,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创业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唐山境界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4月5日、4月7日、4月8日,李某华与王某林存在多次手机通话,二人就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事项向自治区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等事宜进行过交流。
 
2017年4月9日,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听取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尽职调查情况。会上班子成员一致同意继续推进唐山境界项目并向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书面报告。
 
2017年4月11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及宁夏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4月14日,李某华、王某林等人考察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黄某彬、黄某天等人讨论了收购唐山境界股权的框架协议。
 
2017年4月27日,西部创业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签订关于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唐山境界部分股权的《合作意向书》。
 
2017年4月28日,西部创业与唐山境界及黄某彬、黄某天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西部创业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7年5月31日,西部创业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6月30日,西部创业再次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唐山境界部分股权。2017年9月11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李某华时任宁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通过协调中介引荐重组标的、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时任西部创业董事长,参与并主导了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股权事项进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
 
二、贾小东、冯海霞内幕交易“西部创业”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王某林、李某华存在通话联络
 
2017年3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贾小东与李某华通话较频繁,其中2017年4月通话8次,7次集中在4月5日至8日期间。4月7日,贾小东与王某林存在1次通话记录。
 
2017年4月5日至4月8日三人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5日11时15分,李某华拨打王某林手机,通话时长30秒;11时16分,李某华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1分7秒;20时04分,李某华再次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50秒。4月6日14时42分,李某华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3分25秒。4月7日15时58分,李某华拨打王某林手机,通话时长42秒;20时57分,王某林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1分0秒。4月8日16时15分,贾小东拨打李某华手机,通话时长13秒;19时44分至19时50分,贾小东、李某华、王某林三人之间存在5次通话往来,其中王某林与李某华通话2次,贾小东与李某华通话3次。
 
(二)“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西部创业”情况
 
贾小东、冯海霞二人系夫妻关系。“贾小东”证券账户于2008年10月7日开立,开户手续由贾小东本人办理,无代理人;“冯海霞”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7日开立,开户手续由冯海霞本人办理,无代理人。两证券账户开立以来,主要由贾小东、冯海霞各自分别操作下单,账户资金来源于贾小东与冯海霞家庭共同财产。“冯海霞”证券账户开户以来至买入“西部创业”期间与“贾小东”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品种完全相同,交易日期相近。冯海霞承认贾小东在买入“西部创业”前找人了解了西部创业情况,获取信息后,其与贾小东都决定买入“西部创业”。贾小东亦承认其在买入“西部创业”前有和冯海霞商量。以上事实表明,贾小东与冯海霞存在内幕交易“西部创业”的共同故意。
 
2017年4月11日至4月28日,“贾小东”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734,500股,累计成交金额4,901,575.84元,并于4月26日卖出300,000股,其余434,500股于2017年9月26日卖出,上述交易累计亏损666,186.40元。2017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冯海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655,100股,累计成交金额4,409,226元,并于2017年9月11日全部卖出,累计亏损508,526.49元。
 
(三)“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交易“西部创业”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两账户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2017年4月9日,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情况汇报,并决定向宁夏自治区领导报送书面报告。在此关键时间节点前的4月5日至4月8日,贾小东与李某华之间存在7次通话联系,与王某林存在1次通话联系。4月11日,“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即开始大量买入“西部创业”。同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国资委。
 
二是两账户交易“西部创业”与平时交易风格不符。“贾小东”证券账户此前买入“西部创业”最大累计股数仅为5,700股,成交金额合计4.39万元,但敏感期内买入“西部创业”股数达734,500股,成交金额490.16万元,买入数量、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且买入“西部创业”前大量卖出原持有的“西王食品”累计484.53万元,显示其买入意志坚决;“冯海霞”证券账户开立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系首次买入“西部创业”股票,当天买入前新增转入资金300万元。
 
三是贾小东解释有悖常理。冯海霞陈述其看到西部创业公告后,将“西部创业”推荐给贾小东,贾小东找人了解情况后认为“西部创业”很好,故买入;贾小东陈述冯海霞向其推荐了“西部创业”,其比较信任妻子,没有多问,也没有找人了解即买入,并否认其在2017年4月与王某林、李某华有联络、接触。贾小东所述与王某林、李某华的陈述相悖,也与相关通话记录相矛盾,其关于买入“西部创业”系听从开户不足半月的冯海霞建议有悖于常理,不足采信。
 
上述事实,有西部创业公告、西部创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贾小东、冯海霞的上述行为共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贾小东、冯海霞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李某华、王某林电话交流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与李某华通话主要内容是关于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事宜;与王某林通话系王某林主动拨打,贾小东不存在主动打探内幕信息的行为。第二,贾小东、冯海霞交易“西部创业”系贾小东基于西部创业公告及K线图技术分析,与内幕信息无关,交易行为符合股票交易一般逻辑。第三,涉案账户存在敏感期内卖出行为,且贾小东交易“西部创业”风格与其交易“贝因美”“亿利节能”等股票交易风格一致,均为短期持续买入,集中卖出,因此并不异常。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李某华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具备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贾小东未获知内幕信息,也不能合理解释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的高度吻合性。第二,贾小东、冯海霞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买入“西部创业”系贾小东基于股票K线图、西部创业公告分析的主张,与贾小东、冯海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的陈述不符,且其提及的部分公告距离涉案股票买入时点长达数月之久,不符合股票交易一般逻辑。第三,如前所述,“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交易“西部创业”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贾小东”证券账户买入“西部创业”的数量、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志坚决;“冯海霞”证券账户开户及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涉案交易明显异常,当事人提出的敏感期内卖出“西部创业”、其他股票交易也存在类似交易特征等理由,不能排除对涉案交易明显异常的认定。综上,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贾小东、冯海霞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4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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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07

处罚对象:

邹济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时间:2020-05-07来源:
 
 
 
当事人:邹济达,男,1964年9月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邹济达涉嫌内幕交易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邹济达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邹济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2月1日,西部创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方案实施完毕后,宁夏国营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宁夏国营集团等承诺:此次交易完成后,西部创业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为完成业绩承诺,西部创业于2016年至2017年间一直在寻求重组项目。
 
2017年2月底,西部创业董事长王某林和相关中介见面,期间中介口头向王某林推荐收购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境界),并于2017年3月2日向王某林提供了唐山境界的简介材料,王某林对唐山境界的盈利情况很满意,安排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接洽唐山境界项目。
 
2017年3月9日,西部创业王某林、副总经理王某杰与相关中介当面洽谈收购唐山境界有关事项,王某林指示王某杰负责推进收购事宜。当天,相关中介与王某杰、刘某昭等人就收购唐山境界有关事宜召开会议。会后,王某杰、刘某昭等人向王某林汇报了洽谈情况,王某林认为唐山境界项目不错,要求时任公司总经理柏某带队前往唐山境界考察。
 
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西部创业柏某等一行人实地考察、调研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实际控制人黄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讨唐山境界股权收购事宜。2017年3月24日,王某林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认为唐山境界不错,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创业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唐山境界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4月7日,西部创业投资发展部召开部门会议,会上介绍了公司正在推进的唐山境界等项目情况,要求部门人员做好保密工作。邹济达之女邹某桢作为投资发展部员工,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7年4月9日,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听取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尽职调查情况。会上班子成员一致同意继续推进唐山境界项目并向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书面报告。
 
2017年4月11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及宁夏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4月14日,王某林等人考察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实控人讨论了收购唐山境界股权的框架协议。
 
2017年4月27日,西部创业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签订关于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唐山境界部分股权的《合作意向书》。
 
2017年4月28日,西部创业与唐山境界及黄某彬、黄某天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西部创业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5月31日,西部创业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6月30日,西部创业再次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唐山境界部分股权。2017年9月11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王某杰、刘某昭作为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参与了初步洽谈、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签订合作意向书等重大决策,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邹某桢作为西部创业投资发展部员工,参加了2017年4月7日投资发展部部门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4月7日。
 
二、邹济达内幕交易“西部创业”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济达与王某杰、刘某昭存在通话联络
 
2017年3月26日11时22分,邹济达拨打刘某昭手机,通话时长6分22秒;同日21时32分,邹济达拨打王某杰手机,通话时长19秒。
 
(二)“邹济达”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西部创业”情况
 
“邹济达”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日开立。2017年3月27日至4月21日,邹济达使用自有资金,操作“邹济达”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99,500股,累计成交金额649,784元,其中10,000股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89,500股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累计亏损140,003.59元。
 
(三)“邹济达”证券账户交易“西部创业”行为明显异常
 
“邹济达”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开立,开户后一年内仅交易“西部创业”一只股票,且买入时间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首次买入“西部创业”日期在邹济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昭、王某杰通话后的第二天,第二次买入“西部创业”日期为邹某桢知悉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邹济达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西部创业公告、西部创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邹济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邹济达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与王某杰、刘某昭通话联络的内容限于业务层面,不涉及西部创业股票事宜,邹某桢也未向其提及西部创业重组事项;第二,涉案股票交易行为未对社会公众和西部创业造成危害,希望能从轻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济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杰、刘某昭联络接触后,交易“西部创业”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虽主张与王某杰、刘某昭联络内容只是聊业务,没有提及西部创业股票事宜,邹某桢也未向其提及西部创业重组事宜,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就其交易异常性作出合理说明。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对其行为危害性进行了充分考虑。因此,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邹济达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4月26日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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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10-15

处罚对象:

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9-043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
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19﹞
3305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2016 年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在开展煤炭贸易过程中,
共取得上游 38 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 3818 份增值税
专用发票,金额 378,246,829.04 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64,301,956.31 元,价税合计 442,548,785.35 元。同
期,大古物流向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煤”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219 份,金额 381,023,365.95 元,销项税额
64,773,971.98 元,价税合计 445,797,337.94 元。经查实,
                              1
大古物流对上述煤炭的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未形成实际控
制,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虚收虚支往来款项,银行电汇资
金大部分已证实形成回流。大古物流 2016 年接受上游 35 家
企业 360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下游 20 家企业开具 219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关详
情请参阅 2019 年 7 月 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0)。
   (二)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大古物流取得的 360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
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
60,639,321.61 元,决定追缴大古物流增值税 60,639,321.61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补缴教育费附
加 1,819,179.65 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对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4,244,752.51 元,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移交司法机关。
                           2
    限大古物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
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将上述税
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
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大古物流若同稽查局在纳税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上有
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
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
政复议。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与 2019 年 7 月初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
比,《税务处理决定书》未对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做出罚款处
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 根据《 上市公 司执行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 问 题解答
(2010 年第 1 期)》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大古物流按照《税务处
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
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其补缴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应
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 2019 年第三季度净利润约
10,441.72 万元(含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预计滞纳金约
                            3
3,650.12 万元)。
    2.大古物流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2018 年经审计的总
资产为 3,172.16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0.55%;负债合计
1,795.28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2.13%;净资产为 1,376.88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0.28%,;净利润为 529.11 万元,占合
并报表的 3.59%。大古物流非公司重要子公司,其涉税事项
不影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正常运营。
    3.大古物流需要补缴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已远
远超出其资产规模和支付能力,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按照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如果大古
物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
此造成的公司投资损失不超过 1,000 万元。
    4.大古物流涉税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四、五条规定的终止上市
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
                           4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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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7-05

处罚对象:

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9-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
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
告﹝2019﹞3303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
处罚决定
     2016 年 6 月,大古物流经人介绍认识朱亚宾、王保玉、
王彪三人,并由此三人充当中间人进行煤炭贸易。上游销货
方及下游购货方以委托授权书形式委托朱亚宾、王保玉与大
古物流开展煤炭贸易及货款结算。
     经查,2016 年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通过朱亚宾、王
                              1
保玉、王彪三人共取得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
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宝
显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 38 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 381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8,246,829.04 元,申报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 64,301,956.31 元。大古物流已于 2017 年 1
月 自 行 申 报 转 出 其 中 218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进 项 税 额
3,662,634.70 元。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
违法案件协查函证实,大古物流接受并抵扣的 3818 份增值
税专用发票中,由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450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325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195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
96,393,321.96 元、税额 16,386,864.34 元。
     2016 年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向北京世纪汉徽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等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
了 品 名 为 “ 煤 ”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19 份 , 金 额
381,023,365.96 元,销项税额 64,773,971.98 元。
     大古物流与上下游 58 家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银行
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两种。大古物流与 35 家上游企业、19
家下游企业共背书 162 份银行承兑汇票。经发行银行证实,
其中 73 份银行承兑汇票未签发、73 份银行承兑汇票无上下
游购销企业及大古物流背书记录,涉及金额 301,885,000.00
                                2
元。经查,银行电汇结算方式中,户名为王春光的账户先将
资金汇款给下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下游企业再
将资金打入大古物流账户,大古物流以货款名义将款项汇给
上游企业,上游企业收到资金后将款项集中打入北京京升泰
洋贸易公司后,再汇款至王春光个人账户。大古物流向 20
家上游企业支付的 121,055,234.29 元中有 89,435,290.07
元 形 成 资 金 闭 环 回 流 , 向 14 家 下 游 企 业 收 到 的
129,587,418.08 元中有 92,700,000.00 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经检查核实,在上述业务中大古物流不实际掌控煤炭的
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不能提供煤炭购销业务真实发生的
运输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支付的货款最终回流到王春光个
人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具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1)没有
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
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规定,大古物
                             3
流 2016 年接受北京宝显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 35 家企业 360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北京世纪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20 家企业开具 2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 538 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
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33 号)“纳税人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
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古物流取得的 3600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额,应转出进项税额 60,639,321.61 元。经计算,应追缴大
古物流 2016 年 7 月增值税 3,617,429.18 元、8 月增值税
17,817,639.80 元、9 月增值税 13,558,520.89 元、10 月增
值税 25,645,731.74 元,合计 60,639,321.6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
条 、 第 三 条 规 定 , 依 7% 的 税 率 , 本 次 查 补 的 增 值 税
60,639,321.61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 3%的征收率,
本次查补的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4
1,819,179.65 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 号)
第二条,依 2%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受票
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
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
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
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除追缴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4,244,752.51 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拟处少缴税
款 60%的罚款,即 38,930,444.47 元。
    (二)大古物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5
大古物流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
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大古物流罚款 38,930,444.47 元,大古物流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家
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应对措施及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
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古物流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接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检查情况做出的判断,需要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
程序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古物流将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
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归纳,在规定时间内就《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涉及事项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依
法维护自身权益。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需根
据税务行政部门最终处理结果确定。大古物流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持股 100%。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大古物流 2018 年末的资产总计为 3,172.16
万元,负债合计为 1,795.28 万元,净资产为 1,376.88 万元。
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理结果
                            6
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时,可能导致大古物流破
产清算。如此情形出现,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
物流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将以出资额为
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
    公司将持续关注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对子公司涉税事项引致的
风险予以充分关注,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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