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当事人:何文潮,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安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何文潮短线交易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文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7日,何文潮作为神州信息副总经理,操作霍尔果斯汇庆天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证券账户卖出神州信息股票151,000股,成交金额3,066,661元(扣除税费和佣金)。2017年2月17日-2017年2月20日,何文潮操作陆有香证券账户买入神州信息股票151,000股,成交金额3,123,119元(扣除税费和佣金),以上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何文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何文潮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传真至:010-88060041稽查局协调处)。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年7月29日
抄送:行政处罚委,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