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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00054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6-15 16962.46 0 3.30 26.28 0
2023-06-14 17229.28 367.07 3.61 28.75 1.67
2023-06-13 17434.96 224.66 2.61 21.15 0
2023-06-12 17647.72 466.24 2.86 23.46 0
2023-06-09 17856.25 904.77 3.66 29.65 0
2023-06-08 17678.28 946.74 7.17 59.73 1.52
2023-06-07 17201.08 306.19 6.76 55.44 0.53
2023-06-06 17120.87 299.15 6.54 54.29 1.42
2023-06-05 17097.73 539.52 6.36 54.26 0.26
2023-06-02 16989.73 496.12 7.91 66.14 4.6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23598.17 33.120
2024-06-30 1 其他 3 23617.27 33.146
2 基金 12 245.44 0.344
2024-03-31 1 其他 2 23780.64 33.435
2023-12-31 1 其他 2 23598.17 33.178
2023-09-30 1 其他 2 23920.17 33.6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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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05 4.35 4.33 0.46 390.00 1696.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5 4.35 4.33 0.46 520.21 2262.9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8 8.08 8.35 -3.23 25.00 202.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靖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30 9.87 9.87 0 87.06 859.2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1221 11.96 13.49 -11.34 24.10 288.24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建国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0 13.14 13.14 0 48.75 640.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光泉,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方光泉,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方光泉,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圆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圆股份: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GUAN QINGCHUAN(关青川),徐刚,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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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13

处罚对象:

方光泉,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赵辉,男,1974年4月出生,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方光泉,男,1976年1月出生,金圆股份财务负责人(自2023年11月10日起)、董事会秘书(自2023年12月28日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圆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圆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2005年修订、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660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末486,309.08万元)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末418,978.27万元)的9.70%。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40,660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109.67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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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1-11

处罚对象:

方光泉,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46 证券简称: 金圆股份公告编号: 2025-004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09 号) 及《立案告知书》 (证监
立案字 0202024010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 2024〕 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4〕 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 ,住所:吉林
省长春市净月区。
赵辉,男, 1974 年 4 月出生,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 董事长,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方光泉,男, 1976 年 1 月出生,金圆股份财务负责人(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董事会秘书(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
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圆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圆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
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 2005 年修订、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
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
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 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
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累计占用金
额 40,660 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末 486,309.08
万元)的 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末 418,978.27 万元) 的
9.70%。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 40,660 万元
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 109.67 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
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
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
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
取经验教训,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

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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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1-02

处罚对象:

方光泉,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公告编号:2025-001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09 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20202401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赵辉先生、方光泉先生: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圆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例为 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 2005 年修订、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
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 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
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累计占用金
额 40,660 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末 486,309.08
万元)的 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末 418,978.27 万元)的
9.70%。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 年 4 月 24 日,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 40,660 万元
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 109.67 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
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重大事件,但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
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
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

金圆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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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0-31

处罚对象:

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公告编号:2024-084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众思润禾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思润禾”)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总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67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众思润禾现场检查
时,发现众思润禾存在一是 1 号和 2 号危险废物仓库之间有 15 个装危险废物的
空吨桶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仓库内约有 2543 吨危险废物贮存但仓库多处大门未
关闭;二是收集了不能经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含油金属屑、废机油滤芯、圆形中空
金属填料;三是实验危险废物分析记录显示当日预处理危险废物和物料混合后有
少量气体产生,但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导致当天运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
司处置的预处理投料在投料过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烟雾气体发生火灾事故;
四是在接收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时未对照《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核对危险废物类别、重量,收集了 1 吨袋的非危险废物圆形中空金属填料
并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五是危险废物仓库内有大量危险废物无标签,存在有
出料记录但无投料记录的情形,且有预处理产物分析记录但是没有投料、出料记
录的情形。众思润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三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
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众思润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
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众思润禾对上述问题已逐项进行了整改,经相关执法人员复查,上述问题基
本完成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
第 9.5.6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金圆股份: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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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27

处罚对象:

GUAN QINGCHUAN(关青川),徐刚,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64 号
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中
信城枫丹白露一期 3 栋 906 室;
徐刚,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辉,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GUAN QINGCHUAN,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负
责人。
经查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及相— 2 —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圆股份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称,
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1,300 万元至 1,8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17 日,金圆股份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预计 2022 年度净利润为亏
损 19,000 万元至亏损 23,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9 日,金圆股
份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1,060
万元。金圆股份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
异,且未能及时进行修正。
金圆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第 5.1.4 条的规定。
金圆股份董事长徐刚、总经理赵辉、总会计师兼财务负责人
GUAN QINGCHUAN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金圆股份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刚、总经理赵辉、总— 3 —
会计师兼财务负责人 GUAN QINGCHUAN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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