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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润(0005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12641.82 0 6.28 30.40 0
2024-04-29 13484.07 2871.32 6.28 30.40 0.77
2024-04-26 15412.67 3565.56 7.43 37.74 1.89
2024-04-25 15621.49 3208.08 5.54 27.20 0
2024-04-24 15059.18 3725.51 5.54 27.98 0
2024-04-23 13733.33 2745.21 5.54 27.48 0
2024-04-22 14620.25 3778.75 5.54 29.92 0
2024-04-19 17299.35 8564.42 5.54 33.24 0
2024-04-18 16605.87 7268.55 5.54 31.25 0
2024-04-17 16319.50 8066.51 7.93 43.3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34863.31 37.541
2 QFII 1 251.12 0.270
2024-06-30 1 其他 4 34680.86 37.345
2024-03-31 1 其他 4 34991.16 37.679
2023-12-31 1 其他 5 35092.31 37.788
2 基金 9 76.84 0.083
2023-09-30 1 其他 4 35090.27 37.7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31 2.47 2.73 -9.52 43.00 106.21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0-30 2.36 2.60 -9.23 49.00 115.64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0-23 1.84 2.04 -9.80 45.63 83.96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0-22 1.76 1.94 -9.28 50.00 88.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09-03 1.49 1.49 0 48.02 71.55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5 1.50 1.48 1.35 50.00 75.0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贺明,郑强,郭昌玮,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振川,李明吉,石鹏,郑峰文,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润资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明吉,石鹏,贺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润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明吉,石鹏,贺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16

处罚对象:

贺明,郑强,郭昌玮,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
中润世纪广场 17 栋;
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F0080,中润资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峰文,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李明吉,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振川,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石鹏,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贺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郑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郭昌玮,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交易重要进展
2015 年 5 月,中润资源与李晓明、盛杰(北京)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杰投资”)签订意向合作书,约定中润资源与李
晓明设立共管账户,中润资源向该共管账户存入 8,000 万美元诚
意金,中润资源、盛杰投资有权随时检查共管账户资金情况。 2015
年 6 月,中润资源与盛杰投资委派的账户监管人李莆生签署《委
托监管协议》,委托李莆生对账户内资金进行监管。 2017 年 7 月,
中润资源披露终止与李晓明合作事项,但存入共管账户的 8,000
万美元仍未收回,导致公司 2019 年、 2020 年连续亏损、连续 5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中润资源披露称诚意金在共管
账户下失控的原因是变更共管账户的监管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委托李莆生作为其共管账户监管人为交易事项的重要进展,公司
未及时披露上述进展。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5 年 8 月,中润资源审议通过与伊罗河铁矿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伊罗河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拟向伊罗河公司提— 3 —
供借款 3 亿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方为伊罗河公司,并不包括其
指定的第三方。借款合同签署后,根据伊罗河公司要求,中润资
源 2015 年至 2016 年累计向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佩思国际”)提供借款 2.37 亿元,分别占中润资源 2014
年、 2015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1.03%、 20.70%。中润资源对佩思
国际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等借款,合计
40,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
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本金金额占中润资源 2015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9.16%。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部分到期债务及展期到期
债务涉及的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借款本金占中润
资源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中润资源未及时披露重大
债务逾期事项,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
四、关联交易违规
2012 年 8 月 6 日,中润资源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齐鲁置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中润资源拟转让其持有
的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投资”) 100%股权
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转让对价合计 4.9 亿元。中润资源
公告称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山东局核查,中润
资源转让盛基投资 100%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给齐鲁— 4 —
置业的行为由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峰文安排,齐鲁置业作
为中间过桥方配合,最终真实受让方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仑江源”)。 2012 年,中润资源、昆仑江源同受郑峰文
控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后,齐鲁置业未全额支
付交易对价,中润资源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29 亿元,后通过法院
强制执行收回部分款项, 2019 年末至今尚有 0.64 亿元未收回。
上述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且关联董事与关联
股东未回避表决。
五、大股东未披露差额补足事项
2016 年 12 月,中润资源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远”)与原第二大股东郑强
签署承诺函,冉盛盛远为保证中润资源控制权建议郑强减持全部
股份,郑强同意减持股份,但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 12.5 元/股,
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 2018 年 2 月 26 日,冉盛盛远与郑
强签署股份减持差额补足的《确认协议书》,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
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 7.09%中润资源股份,如股票转让价
格未达到 12.5 元/股,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冉盛盛远与
郑强未及时告知中润资源对上述差额补足事项予以披露。
中润资源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1 条、第
10.2.2 条和第 10.2.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 11.11.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5 —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4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明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至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石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峰文向公司和董事会隐瞒
该交易的真实情况,未在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10.2.1
条、第 10.2.2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1 条和
第 4.2.6 条的规定,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6 —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郭昌玮、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强未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第 4.1.7 条的规定,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
峰文,时任董事长李明吉,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时任财务总监石
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
强、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
控制人郭昌玮、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郑峰文、李明吉、李振川、石
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7 —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中润资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 者 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0755-88668240)。
对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16 日— 8 —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16

处罚对象:

李振川,李明吉,石鹏,郑峰文,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
中润世纪广场 17 栋;
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F0080,中润资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峰文,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李明吉,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振川,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石鹏,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贺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郑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郭昌玮,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交易重要进展
2015 年 5 月,中润资源与李晓明、盛杰(北京)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杰投资”)签订意向合作书,约定中润资源与李
晓明设立共管账户,中润资源向该共管账户存入 8,000 万美元诚
意金,中润资源、盛杰投资有权随时检查共管账户资金情况。 2015
年 6 月,中润资源与盛杰投资委派的账户监管人李莆生签署《委
托监管协议》,委托李莆生对账户内资金进行监管。 2017 年 7 月,
中润资源披露终止与李晓明合作事项,但存入共管账户的 8,000
万美元仍未收回,导致公司 2019 年、 2020 年连续亏损、连续 5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中润资源披露称诚意金在共管
账户下失控的原因是变更共管账户的监管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委托李莆生作为其共管账户监管人为交易事项的重要进展,公司
未及时披露上述进展。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5 年 8 月,中润资源审议通过与伊罗河铁矿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伊罗河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拟向伊罗河公司提— 3 —
供借款 3 亿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方为伊罗河公司,并不包括其
指定的第三方。借款合同签署后,根据伊罗河公司要求,中润资
源 2015 年至 2016 年累计向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佩思国际”)提供借款 2.37 亿元,分别占中润资源 2014
年、 2015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1.03%、 20.70%。中润资源对佩思
国际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等借款,合计
40,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
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本金金额占中润资源 2015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9.16%。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部分到期债务及展期到期
债务涉及的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借款本金占中润
资源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中润资源未及时披露重大
债务逾期事项,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
四、关联交易违规
2012 年 8 月 6 日,中润资源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齐鲁置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中润资源拟转让其持有
的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投资”) 100%股权
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转让对价合计 4.9 亿元。中润资源
公告称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山东局核查,中润
资源转让盛基投资 100%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给齐鲁— 4 —
置业的行为由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峰文安排,齐鲁置业作
为中间过桥方配合,最终真实受让方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仑江源”)。 2012 年,中润资源、昆仑江源同受郑峰文
控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后,齐鲁置业未全额支
付交易对价,中润资源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29 亿元,后通过法院
强制执行收回部分款项, 2019 年末至今尚有 0.64 亿元未收回。
上述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且关联董事与关联
股东未回避表决。
五、大股东未披露差额补足事项
2016 年 12 月,中润资源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远”)与原第二大股东郑强
签署承诺函,冉盛盛远为保证中润资源控制权建议郑强减持全部
股份,郑强同意减持股份,但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 12.5 元/股,
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 2018 年 2 月 26 日,冉盛盛远与郑
强签署股份减持差额补足的《确认协议书》,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
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 7.09%中润资源股份,如股票转让价
格未达到 12.5 元/股,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冉盛盛远与
郑强未及时告知中润资源对上述差额补足事项予以披露。
中润资源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1 条、第
10.2.2 条和第 10.2.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 11.11.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5 —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4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明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至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石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峰文向公司和董事会隐瞒
该交易的真实情况,未在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10.2.1
条、第 10.2.2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1 条和
第 4.2.6 条的规定,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6 —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郭昌玮、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强未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第 4.1.7 条的规定,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
峰文,时任董事长李明吉,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时任财务总监石
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
强、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
控制人郭昌玮、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郑峰文、李明吉、李振川、石
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7 —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中润资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 者 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0755-88668240)。
对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16 日— 8 —

中润资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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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28

处罚对象:

李明吉,石鹏,贺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72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于 2020 年 4 月因历史信息
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
号】。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编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13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 17
栋
     李明吉,男,1965 年 1 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长
     石鹏: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财务总监
     贺明,女,1976 年 5 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会秘书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中润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
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
                                           -1-
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翊芃)借款 4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崔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20,0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
务。
    2016 年 5 月 23 日,中润资源与崔某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4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2016 年 10 月 19 日,崔某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
将上述 22,000 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润资源未清
偿上述债务。2017 年 7 月 14 日,中润资源向崔某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
额为 14,000 万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崔某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
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截止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
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刘某庆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之后,刘某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出具时间),
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疏某倩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直到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润资源才向疏某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偿
还 5,000 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 1 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 2,500 万元
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
    2016 年 10 月 19 日,国金聚富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
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2017 年 12 月 19 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
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利息 490.68 万元,并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2,500 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了 490.68 万元利息。
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2,500 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鼎亮汇通代中润
资源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 月 12 日)后的 12 个月。截止债务到期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
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润资源与上海翊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
上述债务。直到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中润资源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及决议公告、借款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财务凭
证、银行单据、债权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润资源 2016 年和 2017 年定期报告、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会认为: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
合计 4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
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
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
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 4 个债权人合计 30,000 万元的
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
偿事项。这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根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
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
                                            -3-
    中润资源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
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中
润资源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
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
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4-

中润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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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10

处罚对象:

李明吉,石鹏,贺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66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因历
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21]119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中润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向崔炜、刘家庆、疏小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
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宁波
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同)(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翊芃)借款 4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崔炜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 20,0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
务。
    2016 年 5 月 23 日,中润资源与崔炜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4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1-
    2016 年 10 月 19 日,崔炜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
将上述 22,000 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润资源未清
偿上述债务。2017 年 7 月 14 日,中润资源向崔炜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
额为 14,000 万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崔炜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
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截止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
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家庆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刘家庆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刘家庆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之后,刘家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出具时间),
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小倩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疏小倩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疏小倩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直到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润资源才向疏小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偿
还 5,000 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 1 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 2,500 万元
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 年 10 月 19 日,国金聚富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
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2017 年 12 月 19 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
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利息 490.68 万元,并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2,500 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了 490.68 万元利息。
截至《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2,500 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2-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鼎亮汇通代中润
资源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 月 12 日)后的 12 个月。截止债务到期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
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润资源与上海翊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
上述债务。直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中润资源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及决议公告、借款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财务凭
证、银行单据、债权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润资源 2016 年和 2017 年定期报告、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会认为: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
合计 4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
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
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
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 4 个债权人合计 30,000 万元的
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
偿事项。这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
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
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中润资源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
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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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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