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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0004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6 124892.41 9514.77 74.68 937.93 0.99
2024-04-15 128098.88 16023.98 103.57 1388.86 22.16
2024-04-12 122398.41 14134.93 84.21 1171.34 10.88
2024-04-11 117323.12 8061.78 82.77 1082.62 7.49
2024-04-10 117270.93 13211.39 85.46 1104.13 24.65
2024-04-09 114269.89 9663.07 64.87 820.59 3.61
2024-04-08 114834.11 17801.09 87.60 1114.26 8.31
2024-04-03 108802.77 12566.05 87.44 1065.00 45.77
2024-04-02 107197.28 6883.91 44.26 504.99 5.04
2024-04-01 104329.70 6243.97 43.96 496.29 4.0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72 14475.47 9.795
2 其他 6 36.98 0.025
2023-09-30 1 其他 5 48632.97 32.907
2 上市公司 3 5251.52 3.553
3 基金 12 4400.23 2.977
4 信托 1 1872.11 1.267
2023-06-30 1 其他 8 53697.05 36.405
2 基金 92 11329.05 7.681
3 上市公司 1 1893.84 1.284
4 信托 1 1872.11 1.269
2023-03-31 1 其他 5 54864.01 37.195
2 基金 4 1963.59 1.331
3 信托 1 1872.11 1.269
4 上市公司 1 1286.19 0.872
2022-12-31 1 其他 7 55093.01 37.350
2 信托 1 1872.11 1.269
3 基金 34 1521.34 1.0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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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5 12.86 13.41 -4.10 440.00 5658.4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2 13.40 13.91 -3.67 200.00 268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怀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2 13.91 13.91 0 65.31 908.4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4-11 13.00 13.08 -0.61 70.00 910.00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珠市口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怀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0 12.20 12.92 -5.57 527.00 6429.4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怀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02 11.41 11.41 0 17.71 202.0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业矿业: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业矿业: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吉伟,吉喆,吉祥
公告日期 2021-02-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矿业: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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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9

处罚对象:

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公告编号:2023-26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
                       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交易内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矿业”
或“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8,000 万元收购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乾金达”)持有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盛矿业”)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博盛矿
业的控股股东。
    2、目标公司博盛矿业拥有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是西藏地区为
数不多的拥有金矿采矿权证的企业之一,同时,博盛矿业拥有配套选矿厂和尾矿库,
具备成熟的生产条件。邦布金矿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大型规模岩金矿床,其所处
的北喜马拉雅成矿带是西藏重要的造山型金成矿带,基于博盛矿业的资源和采选基
础优势,可为公司下一步推进该区域金矿资源的战略整合提供重要条件。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交易尚需博盛矿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尚需办理标的股权的解除
冻结手续,尚需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8,000 万元收购甘肃乾金达持有的博盛矿业 70%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博盛矿业核心资产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邦
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博盛矿业的控股
股东。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与甘肃乾金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8,000 万元收购甘肃乾金达持有的博盛矿业 7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尚需博盛矿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尚需办理标的
股权的解除冻结手续,尚需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6621553F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李巍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15 日
    7、营业期限:2006 年 6 月 15 日至 2056 年 6 月 14 日
    8、登记机关: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298 号(中海国际写字楼 1 座 1604C 室)
    10、经营范围:矿产品资源的开发、利用;地质勘察;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
和须取得专项审批的品种)的购销;建筑材料(不含木材)、五金产品的购销;黄
金及白银的销售。(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11、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献来持股 68%,李佩持股 16%,李佳持股 16%,
实际控制人为李献来。
    1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甘肃乾金达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献来持有本公
司 0.74%股份,是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除上述外,甘肃乾金达与本公司及公司股东
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
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甘肃乾金达存在因有
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信
息如下:(1)案件一: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京 02 执
恢 5 号,执行标的金额为 8,644.68 万元;(2)案件二:执行法院为兰州市城关区人
民法院,案号为(2023)甘 0102 执恢 353 号,执行标的金额为 4,411.20 万元。根据
交易对方的说明与承诺,甘肃乾金达正在积极与相关案件当事方进行沟通协商,将
积极通过和解、履行债务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甘肃乾金达已就案件一与执行申
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解除该案件已采取的全部强制执
行措施,上述两项案件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甘肃乾金达上述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预计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企业名称: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4194974XK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罗成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22 日
    7、营业期限:2005 年 11 月 22 日至长期
    8、登记机关: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住所: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
    10、经营范围:采矿、探矿、加工、销售;矿山技术服务,矿产品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主要股东:甘肃乾金达持股 70%,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源矿业”)持股 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源矿业尚未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二)历史沿革
    2005 年 11 月,北京乾金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乾金达”)与西藏地
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以下简称“地勘队”)共同出资设立博盛矿
业,出资额为 500 万元,其中:北京乾金达出资 350 万元,持股比例为 70%,地勘队
出资 150 万元,持股比例为 30%。
    2008 年 3 月,北京乾金达将其持有的博盛矿业 63%股权、7%股权分别转让给海
南乾金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乾金达”)、海南派乐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派乐”)。转让完成后,海南乾金达的持股比例为 63%,地勘队的
持股比例为 30%,海南派乐的持股比例为 7%。
    2010 年 12 月,博盛矿业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实施增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变
更至 5,000 万元。
    2012 年 2 月,海南派乐将其持有的博盛矿业 7%股权转让给海南乾金达。转让完
成后,海南乾金达的持股比例为 70%,地勘队的持股比例为 30%。
    2014 年 4 月,因海南乾金达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乾金达,博盛矿业股东名称发
生变更。
    2019 年 5 月,地勘队将其持有的博盛矿业 30%股权转让给西藏聚源地矿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地矿”)。转让完成后,海南乾金达的持股比例为 70%,聚
源地矿的持股比例为 30%。
    2019 年 6 月,聚源地矿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给盛源矿业。转让完成后,海
南乾金达的持股比例为 70%,盛源矿业的持股比例为 30%。
    (三)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标的股权存在如下冻结情况:冻结法院为呼伦贝
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被冻结人为甘肃乾金达,冻结股权数额 1,517.00 万元,执
行裁定文书文号为(2020)内 0702 民初 1521 号之二,冻结办理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1 日。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甘肃乾金达承诺,甘肃乾金达将在标的股权转让价款达
到 13,000 万元后负责促使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相关司法冻结涉及的一切事项与手
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确保标的股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甲方不存在任
何障碍;甘肃乾金达保证标的股权在股权交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
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博盛矿业因有履行能力而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如下:(1)执行
法院为新化县人民法院;(2)案号为(2022)湘 1322 执恢 448 号;(3)执行标的金
额:681,059.14 元。上述案件不属于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的重大诉讼案件,博
盛矿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博盛矿业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博盛矿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的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577.38
              负债总额                                                    105,031.45
               净资产                                                     -77,454.07
             应收款项总额                                                    182.7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2022 年度
                项目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00.75
              营业利润                                                    -11,356.93
               净利润                                             -13,070.2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19.79
    博盛矿业亏损的主要原因系生产建设投资支出较大、财务费用较高及宏观因素
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共同叠加导致,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详见本公告之“六、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评估情况
    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天健华辰”)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对博盛矿业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华辰评报字(2023)
第 0049 号《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考虑到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之间的适用性,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
果作为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博盛矿业股东全部权益的评
估结果如下:
    资产总计:账面值为 27,577.38 万元,评估值为 161,318.99 万元,评估增值
133,741.61 万元,增值率 484.97%;负债总计:账面值为 105,031.45 万元,评估值
为 116,269.45 万元,评估增值 11,238.00 万元,增值率 10.70%;所有者权益:账面
值为-77,454.07 万元,评估值为 45,049.54 万元,评估增值 122,503.61 万元,增值
率 158.16%。
    (七)主营业务和核心资产情况
    博盛矿业目前主要经营业务为金矿采矿、探矿、加工及销售,主要产品为金精
粉、重砂。博盛矿业拥有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
    1、项目位置
    博盛矿业矿区位于加查县城西南方向直线距离 18km,行政区划隶属西藏自治区
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管辖。邦布岩金矿区西北距拉萨市 360km,距山南市政府驻地泽
当镇 180km,距西藏贡嘎机场 290km,东北距加查县 25km。邦布岩金矿区至加查县城
为乡村Ⅳ级公路,从加查县沿雅鲁藏布江北岸经桑日县到拉萨的柏油公路年内即将
建成通车,区内交通将更加安全、便利。
    2、矿权情况
    博盛矿业拥有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相关情况如下:
    (1)采矿许可证
    博盛矿业目前持有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 2022 年 7 月 2 日核发的证号为
C5400002011124110121484 的《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采矿权人:        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
矿山名称:        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        金矿
开采方式:        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        15 万吨/年
矿区面积:        1.7607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        4 年,自 2022 年 7 月 2 日至 2026 年 7 月 2 日
    (2)探矿权证
    博盛矿业目前持有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证号为
T5400002010024010039215 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基本情况如下:
探矿权人:          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探矿权人地址: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
勘查项目名称:      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岩金矿详查
地理位置: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
图幅号:            H46E019010,H46E018010,H46E018011,H46E019011
勘查面积:          36.56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邦布岩金矿采矿权位于探矿权内,两者独立存在,不存在重叠、交叉情形。
    (3)矿业权权属及其限制或者争议情况
    本次收购事项涉及的矿业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诉讼等权利
限制或权利争议的情形。
    3、资源情况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藏国土资储备字[2017]04
号《关于<西藏自治区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备案证明》,划定矿区范围内(122b)+(332)+(333)资源储量矿石量 4594803 吨,Au
金属量 30969.07 千克,平均品位 6.74×10-6。其中:(122b)矿石量 2282487 吨、Au
金属量 16771.89 千克,(332)矿石量 589520 吨、Au 金属量 2309.45 千克,(333)矿
石量 1722796 吨 , Au 金属量 11887.73 千克 ; 划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
(122b)+(332)+(333)资源储量矿石量 3429595 吨,Au 金属总量 22434.74 千克,平均
品位 6.54×10-6。其中:(122b)矿石量 1792889 吨、Au 金属量 13171.49 千克,(332)
矿石量 408162 吨、Au 金属量 1603.88 千克,(333)矿石量 1228544 吨,Au 金属量
7659.37 千克。
    4、开发现状
    博盛矿业矿区已形成了+4576m、+4528m、+4495m、+4447m 中段。各中段运输均
采用沿脉巷道作主运输平巷。在矿体端部掘回风天井与上中段相连,形成单翼对角
通风系统。各中段的开拓布置采用自上而下进行,上中段采完后,由下中段接替开
采。区内各硐口均通地表,矿(废)由各平硐口运输出地表。井下采用蓄电池电机
车牵引矿车组运输。+4576m、+4528m、+4495m 中段平硐基本没有涌水,+4447m 中段
有一定的井下涌水,采用平硐自流排水,井口设置有沉淀池。
    博盛矿业现有选厂规模为 480t/d,年工作 300d,选矿工艺流程为重选与重尾浮
选的工艺流程,产品方案为重选的重选金精矿和浮选的浮选金精矿。破碎矿采用三
段一闭路;磨矿采用一段闭路磨矿,磨矿细度为-200 目占 60%;分级采用水力旋流
器进行分级,分级后的重选作业采用尼尔森选矿机+摇床;尼尔森选矿机重选的尾矿
进入浮选作业,经一粗、两扫、两精得到浮选金精矿;摇床的精矿为产品粗粒金精
矿,摇床的尾矿与浮选精矿合并进行浓缩、压滤两段脱水作业,最终获得含水率<
12%的浮选金精矿。
    博盛矿业于 2014 年 6 月 8 日向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西藏加查县
邦布岩金矿扩大采矿登记范围的变更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拟对原有矿权进行变更,
扩大矿区范围及增加生产规模。结合矿山现状及地质储量情况,拟推荐矿山生产规
模增加为 30 万 t/a(1000t/d)。根据变更申请报告,推荐的矿区平面范围及开采深
度均与原采矿证不同,矿区面积由 1.766m2 扩大至 3.6m2。目前矿山正在进行改扩建
设计及办证的工作,处于停产状态。
    5、是否具备相关矿业勘探、开发的资质和准入条件的说明
    在完成本次收购后,公司持有博盛矿业 70%股权,博盛矿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公司已从事矿业开发多年,具备矿业勘探、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金矿
行业不属于特许行业准入条件的特定矿种。
    6、矿业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博盛矿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的
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一、营业收入                        1,800.75               26.00         1,267.11
减:营业成本                        1,359.36               45.27         1,003.08
    税金及附加                          91.10               3.18              63.36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4,590.47          3,192.24           3,592.30
    研发费用                                -                  -                  -
    财务费用                        7,170.70          6,456.42           8,203.67
加:其他收益                                -                  -                  -
    投资收益                                -                  -                  -
    信用减值损失                        14.96           -21.74                 7.71
    资产减值损失                            -                  -                  -
二、营业利润                       -11,395.93        -9,692.85         -11,587.57
加:营业外收入                           0.44               2.01              17.74
减:营业外支出                      1,674.77           146.36            2,580.21
三、利润总额                       -13,070.26        -9,837.21         -14,150.04
减:所得税费用                              -                  -                  -
四、净利润                         -13,070.26        -9,837.21         -14,150.04
     7、上市公司应当列表披露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
     (1)项目立项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情况
     博盛矿业已取得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
     (2)环评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获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复情
况
     博盛矿业目前拥有与采矿许可证相应的环评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及排污许可
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获得安全生产部门批复情况
     博盛矿业目前持有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核发的(藏)FM
安许证字(2022)01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
公司”,许可范围为“加查县洛林乡邦布矿区岩金矿 15 万吨/年地下开采”,有效期
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博盛矿业目前持有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核发的(藏)FM
安许证字(2022)4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许可范围为“尾矿库”,有效期为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3 日。
     (4)生产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博盛矿业目前持有证号为 C5400002011124110121484 的《采矿许可证》及证号
为 T5400002010024010039215 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其他涉及报批事项及获得相关部门批复
情况
     不涉及。
     (6)过去三年,博盛矿业不存在重大违规开采、环保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等情形,未因上述情形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8、矿业权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博盛矿业持有的采矿权及探矿权尚未有偿处置,未来尚需
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天健华辰出具的华辰评报字(2023)第 0049 号《资产评
估报告》,“本次评估估算期内产品量 Au 量 20,811.11KG,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
厅公布的“藏自然资[2019]82 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铜、
铅、锌等 31 个矿种拉萨市砂、石、粘土等 14 个矿种昌都市砂石、粘土等 20 个矿
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以现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政策以及收益基准价
标准、评估估算的采出量测算,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会低于 11,238.00 万元,
本次评估,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岩金矿详查探
矿权出让收益亦按该金额暂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该缴纳的最低标准仅为评估人员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及标准进行的测算。未来有偿处置时具体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由矿政管理部门按照未来的政策及相应标准确定,加之设计资料的变化,估算的有
益组分品种和产量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实际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可能与上述数据
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
岩金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扣除金额亦需进行调整。”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博盛矿业在扣除采矿权出让收益后的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评估
价值为 45,049.54 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甘肃乾金达向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就其所持有的矿业权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现阶段所有应当缴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
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如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
现有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的,目标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支出
应由甘肃乾金达承担,不得要求目标公司或兴业矿业承担,兴业矿业有权要求甘肃
乾金达以现金方式向兴业矿业或目标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出让方出让矿业权权属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的标的为博盛矿业 70%股权,矿业权仍在博盛矿业,不涉及矿业权权属
转移,无需履行前置行政审批手续。
    10、与矿业权有关的风险
    (1)目标公司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不确定性,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基础储量与实际可采储量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安全生产的风险
    由于矿产资源采掘行业的特点,目标公司并不能完全规避安全生产的风险。
   (3)矿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
   目标公司主要产品为黄金。黄金价格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果金价在未来大幅
下降,将给项目的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4)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在使用矿业权时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
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如果国家对矿业权有偿使
用的税费标准发生变化,将对博盛矿业矿业权的实际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5)缺乏矿山经营管理方面专业人才的风险
   矿产资源采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地质、采矿、选矿、测绘、水文环
境、机械、电气、建筑、经济、管理等多学科专业知识,未来公司将利用自身多年
来对矿山经营管理积累丰富的经验及得力人才,配合博盛矿业现有管理团队加强管
理,提高标的公司盈利能力。
   (八)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博盛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博盛矿业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其理财的情况,博盛矿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博
盛矿业与公司无经营性往来。博盛矿业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
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目标股权及股权转让款
   本次股权转让的目标股权为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70.00%股权及目标股权所对应
的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
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根据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辰评报字(2023)第 0049 号《内
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 70%
股权的评估值为 31,534.68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结果,经协商,各方同意,目标公
司 70%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28,000 万元。
    (三)付款进度
    甲方应当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
定银行账户。
    如甲方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本协议终止的情
形时,乙方应在终止情形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
资金成本退还给甲方,资本成本按照年利率 12%、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四)交割安排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目标公司另一股东盛源矿业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的答复 10 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盛源矿业接到乙方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通知未答复的
情况下、盛源矿业接到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
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时要求提供的
必要法律文件,以促成上述所需要的登记手续尽快完成。
    3、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乙方及其指定
人员应将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
财务资料、公司治理资料、对外签署的合同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
正本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由甲方指定的人员保管。
    4、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的
同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同步提交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委派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的经甲方认可的工商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目标公司新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资料)。
    (五)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
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如果本协议签署后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目标公司另一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乙方答复不同意本
次转让或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2)本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办理完
毕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
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
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守约方遭受的与违约方违约行为相关的损失,
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
造成的损失。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业务
关系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不会使公司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影响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
筹资金。
    六、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标公司博盛矿业拥有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是西藏地区为数
不多的拥有金矿采矿权证的企业之一,同时,博盛矿业拥有配套选矿厂和尾矿库,
具备成熟的生产条件。邦布金矿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大型规模岩金矿床,其所处
的北喜马拉雅成矿带是西藏重要的造山型金成矿带,基于博盛矿业的资源和采选基
础优势,可为公司下一步推进该区域金矿资源的战略整合提供重要条件。
    在黄金资源储量日益稀缺及黄金需求旺盛相结合的背景下,公司将充分利用多
年积累的黄金开采技术及管理经验,在邦布岩金矿未来运营过程中深挖资源潜力,
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收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规模,使博盛矿业
成为西藏山南地区现代化黄金矿山公司的标杆企业。
    通过本次交易整合金矿资源,能够为公司发展储备战略资源,有利于丰富公司
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为
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方案、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能够为公司发展储备战略资源,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本次交易是公开、
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
    八、备查文件
    1、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1119 号);
    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3)第 0049 号);
    5、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及外围探矿权评估报告(陕德衡矿评[2023]
第 042 号);
    6、《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兴业矿业: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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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0-10

处罚对象: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88 号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市政府西侧,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经查明,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
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义务
2014 年,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 2 —
业”) 以 1.2 亿元收购兴业集团持有的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 100%股权。 2015 年, 兴业矿业以
3,665.43 万元收购兴业集团持有的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荣邦矿业”) 100%股权。 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
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关公告,荣邦矿业 2017 年度、 2018
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唐河时代 2017 年度、 2019 至 2021 年度未
完成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合计应向兴业矿业补偿现金 55,386.39
万元,未补偿金额为 53,561.28 万元。
二、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
2016 年, 兴业矿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兴业集
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 8 家合伙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
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 100%股权。根据
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
议及相关公告, 银漫矿业 2019 至 2021 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
兴业集团应向兴业矿业补偿股份 65,600,060 股, 并返还现金分红
款 261.76 万元。
兴业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1.1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 3 —
标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兴业矿业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0 日

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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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9

处罚对象:

吉伟,吉喆,吉祥

— 1 —
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伟,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吉祥,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吉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 吉伟、吉祥、吉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
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 8 家合伙— 2 —
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
漫矿业”) 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
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兴业矿业2020年5月披露的《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银
漫矿业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吉伟、吉祥
应分别补偿股份 25,126,132 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 100.26 万元;
吉喆应补偿股份 11,304,216 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 45.11 万元。
2020 年 12 月,吉祥返还现金分红款 100.26 万元。
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已于 2017 年为兴业
集团 10 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021 年 9 月,法院裁定吉
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归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
吉伟、吉祥、吉喆无法再以其持有的上述股份履行业绩补偿股份
回购注销义务。
吉伟、吉祥、吉喆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伟、吉祥、吉喆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3 —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8 日— 4 —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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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2-03

处罚对象: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07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冠矿业”)收
到了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土地)罚[2021]1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对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 2006 年在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巴彦宝力格嘎查非法占
用土地 314.882.41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
述申辩、要听求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
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
土资发[2014]62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陆
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贰角(314.882.41 ㎡*20 元/m=6,297,648.2)的罚
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东乌珠穆沁旗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锡林
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融冠矿业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对融冠矿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5.2、14.5.3 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缴纳上述罚款后,公司将督促融冠矿业加快办理上述土地占用的相关审批手
续。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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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2-28

处罚对象: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0-96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
收到了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或“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然资罚决字[2020]5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西乌旗
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境内进行矿区建设,该项目建设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擅自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
现场勘测笔录;4.实地照片;5.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
    我局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
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
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
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18.2349 公顷。
    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 18.2349 公顷(182349 平方米),按照 30 元/平方米
的标准,处以 547.0470 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缴纳至西乌珠穆沁
旗自然资源局罚没款账户(办理地点:自然资源局 704 办公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乌
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或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银漫矿业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对银漫矿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缴纳上述罚款后,公司将督促银漫矿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要求
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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