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乐清市公安消防局出具乐公(消)行罚决字〔2018〕0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乐清华数下属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事实,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又根据《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有关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平均数额。本次罚款金额为2,000元,低于处罚幅度的平均数额(即2,750元),为从轻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