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光明,夏希忠,季圣智,廖益平,张明华,曾江虹,李力夫,李晓峰,李邑宁,栾胜基,潘同文,祝九胜,罗爱华,胡琴,胡隐昌,蒋艳华,陈扬名,黄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ST 康达 公告编号:2019-00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断:《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2018 年 6 月 7 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康达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调
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8]1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8]163 号《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下: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季圣智、李力夫、黄馨、
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
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胡琴、廖益平: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
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达尔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
度报告,具体如下:
2017 年 10 月 27 日,康达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董事会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后续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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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 8 日,康达尔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议案内容为聘请瑞华所为康达尔 2017 年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另一大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
因瑞华所不符合公司选任审计机构相关制度要求,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投弃权票,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率为 47.57%,该议案最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9 日,康达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拟聘请瑞华所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后续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11 日,康达尔收到京基集团提交的关于聘请立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康达尔公告称,因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曾
江虹为立信所合伙人,京基集团该议案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独立性原则,故公司
董事会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14 日,康达尔电子邮箱收到京基集团关于聘请信永中和所为公
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4 月 16 日,康达尔收到京基集团的相关书面
文件。康达尔公告称,康达尔董事会以京基集团相关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的正常选聘程序、提案中的信永中和所在未就年审工作有关事项与公司进
行事先接洽与沟通的情况下便出具相关承诺函(同意承接康达尔 2017 年年报审
计业务)系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距离年报披露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频繁要求临时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考虑年审工作的实际操作性、公司收到京基集团书面材料距
离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 10 日等四大方面理由,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25 日,康达尔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内容为聘请瑞华所为康达尔 2017 年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控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于 4 月 24 日再次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求康达尔不得在 4 月 25 日举行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上剥夺京基集团的表决权,并应当将京基集团所持康达尔
123,677,371 股全部计入该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京基集团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基于同样原因再次投了弃权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率为 42.9655%,
该议案最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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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28 日,康达尔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
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载明,公司原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
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但基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司无法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导致公
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康达尔未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
报告。
2018 年 8 月 31 日,康达尔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康达尔相关公告、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
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
康达尔未在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康达
尔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
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
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康达尔未及时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长罗爱华、时任总经理季圣智、
时任财务总监李力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馨、李邑宁、
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
李晓锋、蒋艳华、胡琴、廖益平作为康达尔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达尔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罗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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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季圣智、李力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
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胡琴、廖益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
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列
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
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21-50182708;021-50186635),
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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