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茅台酒及系列酒的生产与销售;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酒店经营管理、住宿、餐饮、娱乐、洗浴及停车场管理服务;车辆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维修保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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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了77931.3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44%
采购了0.00万元,占总采购额的--
销售了160806.0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20%
销售了71020.3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04%
销售了82546.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