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00万元至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94.59%至-92.04%。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格力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隆新能源”或“格力钛新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返还相应货款以及赔偿损失等合计39,776,769.40元,该案件在2021年8月31日取得(2020)粤0404民初363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银隆新能源向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货款8,483,009.60元及有关违约金,驳回银隆新能源的诉请。银隆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22年5月9日出具(2022)粤04民终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4民初2540号],判决内容为公司向格力钛新能源返还货款30,814,872.32元及支付维修费用、鉴定费用1,145,613元。公司认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错误(尚未安排公司申请的鉴定事项),公司已提起上诉。原业绩预告披露后,鉴于上述诉讼进展属于公司2023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4民初2540号]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损益影响为2,716.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