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博阳生物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8]第2220180023号),对博阳生物生产未取得注册证的校准品和质控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游离四碘甲状腺素检测试剂盒(光激化学发光法)校准品(规格:9*0.5ml)848盒(批号为H1702的308盒、批号为H1801的540盒),游离四碘甲状腺素检测试剂盒(光激化学发光法)质控品(规格:2*0.5ml)693盒(批号为C1702的212盒、批号为C1801的481盒);2、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人民币332,363.10元。受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博阳生物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涉案产品已于2018年5月17日获准注册,纠正了违法行为。2018年11月13日,博阳生物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