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因朝阳诺禾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环境保护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25995号),对朝阳诺禾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所律师认为,朝阳诺禾的处罚金额为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前述税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事项。除上述处罚事项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外汇、药品监督、卫生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