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行政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1、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向海诺尔出具《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简易)》(台开税简罚[2021]670 号),因海诺尔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级5)未按期
进行申报,对海诺尔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行政处罚执行、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按上述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
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规范或整改。
海诺尔受到上述处罚的主要原因系海诺尔经办人员的工作疏漏,主观上不
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上述违规事项整改完成后,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子
单位的纳税申报和资料报送情况进行了自查,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子单位在后
续税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由于海诺尔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且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未造成
重大影响,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不会对公司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因此海诺尔该项处罚情形属于违法
情节轻微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