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大丰金达莱的违法违规情况
2016年7月28日,因大丰金达莱污水处理车间有大量危险废物存放、未张贴标签、危废仓库内大部分危废包装袋无危废标签,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大丰金达莱一期1.1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罚款5万元;同时对危险废物存放、未张贴标签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大丰金达莱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缴纳罚款并纠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其一期1.1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于2017年5月5日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2017年2月8日,因大丰金达莱转移的8.21吨含铜污泥未经审批,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大环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大丰金达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决定罚款5万元。大丰金达莱收到前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及时缴纳罚款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后果。
就上述处罚事项,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已经分别出具说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资子公司铜陵金达莱违法违规情况
2016年9月21日,因铜陵金达莱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Ni浓度超标,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铜环责改[2016]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铜陵金达莱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查找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5月31日,因铜陵金达莱COD排放浓度、Cu排放浓度超标,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铜环责改[2017]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铜陵金达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2017年6月7日,因铜陵金达莱总排口废水中总铜浓度超标排放,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铜环责改[2017]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铜陵金达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2017年12月28日,因铜陵金达莱总排口废水中COD浓度、总磷浓度超标,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铜环责改[2017]6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铜陵金达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2018年10月17日,因铜陵金达莱含镍废水处理单元排口镍在线数据超标,铜陵市环保局出具“铜环责改[2018]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铜陵金达莱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25日,因铜陵金达莱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氮浓度超标,铜陵市环保局出具“铜环责改[2018]8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铜陵金达莱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此,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铜陵金达莱收到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并未涉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此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责令整改”的行政命令亦不属于行政处罚。
经查询相关环保部门公开披露信息,铜陵金达莱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涉及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综上,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铜陵金达莱上述被责令改正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控股子公司会昌金岚违法违规情况
2017年3月7日,因会昌金岚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氨氮:14.57)情形,会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会环责改字[2017]2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会昌金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达标排放。2017年6月13日,因会昌金岚在线监控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会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会环责改字[2017]205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会昌金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2018年1月29日,因会昌金岚存在企业污染源排污口未按规范设置的情形,会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会环责改字[2018]2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会昌金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
就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项,会昌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出具说明,确认“本局上述决定书中作出的相关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也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1月21日,因发行人存在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缺少、部分人员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问题,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洪建改字[2018]第0000128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发行人进行整改。对此,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说明,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整改到位,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说明签署日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遵义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
2019年2月28日,因遵义分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中山税务分局出具“红税中山简罚[2019]3519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该分公司罚款500元。2019年3月11日遵义分公司已经缴纳罚款。就此,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中山税务分局已经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