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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6055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36218.96 81.493
2 上市公司 2 555.65 1.250
3 基金 1 88.60 0.199
4 QFII 1 53.71 0.121
2024-06-30 1 其他 4 10440.42 55.427
2 上市公司 2 715.75 3.800
3 基金 22 20.52 0.109
2024-03-31 1 其他 4 10328.73 54.834
2 上市公司 1 864.00 4.587
2023-12-31 1 其他 4 10577.10 56.152
2 上市公司 1 1026.00 5.447
3 QFII 2 170.37 0.904
4 基金 16 8.82 0.047
2023-09-30 1 其他 3 10820.93 57.447
2 上市公司 2 1322.78 7.022
3 基金 2 283.64 1.506
4 QFII 1 111.72 0.5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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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23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方文艺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处以警告处罚(新广出函(2017)256号)
发文单位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黑龙江北方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肇东市新华书店收到肇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罚(肇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27号)
发文单位 肇东市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肇东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收到牡丹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罚(牡公消西(消)行罚决字〔2018〕005号)
发文单位 牡丹江市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北方文艺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处以警告处罚(新广出函(2017)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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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23

处罚对象:

黑龙江北方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广出函(2017)256号),认定北方文艺2012年1月第1版和2016年6月第3次印刷的《汤姆·索亚历险记》一书的差错率为万分之四点三七,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其编校质量属于不合格,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处罚,同时责令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汤姆·索亚历险记》一书。

肇东市新华书店收到肇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罚(肇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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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26

处罚对象:

肇东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8日,肇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向肇东市新华书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27号),认定肇东市新华书店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及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肇东市新华书店处以4.00万元罚款。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肇东市新华书店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消防安全知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肇东市新华书店未再出现类似情形。2020年7月1日,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消防行政处罚。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收到牡丹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罚(牡公消西(消)行罚决字〔2018〕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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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26

处罚对象: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9日,牡丹江市公安消防大队西安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公消西(消)行罚决字〔2018〕005号),认定牡丹江市新华书店存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9.50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牡丹江市新华书店已及时缴纳罚金,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消防安全知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牡丹江市新华书店未再出现类似情形。2020年7月1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消防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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