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肇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向肇东市新华书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27号),认定肇东市新华书店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及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肇东市新华书店处以4.00万元罚款。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肇东市新华书店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消防安全知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肇东市新华书店未再出现类似情形。2020年7月1日,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消防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