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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水(6050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457.19 12.867
2024-06-30 1 其他 8 1969.94 22.753
2 基金 4 2.52 0.029
2024-03-31 1 其他 8 2346.68 27.105
2023-12-31 1 其他 9 2357.47 27.602
2 基金 7 51.36 0.601
2023-09-30 1 其他 8 2396.51 28.0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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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05 10.62 10.79 -1.58 114.00 1210.6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海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16 12.30 12.45 -1.20 21.56 265.13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15 12.30 13.33 -7.73 28.70 353.0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9 10.28 10.59 -2.93 226.49 2328.36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海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16.90 18.85 -10.34 93.42 1578.73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2022-11-30 16.43 16.77 -2.03 19.00 312.1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开发区二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湘永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和水: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文辉,姜伟,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和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文辉,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小娜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7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文辉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太和水: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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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12

处罚对象:

何文辉,姜伟,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49 号
────────────────────────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太和水,
A 股证券代码: 605081;
何文辉,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2-
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
事;
姜伟,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
〔 2024〕 6 号、 7 号、 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 2023〕 125 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 124 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 123 号)、《关于对姜
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 122 号)(以
下合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2017 年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
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
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建造合同》(财会〔 2006〕 3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 2018 年收入 798.96 万元。
同时,太和水 2018 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
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 2018 年、 2019 年年度财务
报表以及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
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3-
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 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
2018 年营业收入 798.9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 2.45%。
此外,公司调减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 619.35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 6.33%,分别调增
2019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 35.99 万元、 143.97 万元、 143.97 万元、
359.93 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 0.24%、 0.89%、 1.58%、
2.20%。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何文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总
经理、董事徐小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二人均
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
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
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4-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外,根据《警示函》认定,时
任财务总监姜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
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太和水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
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5-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6 日

太和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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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6

处罚对象:

何文辉,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081 证券简称: 太和水公告编号: 2024-010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8) 。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沪证监处罚字〔 2024〕 1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披露的《上海
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沪【2024】 6号、 7号、 8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
1957室。
何文辉,男, 1971年5月出生,时任太和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上海
市杨浦区翔殷路309弄。徐小娜,女, 1984年8月出生,时任太和水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
区政悦路88弄。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太和水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
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5号--建造合同》 (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
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
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
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 2021年、 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
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和水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
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
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
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
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 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
五十万元罚款;
二、 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 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公司判断
《决定书》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决定书
》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上海太和水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4) 予以
更正。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 认
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
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
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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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2

处罚对象:

徐小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8号
当事人:徐某娜,女,198X年X月出生,时任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太和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和水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徐某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某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徐某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2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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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2

处罚对象:

何文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7号
当事人:何某辉,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太和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和水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某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某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何某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2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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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2

处罚对象: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
当事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957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太和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和水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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