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华康股份(6050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2020.47 6.748
2 基金 1 566.16 1.891
2025-12-31 1 其他 4 2671.31 8.921
2 基金 80 1018.81 3.402
2025-09-30 1 其他 3 2255.07 7.531
2 基金 2 780.14 2.605
2025-06-30 1 其他 4 2678.57 8.946
2 基金 68 845.19 2.823
2025-03-31 1 其他 4 2581.99 8.6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12 11.73 13.08 -10.32 17.06 200.11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10 11.63 13.00 -10.54 17.20 200.0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9 12.85 14.45 -11.07 25.00 321.2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金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2 16.02 16.19 -1.05 50.00 8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30 15.03 16.64 -9.68 30.00 450.9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化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13 21.90 23.57 -7.09 13.35 292.3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文汇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严晓星
公告日期 2026-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6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焰飞
公告日期 2026-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亚静
公告日期 2024-07-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康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09

处罚对象:

严晓星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505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826110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7号
    当事人:严晓星,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严晓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25日盘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公告了《华康股份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0月25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严晓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康股份”股票,合计买入3.21万股,买入金额469,222元。经计算共获利38,557.30元。
  账户一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华康股份”股价持续拉升的情况下买入“华康股份”股票,为其“华康股份”原始股解禁后的首笔买入;账户二临时转入借款等资金,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华康股份”股价持续拉升的情况下买入“华康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严晓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严晓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严晓星没收违法所得38,557.30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6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09

处罚对象:

方焰飞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505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8264462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6号
    
  
  当事人:方焰飞,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焰飞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25日盘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公告了《华康股份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0月25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方焰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康股份”股票,合计买入137,366股,买入金额1,816,352.90元。经计算共获利273,912.91元。
  账户一、账户二此前未交易过“华康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账户转入借款等资金后持续买入“华康股份”;账户三2024年8月29日连续多次卖出账户内其他股票后即买入“华康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方焰飞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焰飞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方焰飞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内幕信息的类型指向不明确,未告知裁量基准,影响其有效行使陈述申辩权。
  第二,案涉信息不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等重大事件,且案涉信息在联络和交易时点并没有确定的金额,不能判断属于内幕信息。即使案涉信息被华康股份自愿按照内幕信息管理,但非法定认定标准。故案涉信息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内幕信息”。
  第三,推定方焰飞从事内幕交易缺乏依据。方焰飞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日常联系较多,本案只选取案涉信息敏感期内的联系作为案涉联络接触,不符合常理,且案涉联络接触与案涉信息产生发展过程并不吻合。方焰飞称,其进行案涉交易并非基于内幕信息,而是按照事先计划购买,不属于内幕交易。
  第四,对方焰飞处罚过重,其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方焰飞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补充调查及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听证过程中,已向当事人释明内幕信息的类型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并告知裁量的法律依据。我局已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案涉信息可能对“华康股份”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焰飞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华康股份”股票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方焰飞提交的计划未包含具体的交易时间等内容,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考虑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酌情调整对其罚款金额。
  综上,我局除对方焰飞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对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焰飞没收违法所得273,912.91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09

处罚对象:

张亚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505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826080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5号
  
  
  
当事人:张亚静,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亚静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25日盘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公告了《华康股份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0月25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张亚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康股份”股票,合计买入998,391股,买入金额14,181,823.27元。经计算共获利2,539,665.98元(账面获利)。
  账户一自开户后较少进行股票交易,于2024年10月15日起陆续转入资金并买入“华康股份”;账户二2024年1-9月期间未有股票买卖,10月14日起该账户大量卖出账户内其他股票,集中买入“华康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亚静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亚静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亚静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具体接待人员及“期间多次交流、聚餐”指向不明确,内幕信息的类型指向不明确,未告知裁量幅度,影响其有效行使陈述申辩权。
  第二,遗漏调查可以反映接触场合沟通内容的证人证言及录音录像资料、当事人的账户资料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项,未履行全面调查的义务。
  第三,案涉信息不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等重大事件,且案涉信息在联络和交易时点并没有确定的金额,不能判断属于内幕信息。即使案涉信息被华康股份自愿按照内幕信息管理,但非法定认定标准。故案涉信息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内幕信息”。
  第四,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不涉及案涉信息。
  第五,当事人买入“华康股份”,属于依据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进行的交易,且符合当事人长期投资逻辑与交易习惯,交易行为并无异常,不属于内幕交易。
  第六,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将账户二收益作为当事人违法所得,事实认定错误;计算违法所得基准日及相关价格缺乏法律依据;将派息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律依据。
  综上,张亚静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补充调查及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载明张亚静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情况。听证过程中,已向当事人释明联络接触的具体时点,释明内幕信息的类型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并告知裁量的法律依据。我局已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我局对张亚静内幕交易“华康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听证会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
  第三,案涉信息可能对“华康股份”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四,相关询问笔录、用餐及住宿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张亚静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情况。当事人关于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不涉及案涉信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五,张亚静在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返程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始买入“华康股份”,其控制的账户组存在临时转入资金买入、集中买入等行为,买入意愿强烈。张亚静交易“华康股份”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其所述投资习惯、专业判断等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我局在量罚时已对张亚静提出的相关情况予以考虑。
  第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亚静控制使用“瑞某某业”证券账户,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我局将该账户收益纳入违法所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计算违法所得基准日及相关价格、将派息纳入违法所得等,均符合我会执法惯例。
  综上,对张亚静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亚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539,665.98元,并处以7,618,997.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华康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9

处罚对象:

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公告编号: 2024-046
债券代码: 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高密同
利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同利”)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潍环罚[2024]GM5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6 月, 潍坊市 2024 监督帮扶(第六轮次)帮扶人员对高密同利制糖有
限公司进行帮扶时发现, 高密同利排污许可证排放量限值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氮
氧化物为 22.628 吨。 高密同利在潍坊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V6.1 平台历史数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氨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 22.8 吨、 25.5 吨,分别超过许可
总量的 0.76%、 12.69%。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
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
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
染物。”之规定。
上述事件发生后, 高密同利积极履行了损害赔偿义务,并按时缴纳损害赔偿
金 2.52 万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从轻或者
减轻情形第五项,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 5 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2
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经集体审议,可以在
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50%。 经集体讨论,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高密同利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 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高密同利积极配合潍坊市生
态环境局完成整改。 高密同利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
罚款。此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及高密同利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 规范生产
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