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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6050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3215.03 10.825
2024-06-30 1 其他 7 3634.55 12.238
2 基金 44 399.80 1.346
2024-03-31 1 其他 5 2410.19 10.550
2023-12-31 1 其他 6 1926.18 12.657
2 基金 55 397.03 2.609
2023-09-30 1 其他 3 1923.26 12.637
2 基金 3 36.31 0.2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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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12 11.73 13.08 -10.32 17.06 200.11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10 11.63 13.00 -10.54 17.20 200.0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9 12.85 14.45 -11.07 25.00 321.2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金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2 16.02 16.19 -1.05 50.00 8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30 15.03 16.64 -9.68 30.00 450.9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化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13 21.90 23.57 -7.09 13.35 292.3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文汇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康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

华康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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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9

处罚对象:

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公告编号: 2024-046
债券代码: 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高密同
利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同利”)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潍环罚[2024]GM5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6 月, 潍坊市 2024 监督帮扶(第六轮次)帮扶人员对高密同利制糖有
限公司进行帮扶时发现, 高密同利排污许可证排放量限值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氮
氧化物为 22.628 吨。 高密同利在潍坊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V6.1 平台历史数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氨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 22.8 吨、 25.5 吨,分别超过许可
总量的 0.76%、 12.69%。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
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
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
染物。”之规定。
上述事件发生后, 高密同利积极履行了损害赔偿义务,并按时缴纳损害赔偿
金 2.52 万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从轻或者
减轻情形第五项,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 5 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2
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经集体审议,可以在
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50%。 经集体讨论,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高密同利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 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高密同利积极配合潍坊市生
态环境局完成整改。 高密同利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
罚款。此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及高密同利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 规范生产
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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