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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机(6039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5634.07 23.954
2 基金 13 153.61 0.653
3 上市公司 2 127.76 0.543
2023-09-30 1 其他 4 5701.87 24.243
2 基金 1 75.02 0.319
2023-06-30 1 其他 1 5520.20 23.470
2 上市公司 1 45.86 0.195
3 基金 5 31.96 0.136
2023-03-31 1 其他 1 5520.20 23.470
2 QFII 1 125.79 0.535
3 基金 1 91.08 0.387
4 上市公司 1 60.75 0.258
2022-12-31 1 其他 2 5520.21 23.470
2 基金 7 105.92 0.450
3 上市公司 1 52.32 0.222
4 QFII 1 48.89 0.2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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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9-18 14.03 14.35 -2.23 470.40 6599.71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田乾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6 9.10 10.16 -10.43 188.16 1712.26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湖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田乾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13 31.42 34.85 -9.84 95.00 2984.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28 52.18 52.48 -0.57 4.00 208.72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1-09 68.17 80.81 -15.64 15.00 1022.55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晋江新华街证券营业部

2017-01-05 70.45 77.69 -9.32 40.00 2818.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晋江新华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电电机:关于对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刘锴,王建裕

中电电机:关于对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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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0

处罚对象: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刘锴,王建裕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60 号
───────────────
关于对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中电电机, A 股证
券代码: 603988;
王建裕,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暨法定代
表人;
刘 锴,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重组
交易重大进展情况及风险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2021 年 3 月 27 日, 公司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显示,公司拟以自身全
部或部分资产及负债与天津富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富
清)持有的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清智慧)
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拟向天津富清等 18 名交易对方以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
公司股东王建裕、 王建凯向天津富清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
份。公司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互为条件、同
步实施,如上述 3 项中任何一项未获相关程序通过,或未获得相
关政府部门批准,则本次重组各项内容均不予实施。公告同时显
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清能)为北清智
慧间接控股股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上市公司。上述交易尚需联交所确认批准北控清能分拆北清智慧
事项。 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相关进展公告称,北控清能
未能就分拆事项取得联交所批准,将导致上述交易的前提条件未
能达成, 上述交易存在终止的风险。 2022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
露公告称, 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 2021
年 12 月 8 日,北控清能收到联交所第五轮问询,要求北控清能- 3-
补充 2021 年保留资产财务数据,并以 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的财务数据确定是否满足联交所相关利润指标要求。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末知悉上述问询事项,督促北控清能完成财务核算
并提交回复。公告同时显示, 2022 年 1 月 10 日,北控清能向联
交所提交了保留资产的 2021 年财务数据出现大幅下滑,未能满
足相关利润指标要求,分拆事项最终未获批准。
综上,联交所要求公司补充北控清能 2021 年保留资产财务
数据,但公司未能对该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未能及时披露交易标
的可能存在不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分拆事项无法获批的风险。
尤其是北控清能向联交所提交的保留资产 2021 年财务数据不满
足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对分拆事项能否获得批准具有重大影
响, 将可能直接导致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无法推进。 但公司仍
未及时披露可能终止交易的风险,迟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才予以
披露。公司对重组交易重大进展的情况披露及风险提示严重滞
后,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进展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及时,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适用指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4-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王建裕作
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及日常经营主要负责人,是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具体代表公司与交易各方进行
相关谈判并推进主要重组进程;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锴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王建
裕、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锴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一是公司首次提交分拆申请时,采用 2020 年数据符合当时
的分拆要求。收到联交所第五轮问询时,未预料到会要求补充
2021 年财务数据。 北控清能前期未测算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无
法预判补充提交数据对分拆事项的影响。 二是北控清能回复联交
所问询后,相关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 在联交所给出审核意见前,
北控清能未向公司及财务顾问反馈有关情况。公司一直主动向北
控清能问询分拆审核进展,但北控清能回复无实质性变化。 三是
公司时任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王建裕具体负责公司重组协议签
署,其与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锴积极推进重组事项,已
达到勤勉尽责要求。
(三)纪律处分决定- 5-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议认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
大事项,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组进展。北
控清能 2021 年财务数据与拆分事项是否获批、重组能否推进具
有重大直接关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北控清能尚未做测
算、 公司无法预判影响,说明公司重组事项已经出现了重大不确
定性,属于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风险的重要进展
情况。同时, 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10 日应当已知悉相关数据不符
合联交所相关规则要求、 重组极有可能无法继续推进, 但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仍未能充分关注并及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无法预计影响、联交所未下发最终答复、交易
对方回复无变化、已勤勉尽责等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修
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王建裕、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6-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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