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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60379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33860.68 57.965
2024-06-30 1 其他 3 33860.68 57.965
2 基金 7 158.90 0.272
2024-03-31 1 其他 2 33198.68 56.833
2 基金 2 1101.29 1.885
2023-12-31 1 其他 4 33663.65 57.630
2 基金 25 1848.39 3.164
2023-09-30 1 其他 4 34099.80 58.377
2 基金 2 1080.05 1.8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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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8 5.38 5.89 -8.66 463.00 2490.94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5 5.32 5.85 -9.06 38.00 202.1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5 5.32 5.85 -9.06 30.00 159.6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5 5.32 5.85 -9.06 37.70 200.5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4 5.32 5.76 -7.64 37.60 200.0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7.60 200.0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0.00 159.6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0.00 159.6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7.70 200.56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7.60 200.03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7.70 200.5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7.70 200.5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8.00 202.16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山湖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47.00 250.04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80.00 425.6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40.00 212.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38.00 202.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5.32 5.86 -9.22 70.00 372.40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联泰环保: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联泰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联泰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联泰环保: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建勲、黄婉茹、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荣,杨基华,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

联泰环保: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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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4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84 号
────────────────────────
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联泰环保, A
股证券代码: 603797;
黄婉茹,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暨时任
副董事长;-2-
黄建勲,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荣,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
杨基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
负责人;
林锦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杨魁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余庆和,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36
号) 查明的事实,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泰环
保或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
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
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 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得成投资) 60%股权,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决策工作。 达濠市
政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达濠市政) 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广东-3-
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泰集团) 的控股公司。 黄婉茹、
得成投资、 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 黄婉茹组织、 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
张荣、 财务总监杨基华等人, 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
得成投资、 达濠市政等关联方, 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
生产经营、 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11.18
亿元, 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4%; 2023 年 1 月累
计发生额 3.7 亿元, 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6%。
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 前述 11.18 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截
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 前述 3.7 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 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4.68 亿元, 占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净资产的 15.70%;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3 亿元, 遗漏披露 2.88 亿元, 占联
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 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 三)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4-
2023 年 6 月 20 日, 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
称本所) 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 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 以下简称回复公告)
中称, 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合计 8.3 亿元, 截至回复公告日, 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且经监管问询后
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
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6
条、 第 4.1.3 条、 第 5.2.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5-
人之一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 组织、 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 履职未勤勉尽责, 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黄建勲, 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履职
未勤勉尽责, 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 总经理张荣, 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杨基
华, 二人知悉、 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履
职未勤勉尽责, 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林锦顺, 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履职未勤勉尽责, 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杨魁俊, 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
经理, 时任监事余庆和, 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 二人具
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 履职未勤勉尽责, 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
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 《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
书》 中作出的承诺。 另外, 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
其行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 4.5.2-6-
条、 第 4.5.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2 年)》 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
定。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 本所已于 2023 年 8 月 7 日针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023〕 85 号), 对此本所
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
黄婉茹, 时任董事长黄建勲, 时任董事、 总经理张荣, 时任财务
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杨基华, 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林锦顺, 时任监事会主席杨魁俊, 时任监事余庆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7-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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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11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6号
当事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黄某茹,女,197X年2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黄某勲,男,197X年4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张某,男,196X年7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杨某华,男,197X年3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某顺,男,196X年10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杨某俊,男,197X年9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余某和,男,198X年6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泰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泰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联泰环保的关联人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某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某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根据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黄某茹、得成投资、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至2023年1月,黄某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某、财务总监杨某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由黄某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发生额11.1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4%;2023年1月累计发生额3.7亿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22日,前述11.18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2023年3月30日,前述3.7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三、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4.68亿元,占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5.70%;联泰环保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8.3亿元,遗漏披露2.8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6月20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在《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中称,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8.3亿元,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泰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联泰环保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黄某茹作为联泰环保时任副董事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勲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长,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某华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顺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俊作为联泰环保时任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某和作为联泰环保时任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某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综合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黄某茹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黄某勲、张某、杨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林某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
(二)对黄某茹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黄某勲、张某、杨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林某顺、杨某俊、余某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黄某茹给予警告,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黄某勲、张某、杨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林某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杨某俊、余某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联泰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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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07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9 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泰环
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4007 号、证
监立案字 0062024008 号),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因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4 年 4 月 13 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公告编号“2024-022”)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4 号),
详见公司 2024 年 7 月 30 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1”)。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36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住址:广东
省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黄婉茹,女,1973 年 2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
                                       1
头市***。
    黄建勲,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长,住所:广东省汕头
市***。
    张荣,男,1969 年 7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汕头市***。
    杨基华,男,1976 年 3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林锦顺,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杨魁俊,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
汕头市***。
    余庆和,男,1987 年 6 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联泰环保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泰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联泰环保的关联人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
制人之一。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权,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决策
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广东省联
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根据 2005 年修订、2013 年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婉茹、得成投资、达
                                    2
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黄婉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荣、财务总监
杨基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
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
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累计发生额 11.1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4%;2023 年 1 月累计发生额 3.7 亿
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前述 11.18 亿元
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述 3.7 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三、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 4.68 亿元,占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5.70%;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3 亿元,遗漏披露
2.8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四、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6 月 20 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
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
回复公告)中称,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8.3 亿元,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
                                     3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泰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联泰环保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时任副董事
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建勲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长,是联泰环
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张荣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杨基华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财
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锦顺作为
联泰环保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魁俊作为联
泰环保时任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庆和作为
联泰环保时任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有多年审计工作经
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4
行为。
    综合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
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张荣、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二、针对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
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
人处以 2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张荣、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林锦顺、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
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4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5
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张荣、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五、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公司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6 日
                                    6

联泰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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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30

处罚对象:

余庆和,张荣,杨基华,杨魁俊,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公告编号: 2024-041
转债代码: 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9 日,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泰环
保”)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4007 号、 证
监立案字 0062024008 号), 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因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4 年 4 月 13 日, 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公告编号“2024-022”)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4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联泰环保、黄婉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联泰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联泰环保的关联人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
制人之一。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 )60%股2
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
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 )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
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 )的控股公司。根据 2005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黄婉茹、得成投
资、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 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黄婉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荣、财务总监
杨基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
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
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11.1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4%; 2023 年 1 月累计发生额 3.7 亿
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前述 11.18 亿元
占用资金已归还; 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述 3.7 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三、 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 4.68 亿元, 占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5.70%;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3 亿元,遗漏披露
2.8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四、 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6 月 20 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
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 (以下简
称“回复公告” )中称,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3
用合计 8.3 亿元, 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交易事项
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
时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联泰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联泰环保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 黄婉茹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担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
建勲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长,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荣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总经理,杨基华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今担任联泰环保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林锦顺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4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魁俊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担任
联泰环保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庆和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 二人具
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
述情形” 行为。综合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
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针对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 12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针对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
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5
处以 2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七、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4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七、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6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所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

联泰环保: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建勲、黄婉茹、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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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07

处罚对象:

张荣,杨基华,林锦顺,黄婉茹,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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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85号
────────────────────────
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黄建勲、黄婉茹、关联方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联泰环保,A股证券代码:603797;
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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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黄婉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
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张荣,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基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林锦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称,公司2022年第三、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子公司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通过第三方企业采用当季度借款、当季度末偿还的方式,向公司借款用于其经营周转,形成了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合计12亿元。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金额为39,000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42%,季度末占用余额为0元;2022年第四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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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44,000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27%,季度末占用余额为0元;2023年第一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金额为37,000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68%,季度末占用余额为0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黄建勲、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公司关联方得成投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致使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拆借,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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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黄建勲同时作为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黄婉茹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张荣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基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林锦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全体责任人提出异议称,公司此次资金占用事项的内部决策过程中,主要决策人是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其决策并指示公司总经理进行资金划拨,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黄建勲未履行任何资金占用相关的决策程序,其对公司本次违规行为不知情。黄建勲知悉资金占用事项后,及时领导公司采取整改措施,进行内部追责,督促公司及时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谴责将对黄建勲自身任职和公司后续融资和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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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本案中,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且金额巨大,违规事实清楚,有关责任人所称影响任职及公司发展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和违规责任的承担。
第二,公司大额资金最终流向得成投资,其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黄建勲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二者为近亲属关系)控制的企业,该二人对得成投资直接持股,对此次资金占用行为直接获益。黄建勲和黄婉茹同时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且长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等重要职务,理应知悉公司多次大额资金调动和资金实际流向自己共同控制的企业,对黄建勲所称对资金占用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黄建勲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能保证公司独立性,导致资金占用违规发生且情节严重,采取整改措施、信息披露是其应尽职责,不足以减免其应承担的违规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及其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并对占用资金已归还等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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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黄建勲、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关联方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张荣、时任财务总监杨基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林锦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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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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