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〇年九月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20206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贵会反馈意见的要求,永
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
或“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
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
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讨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本回复文件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和简称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各项用语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_GB2312、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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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88,648 万元,用于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
投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
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
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
进度,是否用于置换董事会前的投入。(3)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结合现有业
务开展情况及市场可比公司运营情况,说明项目盈利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4)
项目拟投放区域或市场情况及考虑因素,是否存在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足等风险,
如何防范。(5)项目效益测算情况,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盈利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
说明本次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5
问题 2、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对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
限公司、HB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确认较大金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相关资产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具体情况,相关资产重新定价的定价依据及确定较大
金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合理性。(2)结合持有前述相关资产的目的及意图、对其施
加的影响、与上市公司的产业协同效应等说明前述资产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是否符
合相关财务性投资占净资产比重的要求。(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除前述资产外,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
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18
问题 3、请申请人结合最近一期业绩情况说明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结合业绩
实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
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27
问题 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持续较大幅度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应
收账款金额较高、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应收账款减值计
提政策及可比公司减值计提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请保荐机构
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30
问题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货币资金余额、对外借款等与财务费用的匹配性,货币资金
余额较高的情况下进行对外借款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36
问题 6、请申请人结合未决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谨慎性。请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39
问题 7、《尽职调查报告》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法
律意见书》认为申请人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
述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表意见。 ............................. 41
3
问题 8、申请人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房地产方面的业务。请申请人说明上述业务
的主要内容,是否为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43
问题 9、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独立董事被调查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 44
4
问题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88,648 万元,用于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
计及投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
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
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
使用进度,是否用于置换董事会前的投入。(3)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结合现
有业务开展情况及市场可比公司运营情况,说明项目盈利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4)项目拟投放区域或市场情况及考虑因素,是否存在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足等风
险,如何防范。(5)项目效益测算情况,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盈利情况及可比公司
情况,说明本次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整体安排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8,648 万元(含 88,648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1 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 73,648 73,648
2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 15,000
合计 88,648 88,648
(2)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
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 73,648 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资 73,648 万元。主要投资包
括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系统研发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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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万元)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占总投资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投资额
1 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 49,720 21,308 71,028 96.44%
1.1 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 49,720 21,308 71,028 96.44%
2 系统研发支出 600 600 1,200 1.63%
3 基本预备费 994 426 1,420 1.93%
项目总投资 51,314 22,334 73,648 100%
其中:
1)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数量 对应成本 投入时间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额(万元)
(万辆/万套) (元/套) T+12 T+24
一 车辆及其配套
1 助力车辆 30 1,469 44,070 30,849 13,221
2 电池组件 33 596 19,668 13,768 5,900
二 固定站点
1 智能停车架 45 162 7,290 5,103 2,187
合计 108 2,368 71,028 49,720 21,308
投资项目中,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主要包括助力车辆、电池组件、智能停车架
等的购置安装成本。
本次募投项目拟投放30万辆助力车辆及相配套的电池组件和智能停车架,具有较好
的市场需求和充分的项目储备的支撑;助力车辆与电池组件及智能停车架的配比关系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对应价格遵照公司历史采购情况,属于市场公允价格。
2)系统研发支出
系统研发支出为共享出行系统平台建设升级所需研发支出。旨在顺应共享助力车快
速发展的行业趋势及市民对绿色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升级更新公司共享出行系统平
台,提升车辆管理调度能力;系统研发支出具体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材料费等,整
体金额占比较低。该部分费用属于费用化研发支出,为非资本性支出。
3)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为考虑到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为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支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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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预备费用,其设定标准为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的2%,符合项目测算惯例标
准和实际情况。
(3)补充流动资金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5,000.00 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发展共享出行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具体
用于系统开发、供应商款项的支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等。具体测算依据
和测算过程如下:
公司过去五年(2015 年-2019 年)公司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0.85%,基于公司历史
增长业绩及实际情况,假设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1%,则预计预测期末(2023
年)需补充流动资金 21,713.30 万元,具体测算如下:
1)流动资金的测算的假设设定
依据 2019 年的财务状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营业收入 93,555.44 100.0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65,255.94 69.75%
预付款项 1,309.70 1.40%
存货 5,535.19 5.92%
经营性资产合计 72,100.83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4,314.25 25.99%
预收款项 5,874.71 6.28%
经营性负债合计 30,188.96 -
经营营运资金占用额 41,911.87 -
2)测算过程
单位:万元
预计
项目 2020 年(预计) 2021 年(预计) 2022 年(预计) 2023 年(预计)
比例
营业收入 103,846.54 115,269.66 127,949.32 142,023.75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69.75% 72,434.09 80,401.84 89,246.05 99,063.11
预付款项 1.40% 1,453.77 1,613.68 1,791.19 1,988.22
存货 5.92% 6,144.06 6,819.91 7,570.10 8,4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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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合计 80,031.92 88,835.43 98,607.33 109,454.1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5.99% 26,988.82 29,957.59 33,252.92 36,910.74
预收款项 6.28% 6,520.93 7,238.23 8,034.44 8,918.22
经营性负债合计 33,509.75 37,195.82 41,287.36 45,828.97
经营营运资金占用额 46,522.18 51,639.62 57,319.97 63,625.17
流动资金缺口 4,610.31 9,727.75 15,408.10 21,713.30
根据以上假设及测算结果,预计至2023年末,公司流动资金缺口为21,713.30万元,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主要用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
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4)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安排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
项目中系统研发支出及基本预备费部分,属于非资本性支出,占本次募投总金额的
19.88%,不超过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修订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对于募投资金用于非
资本性支出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
用于置换董事会前的投入。
自董事会决议日后,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已在常州、常熟、南通、
菏泽等城市累计投入2.3万辆左右助力车辆及配套电池组件和智能停车架,同时也启动
了系统平台的技术升级,上述累计投入资金5,565万元左右。发行人本次共享助力车智
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拟按70%、30%的比例分两年投放车辆,并按比例使用募集资
金。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后募集资金到位前部分的投入。
本次募投项目募集基金不存在用于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三)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结合现有业务开展情况及市场可比公司运营
情况,说明项目盈利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1、项目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公司在城市提供固定点的助力自行车,通过永安行手机APP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服
务。用户通过永安行APP扫码开锁骑行助力车,完成骑行后于固定站点归还车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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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系统记录的用户使用时长和对应单价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前期投入助力车辆、智
能停车架等固定资产,后续对共享助力车进行运营维护,产生运营维护费用,成本端主
要由固定资产折旧及运维费用构成。收入端为公司根据系统记录的用户骑行时长和对应
单价收取费用,收入可以覆盖前期投入及运营维护等成本,公司通过该等业务模式来实
现盈利。
2、共享助力车行业的盈利属性较好,项目盈利的确定性较强
公司在传统业务覆盖的城市中,依托已有业务的优势资源,推广共享助力车新业务,
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投资回报能力。目前共享助力车业务已在江苏、山东、安徽、福建
等省份布局,在常州、南通、滕州等多个城市进行投放,运行情况和效益良好。
(1)共享助力车项目的市场前景良好
共享助力车是共享出行行业中具有一定优势的品种。共享助力自行车是指由锂电
池、氢燃料电池等供电驱动或骑行者脚踏驱动,车速在每小时25公里及以下,可以进行
扫码或刷卡租用的两轮车。助力自行车由于其轻巧、便捷、环保的特点,在短、中途出
行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相较共享单车,共享助力车的主
要特征如下:
特点 共享单车 共享助力车
驱动方式 全人力 人力+电动助力
最大车速 12-20km/h 监管规定不超过25km/h
覆盖出行需求 1-3km 3-10km
人力驱动,无理论续航里程,极少用户 充满电的情况下,续航里程一般可以达到
续航里程
骑行超过5km 50-60公里
铺设时间相对较晚、目前范围较小,且在三、
铺设城市 铺设时间较早、范围较广
四线城市的市场空间相对较高
信用免押金 信用免押金
用户收费模式 一般为起步价1.5元(15分钟)+时长费 一般为:起步价2元(20-30分钟)+时长费1
1元/15分钟(超出起步时长) 元/10分钟(超出起步时长)
1)共享助力车覆盖范围较共享单车更广
共享助力车有电动助力,相较共享单车,骑行速度更高、覆盖出行里程更广。共享
单车致力于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并辐射3公里以内的出行范围。共享助力
车的覆盖出行里程更广,可覆盖3-10公里的出行需求。在该出行覆盖范围下,共享助力
车既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快捷省力的出行方式以接驳各公共交通站点,又为市民的短中距
离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优质选择,3-10公里的覆盖范围基本可以满足市民大多数的生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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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根据百度地图《2018年度中国城市交通报告》,超过75%的市民出行需求在10公里
以内,即在共享助力车的覆盖范围之内。同时,于非一线城市,由于主要城区面积相对
较小,可以覆盖更多的市民需求,共享助力车的优势更加明显。
2)共享助力车省力体验好、绿色环保、方便快捷,深受市民喜爱
共享助力车于骑行过程中不产生任何污染,符合绿色环保的出行理念。同时,共享
助力车比共享单车更为轻便快捷,显著提升骑行者的出行体验,深受市民喜爱。共享助
力车以电力作为辅助动力,搭载智能传感器系统,根据骑行者脚踏力的大小,给予动力
辅助,实现人力骑行、电机助力一体化。共享助力车的传感器可以捕捉踩踏力度、速度
等骑行信号,理解骑行意图,分析骑行场景,提供智能辅助。共享助力车的骑行速度较
共享单车更快,同时在爬坡、长距离骑行等场景能够给予充分动力辅助,减轻骑行者的
负担。
3)政策出台利好市场发展
国内存在较大的电动车出行需求缺口。我国是全球最大电动自行车市场,根据2019
中国自行车产业大会数据,当前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接近3亿辆。2019年4月15日正式
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对电动车出行进行了规范。
新国标在规范电动车行业,有利于这一出行方式健康蓬勃发展的同时,促进了共享助力
车对居民自行保有电动车的方式替代。目前市场上很大部分的超标电动车不能满足新国
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的强制性要求,将逐步淘汰,形成一定的出
行需求缺口。符合规范、质量可靠、绿色便捷的共享助力车为城市交通提供行了一种高
效普及新国标、为民众解决出行问题的有效方法。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市民个人保有电动
车的停车不便、居民点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等痛点。共享助力自行车集中换电管理模式和
物联网技术解决了防火防盗的社会痛点,加之其本身低速度安全出行的特点,受到了政
府的欢迎和使用好评,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
4)疫情推动市民出行习惯转变,共享助力车出行需求进一步提升
COVID-19疫情爆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出行习惯的转变,相比于社交距离近、
普遍为密闭式的公共交通工具,共享助力车作为开放式的共享交通工具有效避免了在公
共场合与陌生人接触,同时提供点到点的出行体验,尽最大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逗留,并
且比传统自行车的出行距离更长、可覆盖的出行需求更广。共享助力车在疫情期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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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种相对安全的出行方式,疫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消费者教育。即使疫情过后,共
享助力车凭借绿色环保、灵活便捷的出行优势,不断巩固消费者出行习惯,有效提升共
享助力车市场需求。根据全球Google搜索指数的变化趋势显示,疫情发展的进程的确带
来了市民对电动车关注度的上升。
(2)从发行人已有的运营经验来看,有桩共享助力车的盈利属性较好
发行人自主投放和运营共享助力车已近两年,积累了较好的经营经验,并且已体现
出共享助力车盈利属性较好的特点。
1)共享出行市场已进入理性发展阶段,通过精细化经营提升经营效益
国内共享两轮车行业已经历过恶性竞争、调整、洗牌等阶段,当前行业已逐渐趋于
理性,市场格局较为稳定健康;行业内的主要运营商吸取了过往低效投放、粗放运营导
致大量企业倒闭的经验,重视经营效率的提升。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设置合理的
投放规模、完善调度机制和车辆管理机制,提升经营效益。
2)共享助力车的单车经济效益较好
共享助力自行车的效益好于传统的共享单车。助力自行车由于骑行省力、体验好、
可覆盖距离大,其2元的起步价一般设定显著高于共享单车的1.5元起步价一般设定,但
在单次收费较高的情况下仍深受用户欢迎,有较好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发行人采取了
与市场情况相近的收费模式(2元/半小时),仍保持了较好的使用率。以常州、南通、
滕州等有代表性的重点城市计,2019年的单车日均收费分别为3.25元/日、2.80元/日、2.61
元/日。伴随共享助力车的市场教育逐步深入,车辆日均收入会进一步提升。
同时,发行人实行精细化运营管理的思路,坚持有桩有序的运营模式。在有桩运营
模式下,车辆需停放在固定点的智能停车架,便于运维管理,运营和调度成本更低。智
能停车架具有控制停车姿态的功能,避免乱停乱放的同时,能够极大降低了车辆的丢失
率、毁损率,显著提升了经济效益。
3、市场可比公司运营情况
发行人共享助力车业务目前主要的竞争对手为滴滴、美团、哈啰等。上述竞争对手
主要采取无桩的运营模式,目前该等竞争对手的市场数据及盈利情况的公开权威信息未
披露。根据新闻报道中披露,主要竞争对手的共享助力车产品已能实现了单车盈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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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竞争对手如美团、哈啰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公开表示过共享助力车单位经济效益好、盈
利能力强、市场机遇较大,反映了共享助力车盈利属性较好的特点。
根据中泰证券研究所于2020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共享助力车放量在即,换电服
务空间广阔——共享助力车&换电研究专题》以及中信证券研究所于2020年7月发布的研
究报告《两轮车行业报告:两轮电动车高景气,共享电单车放量进行时》,共享助力车
的单均收费高于共享助力车,又有较好的使用率,盈利属性较强。根据中泰研究报告在
乐观/中性/悲观三种情形下测算回本时间分别为0.38年/0.61年/1.25年,体现出较好的盈
利属性,发行人的募投测算相较合理谨慎。
发行人有桩运营模式有指定的停车点,有桩有序,便于管理,该服务被政府广泛采
购和鼓励投放,目前在我国广大的市、县有较好的渗透。竞争对手较多采用的无桩模式
的停车点更自由,但对用户规范停车的要求较高,对城市管理者带来的管理难度较大,
目前相对活跃于一二线城市并面临一定的监管。发行人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并主要在已
积累较好当地资源和运营团队、经验的三四线市县开展经营,但考虑到该部分市场广大,
同时发行人在部分优势区位建立了较强的壁垒,发行人在该等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四)项目拟投放区域或市场情况及考虑因素,是否存在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
足等风险,如何防范。
1、项目拟投放区域或市场情况及考虑因素
发行人本次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拟投放区域或市场主要可以分
为已有共享助力车运营并增加投入的区域,如常州、南通、安庆等;以及已有公共自行
车运营并新投放助力自行车的城市,如泰州、常熟、菏泽、滕州、张家港、湘潭等。
发行人确定投放区域的主要考虑因素如下:(1)优先选择有良好的运营合作历史的
区域。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重点选择有公共自行车或共享助力车良好的运营合作历史的
区域,可以获取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壁垒,并同原有业务形成一定协同优势;(2)投
放区域的固有经济属性。发行人一般会针对拟投放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成熟
度、地形地貌、市民出行习惯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考察,并结合现有共享助力车或公共自
行车的运营数据对投放后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充分审慎的测算和评估,选择适合共享
助力车投放经营的城市。
2、共享助力车市场空间较大,目前不存在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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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助力车市场空间广阔,根据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前述研究报告,假
设未来共享助力车投放密度分别达到 40、50、60 人/辆,按照 8.48 亿城镇人口测算,对
应共享助力车投放量大约 2,121/1,697/1,414 万辆;同时,共享电单车通过满足不同距离
的出行需求,实现可观的市场规模;于悲观/中性/乐观的情景下,日均订单量分别为 1,888
万单/2,880 万单/3,880 万单,年化收入 206 亿元/315 亿元/425 亿元。然而,目前共享助
力车投放规模相对市场潜在需求来说较为有限,尤其是广大的低线城市,共享助力车覆
盖的城市数量仍较为有限,不存在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
3、规避及防范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足等风险的措施
(1)科学合理布局投放,重点参照市民数量、运营数据测算等因素设定初始投放
车辆数,并实时调整
发行人进行业务拓展时始终遵循审慎、科学、精细化管理的方式,避免大规模、粗
放式、不注重效益的投放模式。发行人共享助力车一般按市民数量与投放车辆40:1的
进行拟投放空间测算,该比例为发行人根据城市人口结构、出行方式等结合历史运营经
验得出的一般规律。同时,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发达程度,居民消费习惯以及政
府的支持力度等进行调整。发行人在实际运营中根据月活车的比例进行调配投放,一般
要求月活车比例达到85%-95%,月活车的投放比例不仅适用于整体城市,也适用于城市
内的微观调配。车辆投放时站点一般选择人口较多的区域附近投放,投放数量同区域人
口一般成正比例关系,根据发行人经验,按该比例投放时一般可以保证城区市民出门有
车借,保障了出行体验以及发行人车辆的使用率。该比例下投放车辆在通常情况下也可
以较好得保障发行人预期的单车收益。
(2)先试点后扩大,注重经济效益的谨慎经营思路
发行人注重经济效益,严格避免盲目投放。通常采取先试点投放,在取得较好市场
反馈后进一步加大投放力度的策略。该策略可以有效避免单个区域的投放效率对整体效
益造成较大影响,通过精细化管理的能力保障了发行人共享助力车项目的盈利能力。以
常州为例,2018年发行人在常州试点投放约5千辆,随着用户量的增长和经营状况稳定
良好,2019年发行人在常州的投放数量逐渐增加到约2.5万辆,截至到2020年7月31日,
永安行APP仅常州地区的用户数量就达到了近90万人,常州地区的共享助力车投放数量
也同步增加到约4万辆,充分反应了发行人注重效益,通过合理规模投放以保障经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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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谨慎经营思路。
(3)拥有一定市场壁垒,一般为独家经营
发行人共享助力车的经营为先获取政府准入许可后(大多数通过招投标方式)进入
市场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共享助力车的行业监管的趋势,获取政府准入后进行投放的
合规性强,有利于政府监管和经营的稳定;另一方面,发行人选取的投放城市一般为单
个市场容量相对较小、但整体数量庞大、公司已具备资源积累和比较优势的三四线市县
以进行差异化竞争,政府考虑到城市实际需求情况,在对发行人批复投放后,一般未再
批复其他运营商的投放申请,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也保证了运营的有序性和效益。
某地政府在共享助力车/公共自行车运营商的选择过程中曾征求专家意见,意见指
出:在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扩容的客观情况下,共享助力车、公共自行车适合采用同一运
营商运营。主要原因包括:1)成熟稳定的运营模式,永安行前期已证明了其成功共享
出行系统的能力,并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2)系统的兼容性,避免重复建设。共享
助力车和公共自行车可以共享永安行APP平台,搭配投放可以提升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的
能力,减少了市民频繁切换APP的不便;3)前期运营数据的利用。采用统一的运营商
可以充分发挥永安行在前期成熟经营中沉淀的对用户需求理解、调配策略等的优势。
(五)项目效益测算情况,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盈利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
明本次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涉及项目效益测算。
本项目财务评价计算期为 7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5 年。共享助力车总投放
量 30 万辆,按首年投放 70%,次年投放 30%的投放进度实施投放。
1、营业收入的测算过程及依据
单位:万辆、次、元/次、万元
项目 T+12 T+24 T+36 T+48 T+60 T+72 T+84
本年初投放存量 - 21.00 30.00 30.00 30.00 30.00 9.00
本年投放量 21.00 9.00 - - - - -
本年退出量 - - - - - 21.00 9.00
本年末投放存量 21.00 30.00 30.00 30.00 30.00 9.00 -
投放总量比例 70% 30% - - - - -
14
项目 T+12 T+24 T+36 T+48 T+60 T+72 T+84
日均骑行次数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单次骑行均价 2.10 2.21 2.32 2.43 2.55 2.68 2.81
营业收入 10,462.73 26,679.95 32,957.58 34,605.46 36,335.74 24,799.14 6,009.02
在测算过程中,按 70%、30%的比例于建设期投放车辆。日均骑行次数及单次骑行
均价按照市场情况和公司历史经营情况设定:
(1)对于单次骑行收费金额,市场上的普遍收费模式如下表所示:
运营商名称 租金收费模式
永安行共享助力车 2 元/30 分钟,不足 30 分钟以 30 分钟计
哈啰助力车 起步价 2 元(20 分钟)+时长费 1 元/10 分钟
滴滴助力车 起步价 2 元(20 分钟)+时长费 1 元/10 分钟
美团(摩拜)助力车 起步价 2 元(20 分钟)+时长费 1 元/10 分钟
目前市场上共享助力车的起步价均为 2 元,对于起步价覆盖时长的规定在 20-30 分
钟之间。考虑到部分用户骑行时长超过 30 分钟,单次骑行均价初始设定为略高于 2 元
的 2.1 元,较为合理。同时每年均价有小幅度上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①伴随用户习
惯的培养,使用时间超过起步价时限的用户数将逐渐增多,按现有收费模型,将有效提
升单次骑行均价;②价格调整,根据共享单车的发展历史,伴随行业成熟度提升,骑行
价格普遍存在一定幅度上涨情况;③物价因素,一定程度反应了较长预测期内的物价上
涨情况。综上,该骑行价格为合理谨慎的预测。
(2)对于单车日均骑行次数,结合参照发行人重点城市历史运营情况设定。同时,
根据发行人公共自行车的运营经验,车辆运营有明显的用户习惯培育过程,车辆的使用
次数会伴随进驻城市时间的拉长、市民接受度熟悉度的提高而呈现逐渐上升的过程。根
据中泰证券研究所于 2020 年 3 月发布的上述研究报告,其通过研究给出日均骑行次数
4-6 次的预计;中信证券的研究报告中提到“夏季高峰期平均可以达到 6-8 次”。综上,
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设定为谨慎合理的。
2、折旧及摊销的测算过程及依据
单位:万元
项目 T+12 T+24 T+36 T+48 T+60 T+72 T+84
助力车辆原值 27,300 39,000 39,000 39,000 39,000 11,700 -
折旧额 2,594 6,299 7,410 7,410 7,410 4,817 1,112
15
项目 T+12 T+24 T+36 T+48 T+60 T+72 T+84
净值 24,707 30,108 22,698 15,288 7,878 1,697 -
电池组件原值 12,184 17,405 17,405 17,405 17,405 5,222 -
折旧额 1,218 2,959 3,481 3,481 3,481 2,263 522
净值 10,965 13,228 9,747 6,266 2,785 522 -
停车架原值 4,568 6,525 6,525 6,525 6,525 1,958 -
折旧额 434 1,054 1,240 1,240 1,240 806 186
净值 4,134 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