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已完成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7月 16日下午收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农(兽药)〔2015〕4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公司生产批号为 20131006、规格
为 250ml/瓶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三联灭活疫苗(La
Sota 株+M41 株+WD 株)效价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予以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有关内容及公司已完成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
2015年 1 月 27日,农业部网站公示了《农业部关于 2014 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4)33 号〕。通报附件三中显示公司生产
批号为 20131006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三联灭活疫苗(LaSota株+M41株+WD株)存在效力检验(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部分)不合格项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拟认定上述产品为劣兽药。
上述质量不合格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披露,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七)发行人质量控制
情况之 4、质量不合格情况”。除该次产品抽查不合格外,公司产品不存在其他
被抽查认定不合格的情况,也不存在同一产品抽查检验连续 2次不合格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劣兽药,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劣兽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821,191元;
2、并处劣兽药销售金额 2倍罚款计人民币 1,642,382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2,463,573元。
三、公司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获悉该批次产品抽检存在部分检验项目不合格后,公司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分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制订实施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公司对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三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M41株+WD株)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重新送检三批样品,申请监督检验。2015 年 6 月 4 日,公司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该三批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JDS150005、JDS150006、JDS150007),检验结论认为“本品按《农业部公告第
1489号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三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M41株+WD株)质量标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四、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该产品已恢复生产销售,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但本次行政处罚会对 2015年度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吸取本次产品抽检存在效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训,要求生产、质量部门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对生产过程控制、产成品检验、产品冷链仓储等环节加强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