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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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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A 股证券代码: 603718;
张海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晓,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林群,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 374
号)、《关于对张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 2023〕 375 号)、《关于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 2023〕 377 号)和《关于对林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 2023〕 378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上
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3 年上半年,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利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彩音生物科技有公司 100%股权,清算、注销
全资子公司上海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并层面把部分处置
收益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未计入投资收益,造成 2023 年半年
报披露投资收益少计 4,390.56 万元,占当期记载利润总额的
88.47%。此外,公司未将上述三笔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非经
常性损益,造成 2023 年半年报披露扣非后净利润多计 713.17 万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扣非后净利润的 20.92%。
二是 2023 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杨凌金海)向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康制药)协议转让两项技术,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 900 万元。截
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述两项技术资料尚未交付天康制药使用,-3-
公司 2023 年半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多计 900 万元,影响利润总额
多计 90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8.13%。
三是 2021 年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
327.4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1.40%。三季报公司
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 635.0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
载利润总额的 14.74%。
2022 年一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
295.5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22.70%。半年报公司
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 558.33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
载利润总额的 16.03%。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
款利息 715.13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4.51%。
此外,公司还调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部分前五大客户
的销售金额和比例。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上述问题的差错更正公
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4-
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张海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晓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林群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
尽责, 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如下申辩
理由:一是公司发现会计差错后,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说明,并
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二是公司对内启动自查和问责,积极落
实整改,包括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外部审计沟通等。三是公司出
现会计差错非主观故意,没有对市场和自身股价造成严重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
确,相关违规事实明确;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及时与监管机构
进行沟通和更正等情节,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积极整改、非
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影响等异议理由均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
任,对此不予采纳。-5-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长张海明、 时任总经理陈晓、 时任财务总监林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