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晓东,周晓南,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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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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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
周晓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晶华新
材, A 股证券代码: 603683;
周晓东,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
周晓南,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尹力,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
况的公告称,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 5,000 万元资金拆借给
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借款金额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 上述借款于
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
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 2020 年 6 月 15 日,周晓
东将 5,000 万元借款及 5.48 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
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
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周晓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作为公司时任副
董事长(任期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今), 周晓东未能勤勉尽责并
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 3-
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任期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主要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尹力(任期 2019 年 8 月 6 日至今)作为公司
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是周晓东个人行为,
周晓东未准确、完整地向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公司告知
自己与上海浦银之间的借款关系。 公司根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履行了借款的审批手续,该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
不利影响。
周晓东辩称,主观上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故意,也不想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事后在公司自查过程中,主动将自己与上海浦
银之间的往来借款告知公司及相关人员。
周晓南、尹力辩称,一是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并不知情,
未参与、不知悉违规占用事项,且本人事前已积极履职,对是否- 4-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确认;二
是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未
因此造成损失;三是在发现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后,对控
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尽其所能积极采取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
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本案中, 公司资
金被占用的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未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其他中小股东未因此造成损失等
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与认定。二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
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资金安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确保公司建
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 周晓南、尹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 时任财务总监,对
相关借款事项的审批流程拥有决策权限, 应对公司重大合同与资
金流向保持合理充分关注,及时发现并制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对资金占用事
项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本次纪律处分已对违规行为涉及占用时间、积极偿还等情节予以
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5-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周晓东、公
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财务总监尹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