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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博科技(6036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975.00 9.198
2024-06-30 1 其他 2 895.00 8.443
2 基金 13 37.41 0.353
2024-03-31 1 其他 4 1044.38 9.853
2023-12-31 1 其他 5 1094.92 10.329
2 基金 24 109.94 1.037
2023-09-30 1 其他 1 800.00 7.547
2 上市公司 1 46.63 0.4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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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08 33.30 33.30 0 11.10 369.63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金川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23 24.94 26.25 -4.99 52.75 1315.59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国忠,戚建国,范小凤,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戚淦超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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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8

处罚对象:

张国忠,戚建国,范小凤,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9 号
────────────────────────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朗博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655;
戚建国,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2-
范小凤,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国忠,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
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控制权转让进展披露
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凤及戚建国控制的常州市金坛君泰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拟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
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
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
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元资产)、海南德亚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分别转让公司
总股本的 26%、 10%、 10%和 8%。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由戚建国、范小凤变更为伍忠良、李海,控股股东将由
戚建国变更为骏山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应在取得
相关合规确认函等全部条件均满足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
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转让方有
权终止或解除协议。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称,
受让方中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已取得合规确认函,付
款较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所延迟。受让方中良元资产未提交股份-3-
转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未取得合规确认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 于 9 月 22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和控股股
东等相关方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控制权转
让推进缓慢的具体原因,并充分提示方案是否存在变更或终止的
风险。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公告称,
因受让方未及时提交合规确认相关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转让方
决定终止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
根据公司公告披露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期间主要沟通情况,受
让方中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已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取
得合规确认函,当日全部付款条件已满足,应于 6 月 14 日前应
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至 7 月 14 日,逾期付款已超过
30 日,控股股东等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此时即应当及
时披露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于
8 月 3 日才披露进展公告,且未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沟通进展
事项,风险提示不充分。 9 月 17 日,控股股东等转让方首次发
出交易终止通知,公司也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 10 月 10 日才披
露交易终止公告,控制权转让进展披露不及时。
综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关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
定,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规则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事项,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实际控制人范小凤作为转让方,
前期披露公告称拟实施控制权转让事项,在受让方未及时提交合-4-
规确认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交易终止的情
况下,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进展并督促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2.2.6 条、第 4.5.3 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2 条
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控制权变更交易已触发终止条件,且本所已向其发函
要求及时披露最新进展、充分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未主动核实
相关进展并及时披露,未就控制权变更交易是否存在变更或终止
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2.2.6 条等
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国忠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有
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5-
律处分决定: 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戚建国、实际控制人范小凤、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国
忠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4 日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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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7-27

处罚对象:

戚淦超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95 号
───────────────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戚淦超,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
理。
经查明,2020 年 8 月 28 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兼
-2-
总经理戚淦超未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上述
定期报告,也未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于上述违
规事项,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对戚淦超出
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戚淦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8 号)。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未勤勉尽责,未出席和委托他
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半年度报告,也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尽到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戚淦超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6.4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称,其持
续关注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在董事会召开前一日在上海出差,
因饮酒导致身体不适,未能如期返回常州,因此未能参加董事会
审议,并于事后及时向证监局予以说明。
对于戚淦超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经审核后认为不能成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
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
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上市公司董
-3-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应高度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
作。公司已预约将 2020 年 8 月 28 日作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戚淦超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对此有充分预期,并应当做
好充足准备,按期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审议定期报告并发表明
确的书面确认意见。饮酒导致身体不适不能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合理理由。即使存在突发身体不适等客观情形,戚淦超也应当
及时委托他人参会并发表意见,并于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
影响,但其未委托他人参会,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常州朗
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促使公司
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4-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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