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424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鹏、金龙)
文号 〔2023〕151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鹏、金龙)
〔2023〕151号
当事人:姜鹏,男,1984年1月出生,烟台市中天汇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金龙,男,1981年5月出生,现任烟台市中天汇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曾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鹏、金龙操纵“艾迪精密”及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姜鹏、金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姜鹏、金龙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2018年5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姜鹏、金龙二人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大量连续集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艾迪精密”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操纵期间,“艾迪精密”股价大幅波动,股价从9.45元/股(前复权价格,下同)上涨至63.60元/股(操纵期间最高收盘价),上涨573.0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55%)相比偏离557.47%。
(一)总体交易情况
姜鹏、金龙二人控制的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其中722个交易日账户组进行了交易,账户组期初持股“艾迪精密”1000股,在操纵期间内累计买入111,282,369股,买入金额3,913,612,788.72元,累计卖出101,386,953股,卖出金额3,313,667,377.87元,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账户组成交量(指竞价成交量,并扣除对倒数量,下同)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含10%)的有316天,超过20%(含20%)的有172天,超过30%(含30%)的有87天,超过40%(含40%)的有49天,2018年12月28日最高达到79.75%。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艾迪精密”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含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达9.01%。账户组在308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对倒天数占账户组交易天数的42.66%,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对倒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量比例有12个交易日达到最高为50.00%(即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二)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1.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账户组684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在其中434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223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624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在其中392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191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最高达9.01%。
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28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5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1日达到77.45%(最大值)。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3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1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72.27%(最大值)。账户组在177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165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有308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合计51,742,890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66%,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6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占当日账户组当日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2个交易日,有174个交易日超过20%,有129个交易日超过30%,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有12个交易日达到50%(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姜鹏、金龙构成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情况
姜鹏于2018年5月15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同年5月30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9月8日担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22年11月21日离职。
金龙于2017年6月2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17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同年10月30日离职。
姜鹏、金龙二人于2017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交易“沃森生物”等2127只股票及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含“艾迪精密”),合计买入股票约213.78亿元,卖出股票约207.24亿元,合计亏损约5357.04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姜鹏、金龙交易“艾迪精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姜鹏、金龙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姜鹏、金龙交易“艾迪精密”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鹏、金龙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其中姜鹏承担200万元、金龙承担200万元。
对姜鹏、金龙作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姜鹏、金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姜鹏处以115万元的罚款,对金龙处以8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