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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60333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1440.40 52.880
2 基金 1 126.82 0.586
2024-06-30 1 其他 2 11440.40 52.880
2 基金 17 56.60 0.262
2024-03-31 1 其他 2 11509.79 53.201
2 QFII 1 83.40 0.385
2023-12-31 1 其他 1 11211.20 51.820
2 基金 6 16.91 0.078
2023-09-30 1 其他 1 11211.20 51.820
2 QFII 1 152.88 0.707
3 保险 1 110.51 0.511
4 基金 1 7.75 0.0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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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25 12.68 13.08 -3.06 29.95 379.7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健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20718 21.26 21.26 0 9.59 203.8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珲春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14 24.00 24.10 -0.41 9.00 216.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青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3 29.46 31.93 -7.74 32.74 964.52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20200923 29.46 31.93 -7.74 52.59 1549.3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3 29.46 31.93 -7.74 71.98 2120.5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仇建明,陈伟
公告日期 2022-08-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苏州龙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市生态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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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23

处罚对象:

仇建明,陈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2024〕101号
当事人:陈伟,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天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仇建明,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苏州龙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陈伟、仇建明以股票配资等方式实际控制“鲍某琳”等9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苏州龙杰”。
二、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苏州龙杰”,对“苏州龙杰”进行操纵。
(一)操纵手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2,710,651,928.66元,卖出2,708,689,680.24元。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在92个交易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最高达到19.1%。
涉案账户组在拉抬阶段(2022年3月21日至7月15日),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账户组该类申报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42.26%,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0.31%。
此外,涉案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二)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苏州龙杰”上涨12.4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6.16%,前者偏离后者18.63%。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115,533,286股,卖出121,140,031股。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9,785,716.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材料、询问笔录、有关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陈伟、仇建明在操纵“苏州龙杰”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陈伟承担主要责任,仇建明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陈伟、仇建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王某毅”“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5个账户并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扣除前述账户亏损后,本案账户组不存在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请求减免处罚。
对陈伟、仇建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控制使用前述5个账户。其一,前述5个账户的资金均来自陈伟银行账户。其二,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毅”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资金转入和买入时间较为吻合,配资特征较为明显,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趋同情况。其三,“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账户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MAC地址、IP地址、硬盘关联等情况。其四,相关人员(李某)指认控制使用“潘某”账户。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伟、仇建明违法所得9,785,716.5元,其中由陈伟承担7,828,573.2元、仇建明承担1,957,143.3元;并处以29,357,149.5元的罚款,其中,由陈伟承担23,485,719.6元、仇建明承担5,871,429.9元。
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仇建明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0日

苏州龙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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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05

处罚对象: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32            证券简称:苏州龙杰            公告编号:2022-057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以下简称“市生态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2]82 第 176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情况
    2022 年 4 月 24 日、25 日,市生态局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新车间 6
条涤纶长丝生产线中 5 条正在生产,该车间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个排气筒
排放,经查、公司当时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无该排气筒,公司增设该排气筒未
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于 2022 年 3 月开始排放污染物。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
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据此,市生
态局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二、   整改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今年年初开始准备新增排气筒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工作,但在申报
过程中,因现场核实确认的申报材料受疫情的影响进展缓慢以及排污许可证填报
系统更新优化等因素,公司经历了多次补充修改申报,最终导致申领工作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直到 2022 年 6 月 27 日才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申领排污许可证
期间,公司严格落实污染物治理工作,所有排放指标稳定达标,均低于环评批复
的排放标准,在此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
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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