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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家居(6033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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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6 200.87 0.637
2 其他 1 1.69 0.005
2023-09-30 1 其他 2 1636.45 5.187
2 上市公司 1 78.76 0.250
3 券商 1 56.30 0.178
2023-06-30 1 基金 24 3521.03 11.160
2 其他 3 2213.79 7.016
2023-03-31 1 基金 5 3154.76 9.999
2 其他 3 2213.79 7.016
2022-12-31 1 基金 25 3886.71 12.319
2 其他 5 2405.41 7.6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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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1-10 12.67 13.20 -4.02 230.00 2914.1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0-08-17 16.18 17.18 -5.82 37.43 605.62

买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17 16.18 17.18 -5.82 76.15 1232.11

买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0-08-17 16.18 17.18 -5.82 65.18 1054.6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真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17 16.18 17.18 -5.82 53.26 861.7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范易)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我乐家居: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我乐家居: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我乐家居:关于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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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8

处罚对象: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范易)
当事人:于范易,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01号。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7单元3楼1号。
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9月26日

我乐家居: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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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8

处罚对象: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公告编号:2023-055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7 日、
2023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和《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9),股东于范易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于范易,男,1972 年 12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商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南山路 53 号 2401 号。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
区金珠西路 158 号世通阳光新城 2 幢 7 单元 3 楼 1 号。
    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管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南山路 53 号 24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乐
家居) 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
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
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
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
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
乐家居 2021 年 2 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 2023 年 9 月公告的《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
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 年 3 月 12 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
乐家居”。2021 年 1 月 27 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5%。截
至 2023 年 9 月 4 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
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
    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 10 点 20 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
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 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 5%时未
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9 月 5 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 2 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
2,907,912 股,占总股本的 0.9216%,成交价格为 14.66 元/股,成交金额为
42,629,989.92 元。
    2023 年 9 月 6 日 9 点 25 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
家居”。2023 年 9 月 6 日 9 点 51 分 49 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
家居”60,000 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
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 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 5%以后,于范
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
合计 6,664,774 股,占总股本的 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 107,186,238.02 元。
其中:于范易减持 10,061 股、占比 0.0032%、金额 162,283.93 元;埃维商贸减
持 470,997 股、占比 0.1493%、金额 7,585,420.85 元;埃维创业减持 1,610,543
股、占比 0.5105%、金额 25,917,270.59 元;埃维管业减持 4,573,173 股、占比
1.4494%、金额 73,521,262.65 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
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 25,438.29 元、1,179,118.34 元、
4,011,357.04 元、11,318,974.40 元,违法所得合计 16,534,888.07 元。
    2023 年 9 月 8 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 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
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
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
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 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
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
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
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6,534,888.07 元,并处罚款
3,295 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 25,438.29 元,并处罚款 5 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1,179,118.34 元,并处罚款 230
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4,011,357.04 元,并处罚
款 800 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11,318,974.40 元,并处罚款
2,26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
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

我乐家居: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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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6

处罚对象: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公告编号: 2023-04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披露
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 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
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 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3]8 号) ,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
业有限公司:
你们涉嫌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
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
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
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 2021 年 2 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增持)》及 2023 年 9 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均披露于范易、
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 年 3 月 12 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
乐家居”。 2021 年 1 月 27 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5%。截
至 2023 年 9 月 4 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 22,440,408
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
情况
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 10 点 20 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
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 22,440,408 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 5%时未
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9 月 5 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 2 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
2,907,912 股,占总股本的 0.9216%,成交价格为 14.66 元/股,成交金额为
42,629,989.92 元。
2023 年 9 月 6 日 9 点 25 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
家居”。 2023 年 9 月 6 日 9 点 51 分 49 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
家居” 60,000 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
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 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 5%以后,于范
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
合计 6,664,774 股, 占总股本的 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 107,186,238.02 元。
其中:于范易减持 10,061 股、占比 0.0032%、金额 162,283.93 元; 埃维商贸减
持 470,997 股、占比 0.1493%、金额 7,585,420.85 元; 埃维创业减持 1,610,543
股、占比 0.5105%、 金额 25,917,270.59 元; 埃维管业减持 4,573,173 股、占比
1.4494%、金额 73,521,262.65 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
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 25,438.29 元、 1,179,118.34 元、
4,011,357.04 元、 11,318.974.40 元,违法所得合计 16,534,888.07 元。2023 年 9 月 8 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
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
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 5%以上股份,在合
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 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
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
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6,534,888.07 元,并处罚
款 3,295 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 25,438.29 元,并处罚款 5 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1,179,118.34 元,并处罚款
230 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4,011,357.04 元,并处罚
款 800 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11,318,974.40 元,并处罚款
2,26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
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为独立财务投资人, 不涉及上市公司, 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
论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我乐家居:关于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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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5

处罚对象:

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26 号
────────────────────────
关于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于范易,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刘福娟,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2-
东;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23 年 9 月 4 日,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于范易持有 11,971,332 股公
司股份,于范易的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埃维管业)、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
创投)、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分别持有
1,785,666 股、 5,773,473 股、 1,911,940 股、 997,997 股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1%,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
增持。
2023 年 9 月 5 日,于范易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2,907,912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 2023 年 9 月 6 日,于范易、 刘
福娟、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9,053,359 股、 1,785,666 股、 1,200,300 股、 301,397 股、 527,000
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 但相关股东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同日, 于范易、埃维
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分
别继续减持 10,061 股、 4,573,173 股、 1,610,543 股、 470,997 股-3-
公司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2%、 1.45%、 0.51%、 0.15%。
此外,埃维管业同时买入 4,200 股公司股份。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相关工作函回复公告称,相关
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
持股份,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
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达到 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
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2%、 1.45%、
0.51%、 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于范易、
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 100%股份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
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责任主体回复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4-
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
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达到 5%后,未及时停止交
易,其继续减持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32%、 1.45%、 0.51%、 0.15%,违规事实清楚。
相关违规减持的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极其恶劣,
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
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
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
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5-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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