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共存在两起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因发行人的劳务供应商于公司的项目施工场地违规作业,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8日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普2220501059号),处罚事由为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公司积极
完成整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上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公司积极完成整改,且处罚金额不属于处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上限,因此上述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2、因未及时开展外籍员工工作签证信息更新,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24
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嘉(境)行罚决字[2024]00062号),
处罚事由为公司子公司盛剑半导体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
118号公安出入境办证中心被查获有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盛剑半导体处以罚款一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
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本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未
列明情节严重的规定,同时本次处罚金额较小,上述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